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行的一般过程是什么
行政执行的一般过程是:首先,在准备阶段,应做好计划、法规、组织、物财以及技术的准备;其次,在实施阶段,应做好执行的动员、执行的沟通与执行的协调。最后,必须由具有法定授权的主体对执行主体的行为和执行质量进行监督与控制,以保证行政目标圆满实现的管理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指行政机关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听证会的程序。该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仅在行政机关作出的较大额且较重大的行政处罚决定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三、行政强制执行种类是什么
行政强制执行种类包括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与代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而代履行是指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时,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行政执行的一般过程是什么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