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解释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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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解释是什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解释是什么

一、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解释是什么

1.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二、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有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对的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的赔偿标准。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误工费标准计算;无固定收入为护理费赔偿金额=同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护理期限。

4.交通费的赔偿标准。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的赔偿标准。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

8.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9.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三、交通事故无力赔偿怎么办是不是由子女赔偿

1、交通事故无力赔偿,子女是没有义务赔偿的。

2、发生交通事故而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事故的相应的责任人(如事故当事人、因履行职务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则可由当事人所在单位等)来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3、而如果是父母因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应由父母的财产来进行赔偿,不管父母有无赔偿能力,从法律上来讲,因其子女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所以子女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也无代父母进行赔偿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解释是什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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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适用解释
[律师回复]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r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在适用的依然是2021年的,最高人民没有出台新的规定,所以不存在2021版的说法。r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没有明确的说对车辆贬值损失赔偿请求予以支持: 1、发生事故之日购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新购置车辆,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有类似的规定,也就是说车辆贬损损失应当予以支持,但是没有说明日期。r   3、最高院虽然没有明确出台司法解释,但是在最高人民奚晓明主编的〈《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相关解释里面是有说明的,以下情形应当对贬值损失赔偿请求予以支持:1、在发生事故之日购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新购置车辆; 2、发生比较严重的交通事故,尤其是关键部件受损后,即使进行维修,也不能修复如初。但毕竟不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的,有些不一定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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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律师回复]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r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在适用的依然是2021年的,最高人民没有出台新的规定,所以不存在2021版的说法。r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没有明确的说对车辆贬值损失赔偿请求予以支持: 1、发生事故之日购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新购置车辆,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有类似的规定,也就是说车辆贬损损失应当予以支持,但是没有说明日期。r   3、最高院虽然没有明确出台司法解释,但是在最高人民奚晓明主编的〈《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相关解释里面是有说明的,以下情形应当对贬值损失赔偿请求予以支持:1、在发生事故之日购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新购置车辆; 2、发生比较严重的交通事故,尤其是关键部件受损后,即使进行维修,也不能修复如初。但毕竟不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的,有些不一定会支持。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以交警部门已经向当事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为前提。 二、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5、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 6、提供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互相关系的证明。   三、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2、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 四、要求赔偿事项的证据 1、人身受损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鉴定部门出具的法医报告。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 2、财物受损的,提交财物损失的评估报告,维修发票。 3、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6)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安徽省13年标准97.54元天) (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6)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7)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安徽省标准30元天,合肥市中院指导意见标准20元天)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营养期通过“三期”鉴定确定,标准参照住院伙食补助费。 6、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按需据实。 7、精神损害抚慰金 (1)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2)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3)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4)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得高于80000元 8、残疾赔偿金 (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安徽省31640元)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安徽省12758元)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4)残疾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10100)×赔偿年限。 9.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安徽省0元)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安徽省11106元)支出标准计算(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3)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4)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项目通常包括 第一部分:因交通事故非致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二部分:因交通事故致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部分:因交通事故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四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第五部分:财产损失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赔偿义务人主张相关财产损失,包括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直接毁损以及车辆维修费用以及贬值的损失、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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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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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最近与别人的车辆发生碰撞,我的车出现了刮擦,我想知道财产损害赔偿解释是什么?哪位好心人帮忙解答一下,感激不尽!
[律师回复] 财产损害赔偿解释如下:
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侵权责任法》: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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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统计公报,江苏省相关赔偿费用所依据的统计数据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622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者支出23476元 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赔偿计算公式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8元×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365日)×误工天数 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 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计算公式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1 1、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12个月×6个月 1 2、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5年 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各种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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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在适用的依然是2012年的,最高人民没有出台新的规定,所以不存在2014版的说法。r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没有明确的说对车辆贬值损失赔偿请求予以支持:
1、发生事故之日购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新购置车辆,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有类似的规定,也就是说车辆贬损损失应当予以支持,但是没有说明日期。r  
3、最高院虽然没有明确出台司法解释,但是在最高人民奚晓明主编的〈《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相关解释里面是有说明的,以下情形应当对贬值损失赔偿请求予以支持:
1、在发生事故之日购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新购置车辆;
2、发生比较严重的交通事故,尤其是关键部件受损后,即使进行维修,也不能修复如初。但毕竟不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的,有些不一定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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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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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r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在适用的依然是2021年的,最高人民没有出台新的规定,所以不存在2021版的说法。r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没有明确的说对车辆贬值损失赔偿请求予以支持: 1、发生事故之日购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新购置车辆,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有类似的规定,也就是说车辆贬损损失应当予以支持,但是没有说明日期。r   3、最高院虽然没有明确出台司法解释,但是在最高人民奚晓明主编的〈《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相关解释里面是有说明的,以下情形应当对贬值损失赔偿请求予以支持:1、在发生事故之日购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新购置车辆; 2、发生比较严重的交通事故,尤其是关键部件受损后,即使进行维修,也不能修复如初。但毕竟不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的,有些不一定会支持。
广西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吗
[律师回复]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如下规定为准: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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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主要内容包括几个要点:重新定义了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规范了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以及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每一项涉及到的内容比较多,我们将会在正文中详细说明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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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广西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吗
[律师回复] 展开全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如下规定为准: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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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6)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安徽省13年标准97.54元天)
(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6)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7)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安徽省标准30元天,合肥市中院指导意见标准20元天)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营养期通过“三期”鉴定确定,标准参照住院伙食补助费。
6、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按需据实。
7、精神损害抚慰金
(1)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2)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3)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4)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得高于80000元
8、残疾赔偿金
(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安徽省31640元)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安徽省12758元)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4)残疾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10100)×赔偿年限。
9.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安徽省0元)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安徽省11106元)支出标准计算(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3)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4)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项目通常包括
第一部分:因交通事故非致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二部分:因交通事故致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部分:因交通事故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四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第五部分:财产损失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赔偿义务人主张相关财产损失,包括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直接毁损以及车辆维修费用以及贬值的损失、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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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6)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安徽省13年标准97.54元天)
(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6)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7)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安徽省标准30元天,合肥市中院指导意见标准20元天)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营养期通过“三期”鉴定确定,标准参照住院伙食补助费。
6、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按需据实。
7、精神损害抚慰金
(1)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2)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3)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4)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得高于80000元
8、残疾赔偿金
(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安徽省31640元)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安徽省12758元)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4)残疾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10100)×赔偿年限。
9.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安徽省0元)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安徽省11106元)支出标准计算(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3)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4)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项目通常包括
第一部分:因交通事故非致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二部分:因交通事故致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部分:因交通事故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四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第五部分:财产损失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赔偿义务人主张相关财产损失,包括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直接毁损以及车辆维修费用以及贬值的损失、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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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审查确定的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情况分别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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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人身损害故赔偿协议书
甲方:_____,性别_____,族别_____,出生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籍贯_____,住址_____,身份证号:_____。
乙方:_____,性别_____,族别_____,出生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籍贯_____,住址_____,身份证号:_____。
因甲方_____驾驶摩托车_____从_____到_____方向行驶,在行至_____处与驾驶的车牌为“”货车相撞,致受伤。受伤较重,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现在治疗已经告一段落,已基本康复。
经甲乙双方在平等、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能反悔。
一、甲方两人在县人民医院治疗的医疗费用27000元(大写:贰万柒仟元整)由乙方支付
二、除医疗费用外,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两人共计人民币6180元。(大写:陆仟壹佰捌拾元)。该款由甲方两人自行分配(如何分配与乙方无关)。本款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所有费用。甲方收到该款后,是否继续进行复查(或治疗)由甲方决定,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病情的变化结果与乙方无关。
三、双方因此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各人自负,各自的修理费各自承担。
四、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后,乙方应当场支付赔偿费用。
五、甲方收到该款后,放弃了任何形式的赔偿和补偿。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纠缠乙方,包括向任何机关和部门通过诉讼或非诉讼的形式再主张权利。
六、甲、乙双方签字后,甲方将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全部转移给乙方,且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保险索赔。甲方应在签订《协议书》当日向乙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住院病历复印件。
七、甲方向乙方提供保险索赔的相关证件后,由乙方自行办理保险索赔事宜。如果索赔不成功,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返还如果索赔成功,甲方也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对乙方取得的保险利益进行分配。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交通管理部门存留一份。
九、本协议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年_____月____日
在场人签字:
注意: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协议书中最好能附上一份表格,表格将赔偿的项目和金额一一罗列,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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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金额多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6)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安徽省13年标准97.54元天) (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6)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7)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安徽省标准30元天,合肥市中院指导意见标准20元天)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营养期通过“三期”鉴定确定,标准参照住院伙食补助费。 6、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按需据实。 7、精神损害抚慰金 (1)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2)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3)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4)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得高于80000元 8、残疾赔偿金 (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安徽省31640元)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安徽省12758元)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4)残疾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10100)×赔偿年限。 9.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安徽省0元)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安徽省11106元)支出标准计算(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3)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4)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项目通常包括 第一部分:因交通事故非致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二部分:因交通事故致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部分:因交通事故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四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第五部分:财产损失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赔偿义务人主张相关财产损失,包括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直接毁损以及车辆维修费用以及贬值的损失、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等。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以交警部门已经向当事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为前提。 二、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5、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 6、提供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互相关系的证明。   三、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2、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 四、要求赔偿事项的证据 1、人身受损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鉴定部门出具的法医报告。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 2、财物受损的,提交财物损失的评估报告,维修发票。 3、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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