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债权人应向谁追偿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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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公司注销债权人应向谁追偿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公司注销债权人应向谁追偿

一、公司注销债权人应向谁追偿

1.股东未实缴出资抽逃出资起诉股东;

2.公司财产与股东混同的,起诉股东;

3.未依法清算即注销,起诉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4.清算程序存在瑕疵且由清算人导致,起诉清算组

5.注销时对公司债务承担做过承诺的股东、第三人或清算组成员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二、公司注销债务债权怎么处理

公司注销后债权债务应该由清算组进行清算,然后由相应的负责人来承担。

按照破产程序,应当通知并公告债权人登记债权。公司一般财产(非抵押物)处置所得顺序扣除破产费用、员工工资和安置费用;税金后不足偿付全部债务时由一般债权人按比例受偿。偿还债务有剩余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公司章程规定分配。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公司注销了债权人怎么处理

公司被注销,债权人追债需根据以下情形处理:

1、若公司在注销前进行了清算

(1)若未按规定通知债权人,则债权人可以该公司的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其偿还公司债务。

(2)若公司进行了清算,公司符合破产条件。作为有限公司,如果不存在《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情形,公司对外仅承担责任有限。公司经清算,符合破产符合案件,那么作为债权人,无法再追究其未清偿部分的民事责任

(3)公司非因破产进行了清算,但公司账上无法查清欠债权人的欠款。此种情形下,债权人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债权的存在,证明公司清算报告虚假不实。

2、如果该公司注销前没有依法经过清算,则债权人可以该公司的股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股东偿还公司债务。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公司注销债权人应向谁追偿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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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债权人应向谁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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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债权应该向谁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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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向客户追债需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向客户追债注意事项有哪些 1、催收货款要“先下手为强” 21世纪的今天,做事要讲求速度,速度是做事成败的关键因素。收款人收款也要先下手为强,捷足先登。因为顾客的资金总是有限的一定要赶在竞争对手之前将货款收回。 2、催收货款“计算要迅速、熟练” 收款是一个数字游戏,不同阶段应收账款的数目,收款人要心中有数。对于应收账款的计算不只要快而且要准确无误。只有这样才干赢得时间,赢得顾客的信赖,顺利收回货款。 3、催收货款要“准备零钱” 有时应收账款的数目并不像几千、几万这样整,而是有零有整,比如应收账款是3280元,如果顾客给支付了3300元,必需找还给顾客20元。这就需要随时准备好零钱,不要让顾客找到理由而延期付款。 4、应收账款数目要正确 收款人一定要明确应收账款的数目,收款要正确,如果应收账款的数目与对方应付账款的数目不符,少收了货款,会给公司造成损失;多收货款会影响自己在顾客心目中的形象。所以收款数目一定要准确。 5、催收货款“依照规定执行” 收款时一定要依照公司的规定来执行,绝对不能私自给顾客延长还款期限。 客户拖欠货款怎么办 1、如果有买卖合同,那么债权方有证据可以证明与客户公司之间存在销售或者供货等法律关系。如果没有买卖合同,客户下的订单、债权方的发货单等证据也可以证明存在事实的买卖合同关系。 2、如果有签收的书面凭证,那么债权方有证据可以证明实际发生多少笔交易,仅凭签收凭证或者结合买卖合同,可进一步证明实际交易的应付货款数额。 如果没有签收凭证,但有对账单的,也可以证明应付货款数额。 3、如果债权方的公司司已经向客户公司提供增值税发票,且客户公司已经签收或者已经认证抵扣,那么债权方的公司可提供增值税发票作为补强证据,以增加案件胜诉的把握。 4、货款纠纷的诉讼时效为2年,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客户公司一旦就诉讼时效提出异议,那么贵司将丧失胜诉权。因此,债权方首先要确认是否有证据可以证明债权方与客户公司之间约定过付款期限。如果没有约定,按照交易习惯一般认为是货到付款,那么诉讼时效从签收货物之日起算。如果有约定,那么诉讼时效则从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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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向已注销的公司追偿债务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怎么向已注销的公司追偿债务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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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公司被注销,债权人怎么追债?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此,符合破产符合案件,那么作为债权人,无法再追究其未清偿部分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一条,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证明清算报告虚假不实。个人认为债权人可以股东为被告主张未清偿部分的民事责任,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情形、如果该注销前没有依法经过清算,则债权人可以该的股东为被告,向人民,请求判令股东偿还债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进行清算,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但账上无法查清欠债权人的欠款。此种情形下,债权人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债权的存在,将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 2)若进行了清算,符合破产条件,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的股东、股份有限的董事和控股股东。经清算。作为有限,如果不存在《法》 第二十条 第二款规定的“股东滥用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外仅承担责任有限,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情形。 ( 3)非因破产进行了清算。其法律依据是《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滥用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应区别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其法律依据是《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法定事由出现而解散的、若在注销前进行了清算 ( 1)若未按规定通知债权人,开始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 2,则债权人可以该的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向人民,请求判令其偿还债务。其法律依据是《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被注销,债权人怎么追债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被注销,债权人怎么追债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此,符合破产符合案件,那么作为债权人,无法再追究其未清偿部分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法gt;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一条,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证明清算报告虚假不实。个人认为债权人可以股东为被告主张未清偿部分的民事责任,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情形、如果该注销前没有依法经过清算,则债权人可以该的股东为被告,向人民,请求判令股东偿还债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进行清算,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但账上无法查清欠债权人的欠款。此种情形下,债权人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债权的存在,将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2)若进行了清算,符合破产条件,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的股东、股份有限的董事和控股股东。经清算。作为有限,如果不存在《法》
第二十条
第二款规定的“股东滥用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外仅承担责任有限,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情形。

3)非因破产进行了清算。其法律依据是《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滥用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应区别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其法律依据是《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法定事由出现而解散的、若在注销前进行了清算

1)若未按规定通知债权人,开始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法gt;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
2,则债权人可以该的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向人民,请求判令其偿还债务。其法律依据是《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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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向已注销的公司追偿债务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怎样向已注销的公司追偿债务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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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恶意注销公司怎样追债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查明被注销公司股东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的情形,由此决定是否可以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责任。
企业的投资者作为清算主体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未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额,且企业诉讼时自有资金亦未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数额的,应认定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由清算主体承担清偿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被注销公司的股东存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责任。可以要求人民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需要说明的是,“开办单位”这一概念虽然用的是“单位”,但作为投资者来理解,也可以指投资的公民个人。根据最高人民执行工作办公室《人民执行实务》的说明,个人欠付注册资金的,也应按照开办单位来处理。
股东为逃避债务组成的清算组,在诉讼程序启动后,不履行将已申请注销事宜向人民和债权人告知的法定义务,恶意注销公司,故意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193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同时意见还规定,以逃避债务责任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组织,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传世SF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清算主体在工商登记机关注销企业登记时,承诺对企业遗留的债权债务负责的,或表示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而实际并未清理的,清算主体应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则进一传世SF步明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撤消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由此可以看出,为逃避债务,隐瞒已开始注销公司的事实,不以已经成立的清算组的名义应诉,不履行将已申请注销的事宜向人民和债权人告知的法定义务,在工商登记机关注销企业登记时,同样隐瞒正在进行的诉讼,谎称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骗取了注销登记。
对此以逃避债务为目的,故意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以上被注销公司的股东(清算主体)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2、债权人可以要求执行机构直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3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274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的执行机构办理”,人民执行局(庭)应依法直接裁定被注销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由其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恶意注销公司如何追债
[律师回复] 对于恶意注销公司如何追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查明被注销公司股东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的情形,由此决定是否可以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责任。
企业的投资者作为清算主体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未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额,且企业诉讼时自有资金亦未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数额的,应认定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由清算主体承担清偿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被注销公司的股东存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责任。可以要求人民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需要说明的是,“开办单位”这一概念虽然用的是“单位”,但作为投资者来理解,也可以指投资的公民个人。根据最高人民执行工作办公室《人民执行实务》的说明,个人欠付注册资金的,也应按照开办单位来处理。
股东为逃避债务组成的清算组,在诉讼程序启动后,不履行将已申请注销事宜向人民和债权人告知的法定义务,恶意注销公司,故意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193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同时意见还规定,以逃避债务责任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组织,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传世SF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清算主体在工商登记机关注销企业登记时,承诺对企业遗留的债权债务负责的,或表示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而实际并未清理的,清算主体应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则进一传世SF步明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撤消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由此可以看出,为逃避债务,隐瞒已开始注销公司的事实,不以已经成立的清算组的名义应诉,不履行将已申请注销的事宜向人民和债权人告知的法定义务,在工商登记机关注销企业登记时,同样隐瞒正在进行的诉讼,谎称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骗取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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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查明被注销公司股东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的情形,由此决定是否可以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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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投资者作为清算主体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未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额,且企业诉讼时自有资金亦未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数额的,应认定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由清算主体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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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主体在工商登记机关注销企业登记时,承诺对企业遗留的债权债务负责的,或表示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而实际并未清理的,清算主体应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则进一传世SF步明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撤消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由此可以看出,为逃避债务,隐瞒已开始注销公司的事实,不以已经成立的清算组的名义应诉,不履行将已申请注销的事宜向人民和债权人告知的法定义务,在工商登记机关注销企业登记时,同样隐瞒正在进行的诉讼,谎称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骗取了注销登记。
对此以逃避债务为目的,故意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以上被注销公司的股东(清算主体)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2、债权人可以要求执行机构直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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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债权需要向谁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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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后的债务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以其资产承担债务,如果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剩下的债务公司不需要承担,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公司清算结束后可以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将其上交国库。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二、公司注销后债务的承担有哪些问题 当前经济纠纷案件及劳动争议案件剧增,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司稍有不慎就面临资金链断裂,为了逃避责任,有些企业主就通过注销公司的手段,希借此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有的公司一方面应诉,一方面着手解散公司。等到原告方好不容易经过仲裁、一审、二审的漫长程序,获得生效的判决去申请执行时,才发现公司已经不存在了。可是,是否这就可以逃避债务呢? 公司的注销通常有如下原因: 一、因破产而注销。公司还不起钱,由宣告破产而注销; 二、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三、因解散而注销。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请求,都可能解散。由此可见,公司的注销可能是被动的,也可以是主动的。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公司的股东完全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解散公司。 那么,如何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对此规定了清算程序。股东可以决定是否解散,却不能自行决定解散的程序。这个程序简单的说有二个内容: 一,公示。即要对外发出声明,我公司要解散了,债主赶快来要钱; 二,清偿。在公司正式注销前清偿债务,如果清偿不了,就要申请破产。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时,也会要求提供上述材料,说明公司已经经过了这些程序。某些地区工商局要求股东出具声明: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 如果公司的清算组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就让公司“消失”了,那债权人怎么办?答案是找清算组成员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就是公司股东)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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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公司拖欠工资,应该向谁追讨
在遭遇外包公司薪资支付问题时,可采取合法途径维权。首先,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如违规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诉。若协商无果,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司法诉讼解决。持有欠条等证据者,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判决后雇主仍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此外,也可依法申请支付令。务必依法行事,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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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分公司注销债权债务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分公司注销债权债务由谁承担《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所以,分公司注销以后,债权债务由总公司概括承受。知识延伸: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1)子公司是的法人,拥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承担。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而分公司则不同,其人事、业务、财产受隶属公司直接控制,在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承担债务的责任方式不同。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作为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即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恶意注销公司能怎么追债
[律师回复] 对于恶意注销公司能怎么追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查明被注销公司股东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的情形,由此决定是否可以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责任。
企业的投资者作为清算主体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未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额,且企业诉讼时自有资金亦未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数额的,应认定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由清算主体承担清偿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被注销公司的股东存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责任。可以要求人民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需要说明的是,“开办单位”这一概念虽然用的是“单位”,但作为投资者来理解,也可以指投资的公民个人。根据最高人民执行工作办公室《人民执行实务》的说明,个人欠付注册资金的,也应按照开办单位来处理。
股东为逃避债务组成的清算组,在诉讼程序启动后,不履行将已申请注销事宜向人民和债权人告知的法定义务,恶意注销公司,故意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193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同时意见还规定,以逃避债务责任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组织,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传世SF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清算主体在工商登记机关注销企业登记时,承诺对企业遗留的债权债务负责的,或表示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而实际并未清理的,清算主体应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则进一传世SF步明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撤消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由此可以看出,为逃避债务,隐瞒已开始注销公司的事实,不以已经成立的清算组的名义应诉,不履行将已申请注销的事宜向人民和债权人告知的法定义务,在工商登记机关注销企业登记时,同样隐瞒正在进行的诉讼,谎称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骗取了注销登记。
对此以逃避债务为目的,故意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以上被注销公司的股东(清算主体)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2、债权人可以要求执行机构直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3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274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的执行机构办理”,人民执行局(庭)应依法直接裁定被注销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由其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恶意注销公司要如何追债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查明被注销公司股东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的情形,由此决定是否可以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责任。
企业的投资者作为清算主体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未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额,且企业诉讼时自有资金亦未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数额的,应认定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由清算主体承担清偿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被注销公司的股东存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责任。可以要求人民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需要说明的是,“开办单位”这一概念虽然用的是“单位”,但作为投资者来理解,也可以指投资的公民个人。根据最高人民执行工作办公室《人民执行实务》的说明,个人欠付注册资金的,也应按照开办单位来处理。
股东为逃避债务组成的清算组,在诉讼程序启动后,不履行将已申请注销事宜向人民和债权人告知的法定义务,恶意注销公司,故意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193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同时意见还规定,以逃避债务责任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组织,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传世SF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清算主体在工商登记机关注销企业登记时,承诺对企业遗留的债权债务负责的,或表示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而实际并未清理的,清算主体应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则进一传世SF步明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撤消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由此可以看出,为逃避债务,隐瞒已开始注销公司的事实,不以已经成立的清算组的名义应诉,不履行将已申请注销的事宜向人民和债权人告知的法定义务,在工商登记机关注销企业登记时,同样隐瞒正在进行的诉讼,谎称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骗取了注销登记。
对此以逃避债务为目的,故意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以上被注销公司的股东(清算主体)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2、债权人可以要求执行机构直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3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274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的执行机构办理”,人民执行局(庭)应依法直接裁定被注销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由其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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