一、如何撤回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回。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行为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依据错误的情况的,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多长时间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对于违法事实清楚的小额行政处罚,可以当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三、行政处罚设定权是如何分配的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分配方式为: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仅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并且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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