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之前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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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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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之前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一、公司成立之前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公司成立之前,依法签订的合同有效。有效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合同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或内容;

3、合同不存在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民法典规定公司未成立前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民法典》规定公司未成立前签订的合同符合下列条件就是有效的:合同双方主体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双方主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合同形式符合法律相关要求;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三、和中介公司签的合同有法律效果吗

依法和中介公司签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一、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作为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作为合同主体的自然人,应该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作为合同主体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它们的行为能力是不同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只有在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济活动,才具有法律效力,法人、非法人组织只有在它们的经营范围内签订的合同,才受法律保护。

二、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为一切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

如果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或逃避法律的行为,或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都将导致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合同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合同的内容和目的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同还应当符合法定形式。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公司成立之前签订的合同有效吗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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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之前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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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之前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公司成立之前签订的合同有效,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是如果符合民法典当中所规定的条件,那么合同自然而然是合法有效的。公司成立之前签订的合同有效吗,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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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什么是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效力
[律师回复] 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与己订立合同。
乘人之危的条件:
1、一方当事人陷于危难处境,如处于自然灾害的严重危困之中或濒临
破产的境地,迫切需要救助。“危难”除了指经济上窘迫或具有某种迫切需要以外,也包括个人及其家人生命危险、健康恶化等危难。
2、行为人利用了对方当事人的危难困境,趁火打劫,提出苛刻条件,对方出于无奈而违背真实意愿与之订立合同。
3、乘人之危行为人主观状态为故意。行为人不了解对方危难处境而与之订立合同,客观上,一方当事人的危难处境促使了合同成立,对这类合同不能认定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比如,李某家中有病人,急需金钱,主动提出以低价将房屋卖给王某,由于是李某提出的要约,该合同不能以乘人之危为由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4、乘人之危订立合同,一般是为了取得过分的利益。这种利益称之为“不正当利益”。这种不正当利益是在严重损害对方利益基础上产生的,所以这一条件也可表述为被乘危难人蒙受重大损失。虽然获取过分利益为乘人之危行为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但认定乘人之危的合同时,并不以已经获取过分利益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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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在公司还是有一定地位的,在现实生活中大家有一个疑问,那就是公司股东之间签的协议是否有效,可以自己写吗
一、《合作协议书》有效,所述情况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二、根据《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即股东之间可以自由地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也不需要股东会表决通过。虽然,我国法律不禁止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但是,国家有关政策从其它方面又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作出限制。
股东向股东以外
第三人转让股权。《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法》
第十一条公司章程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私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在公司还是有一定地位的,在现实生活中大家有一个疑问,那就是公司股东之间签的协议是否有效,可以自己写吗
一、《合作协议书》有效,所述情况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二、根据《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即股东之间可以自由地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也不需要股东会表决通过。虽然,我国法律不禁止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但是,国家有关政策从其它方面又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作出限制。
股东向股东以外
第三人转让股权。《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法》
第十一条公司章程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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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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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订立的借款协议有效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我们要确定的是夫妻之间婚内借款协议是夫妻双方之间签订的,既两个平等的法律主体在没有欺诈或胁迫的情况下签订借款协议,协议效力当然是有效的。但夫妻间借款协议又不同于一般的借款合同,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具体来说分为一下两种情况。(
1)夫妻一方将自己婚前个人财产借给另一方。这种借款形式法律关系和义务都比较明确,双方只要按照协议中规定行使或者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即可。(
2)夫妻一方将婚后共同财产借给另一方。这种情况下的借款形式比较复杂,因为婚后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在的基础灭失之前(如离婚),共同共有的财产并没有分割的比例,无法确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借给另一方的款项有多少是属于出借方,有多少是属于借款方的那么即使在夫妻向离婚而进行财产分割时,出借方向要求返还的是全部借款还是基于共同财产分割后而要求返还一半借款再或者说如果夫妻双方并未离婚,而出借方仅以借款行为向,那么是否会受理到目前为止,我国婚姻法还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笔者认为,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夫妻双方在签订借款协议时,最好注明出借方是以婚前个人财产出借给另一方,以便使双方的法律关系更加明确,使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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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成立之前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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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什么是乘人之危,乘人之危订立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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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成立之前订立的合同会不会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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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你好,我购买了一套商业保险,上面有一条是说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我想问一下保险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怎么解释?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根据上述规定,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必须要将保险标的中的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并确保保险人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以便正确的认识并评估危险状况,继而决定是否承保或者在何种条件下承保。告知范围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费率的重要事实,在人身保险中,比如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既往病史、家族遗传史等。如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限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结合下文规定的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可知,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条件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有新的事故发生,如果事故自保险合同订立起便存在,为避免恶意骗保现象发生、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秩序,法律赋予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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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成立之前订立的合同是不是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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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一个朋友因为缺钱,找别人借一笔钱。被人签定了不平等条约,想要问一下乘人之危所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趁人之危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通俗讲,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成立了,但存在瑕疵,以致合同没发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的合同。权利人可以认定合同有效,也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合同,使合同变得合理或是合同无效。
而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趁人之危签订的合同,有没有效尚未确定,受损害方可以说合同有效,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从而认定合同无效。
例如周星星因病重急需医疗费,几经筹措后,依然不得不卖房筹钱,但一时间又找不到合适的买家,隔壁老王知道此事后,趁周星星急需用钱之际提出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买房,周星星迫于急需医疗费的现实违心签下了房屋买卖合同。那么该份合同,可以说是趁人之危签订的合同,周星星可以捏鼻子认可买卖合同有效,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认定合同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趁人之机签订合同的原因,不限于经济方面的,也可以生命健康、名誉等方面。同时受损害方向法院请求撤销合同时,是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否则法院就不会支持受损害方的撤销合同的请求。
解决方案:可协商可诉讼
1、签订趁人之危合同后,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如上述例子,周星星事后要解除房合买卖同的,可与老王协商,返还老王的买房款并给予相应利息等一定补偿,从而解除合同。
2、当双方协商不成时,受损害方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合同,若因此受到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事实上,通过法律法律途径撤销趁人之危合同,往往才是受损害方真正认定合同无效的手段。毕竟趁火打劫的人,目的就是为了牟取不正当的利益,岂会轻易同意解除合同。
要是在生活中,不幸遇到困难,又更不幸遇到趁火打劫的人,不得不违心签订卖房卖地、借款合同的,我们建议最妥当的是委托专业合同纠纷律师协助处理,事情重大,越早找律师越有利,心里也越安稳。
什么是合同订立,怎样订立合同才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是合同订立,怎样订立合同才有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合同订立合同订立是指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从法律上看,合同订立可以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订立的要件主要有: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主体可以是将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代理人;订约主体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关于镜像规则)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回答与原要约稍有不同,该答复就不是有效的要约,而是反要约。但镜像规则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怀疑;合同的订立要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二、怎样订立合同才有效实行合同制,使公民可以通过各种合同取得自己需要的商品和服务,也使各种经济主体明确自己对消费者的责任。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公民可据此防止不法交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明确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要求当事人诚实、守信用,不得弄虚作假,欺骗对方。通常订立合同的方式,可以采用口头,书面、鉴证、公证等形式。但为避免发生纠纷,以及发生纠纷以后有据可依,订立合同以书面形式为妥。口头形式虽然快捷,但无据可查,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它一般只适用于集市贸易、市场零售等小额交易。订立合同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即为发出缔结合同建议的行为,要约一经发出,提议人即受到自己建议的约束,表明提议人在对方的有效答复期内,负有和对方订立合同的义务,违反该项规定造成对方损失,有赔偿损失的责任。承诺是对提议人的建议予以答复的行为,答复应是对提议人的提议内容完全同意的答复,有新提议不算答复,只能构成答复人的新要约。答复一经向提议人表示,表明订立合同的阶段结束,合同成立,这时不按合同的要求履行义务即构成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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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成立之前是否有权签合同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公司在成立之前是否有权签合同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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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口头签订的订立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一、口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人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口头合同,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二、订立口头合同应注意什么问题口头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证明合同的存在以及合同关系的内容。因为口头合同难以取证,不易认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口头缔约,特别是不能即时清洁,而且标的额较大的合同采取口头缔约时,将存在相对人否认合同成立、否认合同标的的法律风险。但是,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是说没有任何凭证,商店的购物发票、小票等能够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明,但是不能作为合同成立的书面形式。所以,订立标的额较大或者不能即时清洁的合同时,最好采用书面形式。企业订立口头合同时要审慎,一定要注意订立合同的时机和方式。主张方败诉的原因大多是因为举证困难,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证据种类、证人证言,以及约定合同时的录音、录像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原告方在举证时,首先应该证明自己已经完成了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口头协议产生纠纷,在协商解决阶段,利益受损方的证据搜集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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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帮我们公司拿下一个合作,然后就想问问大家在合同订立之前订立的条件是什么呢?谢谢
[律师回复] 现行合同法对一些看似简单在实践中却容易混淆的界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如要约与要约邀请。从现行合同法明确规定的要约的概念中人们不难看出要约的特征是所为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而对要约邀请的规定则明确了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这两条明确规定,使人们分清了两者最本质的区别:
一是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这里指的内容应该是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从形式看也似有订合同的表示,但其没有具体内容或者只有部分内容。如一般的商业广告,或没有价格,或没有详细品种、规格、质量、数量、履行时间、地点等等,因而它只能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反之,如果广告内容具备了订约的主要条件,即为要约。
二是要约是向相对人发出的且相对人一般为特定的人,特殊情况下才为不特定的人。如书报片订广告,标明定价,汇款地点、时间、方法,凡是看到广告的人按约汇款到指定地点,即为合同成立。要约邀请则是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三是要约是以缔约为目的,要约邀请则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为目的。
四是要约具有两个阶段的拘束力,其一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要约人不得撤回和随意撤销;受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后即取得了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但受要约人不得将这种地位作为继承的标的,也不得随意转让。其二是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告合同成立,要约人即不得反悔和否定,否则就要承受毁约的不履行责任。而要约邀请没有前述约束力,其因为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一般情况下可以撤回。相对人对要约邀请的承诺实际上是一种要约,它并不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又如,现行合同法体现了充分尊重要约人意志和利益的意思自治原则,规定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这两种行为意思表示虽均旨在使要约作废,且都是发生在承诺生效之前,但两者又因时间不同而有所区别,条文明确规定要约生效之前可以撤回,而要约撤销则是在要约生效之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的行为。这就将两者区别开来了。此外,现行合同法对承诺与新要约也从时间和内容上作了明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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