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时债权人的权利怎么样保护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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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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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清算时债权人的权利怎么样保护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清算时债权人的权利怎么样保护

一、清算时债权人的权利怎么样保护

清算时债权人的权利保护可以通过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等方式,由清算组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说明职权的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二、连带债务的债权人有哪些权利

连带债务的债权人的权利有:连带债务:就是指债务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因全体债务人之间存在有连带关系,各债务人都负有全部偿付的义务,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的完全偿付,对全体债务人生效,因而导致全部债的关系消灭的债务。或者可以简单的说,数人负同一债务,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义务者,为连带债务。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公司清算中的债权怎么样申报

公司清算中的债权申报应当提交债权关系的证明以及是否有担保。债权申报期限为三十日至三个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清算完成并分配完成后,可以申请注销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清算时债权人的权利怎么样保护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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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算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公司在设立、营运和清算活动中,必须按照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公开公布公司的某些重大事项、重要信息及重要资料和报告。” 《公司法》所确立的这一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宗旨的公司重大事项公开制度,可以使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基本情况做较为全面、详细的了解,以便“防患于未然”。但是《公司法》对这项制度的确立主要集中在公司设立和运营阶段,而对清算阶段的公开仅在第194条中规定清算组应当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并未涉及清算的其他事项,这就使公司债权人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往往处于消极被动的不利地位,利益无法得到很好的保护。鉴于公司因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进而被迫强制解散,公司信用已经出现严重危机,在清算过程中应特别强调诸如公司账目、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以及清算方案等相关内容对公司债权人的公开。法律不仅应当明确规定公司债权人对上述信息资料的知悉权,同时还应设定相应的权利救济途径,允许公司债权人在无法获得相关信息资料或者认为公司的清算存在违法行为影响债权人利益时,直接向人民提讼,要求清算中公司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者申请特别清算。
2、债务清偿的先后顺序。《公司法》第195条第2款规定:“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公司法》在这一条款中明确了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税款和公司债务在清偿时的先后顺序,但却没有进一步规定同一清偿顺序中的“公司债务”在清偿时所应遵循的顺序,而对这一问题的科学解释和规范,同样具有实践意义。
(1)个别债权的强制执行问题。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大多经营状况恶化,极有可能资不抵债,对个别债权的强制执行,往往导致其他债权只得到部分清偿甚至完全得不到清偿,严重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组织清算的,为了避免公司财产毁损、转移和灭失造成债权人利益的更大损失,人民可以对具备强制执行力的个别债权予以强制执行,其他债权则可由债权人依据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直接向公司清算义务人追偿;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成立了清算组并组织清算的,所有债权均应停止强制执行,通过申报债权参与清算程序,依法公平受偿。
(2)不同性质债务的清偿顺序。根据债务是否设定了抵押,可以把公司债务分为有抵押债务无抵押债务两大类。 对于有抵押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就抵押的财产优先受偿;对于无抵押债务,则只能以公司的其他财产向各债权人平等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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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算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公司在设立、营运和清算活动中,必须按照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公开公布公司的某些重大事项、重要信息及重要资料和报告。” 《公司法》所确立的这一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宗旨的公司重大事项公开制度,可以使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基本情况做较为全面、详细的了解,以便“防患于未然”。但是《公司法》对这项制度的确立主要集中在公司设立和运营阶段,而对清算阶段的公开仅在第194条中规定清算组应当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并未涉及清算的其他事项,这就使公司债权人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往往处于消极被动的不利地位,利益无法得到很好的保护。鉴于公司因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进而被迫强制解散,公司信用已经出现严重危机,在清算过程中应特别强调诸如公司账目、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以及清算方案等相关内容对公司债权人的公开。法律不仅应当明确规定公司债权人对上述信息资料的知悉权,同时还应设定相应的权利救济途径,允许公司债权人在无法获得相关信息资料或者认为公司的清算存在违法行为影响债权人利益时,直接向人民提讼,要求清算中公司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者申请特别清算。
2、债务清偿的先后顺序。《公司法》第195条第2款规定:“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公司法》在这一条款中明确了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税款和公司债务在清偿时的先后顺序,但却没有进一步规定同一清偿顺序中的“公司债务”在清偿时所应遵循的顺序,而对这一问题的科学解释和规范,同样具有实践意义。
(1)个别债权的强制执行问题。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大多经营状况恶化,极有可能资不抵债,对个别债权的强制执行,往往导致其他债权只得到部分清偿甚至完全得不到清偿,严重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组织清算的,为了避免公司财产毁损、转移和灭失造成债权人利益的更大损失,人民可以对具备强制执行力的个别债权予以强制执行,其他债权则可由债权人依据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直接向公司清算义务人追偿;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成立了清算组并组织清算的,所有债权均应停止强制执行,通过申报债权参与清算程序,依法公平受偿。
(2)不同性质债务的清偿顺序。根据债务是否设定了抵押,可以把公司债务分为有抵押债务无抵押债务两大类。 对于有抵押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就抵押的财产优先受偿;对于无抵押债务,则只能以公司的其他财产向各债权人平等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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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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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民间借贷中私人放高利贷的本金受到保护,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24的利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36则不受法律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私人放高利贷触犯了刑法,还会受到相关的刑事处罚。
私人放高利贷严重的可能会涉嫌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等借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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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个新律师,第一次打官司,交通肇事,请问2017年的交通肇事辩护诃怎么表达对我们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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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具有从轻减轻酌定情节
  首先,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相对于故意犯罪,本案被告人犯罪其主观恶性不深。
  其二,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从整个案件对被告人侦查的口供到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在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且在今天的庭审中也自愿认罪,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其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
  其
三、被告人具有对受害人亲人积极赔偿的态度,也愿依法进行赔偿。在本案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通过自己亲属一直主动积极地与受害人的亲属联系、沟通、协商,并一再表示愿意尽力依法赔偿,也许这对受害人的亲属来说并不能减少他们失去亲人的悲痛,但被告人的希望通过此,能对受害人亲属情感上带来一丝抚慰和表达自己悔恨和内疚。虽然在本案庭审前被告人仍未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但这并不是被告人的初衷,被告人希望今天能在人民法官的主持与受害人的亲属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即使不能当庭达成和解,在人民法院判决赔偿后,被告人一定将赔偿款项及时给付受害人的亲属或交至人民法院。
二、被告人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按自首处理。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该解释列举了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自首的情况,被告应当按自首处理。其理由是:
1、被告交通肇事时,当时显然还没有被司法机关所发觉;
2、从公安局的自首证明看,是被告人案发后自动到交警部门投案的;
3、被告人投案后主动如实交代了交通肇事经过,既没有推卸责任,更没有隐瞒事实,悔罪态度是诚恳的。
从以上几个方面看,被告人的行为具备自首的构成要件,应当按自首犯论处。
三、建议法庭对被告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以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且不具再有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缓刑条件,建议法庭综合本案情况,依法予以考虑缓刑。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深,又自首情节,希望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希望能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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