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土地使用权能否质押和抵押贷款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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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在我国土地使用权能否质押和抵押贷款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能否质押和抵押贷款

一、在我国土地使用权能否质押和抵押贷款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是不可以质押,可以进行抵押的财产还包括交通运输工具,海域使用权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能否抵押担保

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进行抵押担保,只要是属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即可,还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三、能否抵押土地使用权

能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六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对于在我国土地使用权能否质押和抵押贷款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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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人是该幅土地的使用权人。亦即土地抵押合同的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的土地享有使用权,不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人,不能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  
2、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通常是有偿取得的。经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如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出租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3、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4、抵押人必须未丧失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若因使用期限届满或被国家依法收回而不复存在的,不得抵押。  
5、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也应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  
6、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并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订立以后,即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抵押人在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中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抵押人仍然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占有、使用土地,并依法享有在抵押期间土地的孳息。但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后抵押物所产生的孳息除外,该孳息应属于抵押权的范围。  
2、抵押人有权处理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抵押后,抵押人有权转让土地的使用权。但转让土地使用权时,为了保证抵押权人的利益应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否则,抵押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3、抵押人对土地使用权抵押价值的剩余部分有权再设立债务担保。一般地说,土地使用权抵押人不得就同一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进行重复抵押。但是,这并不排除抵押人可以就同一土地使用权设定数个抵押权。  抵押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就是保证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效力。抵押人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积极地开发、利用土地,保持土地利用的实用价值,不被他人所破坏。如果有第三人追索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以便保证抵押权人从抵押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人在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中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足额受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即可以抵押物折价,变卖抵押物,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其他人侵害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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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抵押权人可以让与抵押权。当抵押权人也欠他人债务时,为了履行偿还债务之义务,可以把抵押权转让给他的债权人。但转让抵押权时应将债务一起让与。  抵押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在于按债务关系的数额取得偿还的数额,即在折价或变卖抵押物时,应将多余其债务的价款返还给抵押人。  有关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其他法律规定  在实践中,当事人进行土地使用权抵押及解决当事人对土地使用权抵押时,除应当遵守上述法律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有关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规定,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和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抵押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就是保证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效力。抵押人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积极地开发、利用土地,保持土地利用的实用价值,不被他人所破坏。如果有第三人追索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以便保证抵押权人从抵押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人在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中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足额受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即可以抵押物折价,变卖抵押物,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其他人侵害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抵押权人享有代位请求赔偿或补偿的权利。如果抵押物受到他人侵害时,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抵押人的让与享有物上代位权。即可以直接向侵权人或保险请求赔偿损失,取得赔偿金或保险金。  
3、抵押权人可以让与抵押权。当抵押权人也欠他人债务时,为了履行偿还债务之义务,可以把抵押权转让给他的债权人。但转让抵押权时应将债务一起让与。  抵押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在于按债务关系的数额取得偿还的数额,即在折价或变卖抵押物时,应将多余其债务的价款返还给抵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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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划拨土地能抵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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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督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根据上述规定不能抵押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即便是当事人签订了抵押合同也是无效的。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一致的原则。《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所以当地上有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时,不可能进行单纯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或房屋产权抵押,而必须将土地与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同时抵押,并按照规定分别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和房产抵押登记。关于土地抵押合法凭证。根据(1997)国土(籍)字第2号《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合法凭证是《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而《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抵押权的法律凭证,抵押权人不得扣押抵押证书。抵押权人扣押的土地证书无效,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原土地证书作废,并办理补发新证手续。过去有的银行办理抵押登记,直接扣押抵押人的土地证书,以为这样保险,实际上存在着非常大的风险。保险问题。根据《担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因此土地使用权抵押办理房地产保险,可以确保抵押人的权益。所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特别是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抵押权人最好要求抵押人对地上建筑物办理保险手续,并在保险单上注明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合同的期限应长于抵押协议的期限。如果被抵押的土地因特殊原因受到损害,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抵押人让与的赔偿或补偿请求权,代替抵押人直接向第三人或保险公司请求损害赔偿或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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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吗
分情况。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出具的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包括:在实现抵押权时同意按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补偿后转为国有土地;征地费是否作为清偿资金等内容。其中比如耕地和宅基地等用地就不得进行抵押,当然可以得到法律规定的除外,所以在对土地进行一些操作时需要去了解是否合法有效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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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将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能否将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能否将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
不能,只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就表明只拥有使用权,集体土地是不能被抵押的,除非是国家出让性质的土地等这些特殊情况。
1、《物权法》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指《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条
第三项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2、《担保法》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
(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3、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发布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抵押登记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4、一般来说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除了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一并抵押。
特殊情况,可以抵押:
(1)第34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2)第36条规定:
第一款: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二款: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第三款: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3、特别说明:现在我国正在搞试点,在试点地区,正在开展农民住房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如果当地正在搞试点的,这种情况也是可以的。
集体土地使用证只有使用权不能向银行做抵押贷款的,没有的产权。如果是国有出让性质的土地是可以向银行做抵押贷款的。
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称作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是中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中国实行土地的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种形式。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
1、关于房产证办理问题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
第八十三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2、关于办理时间问题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登记。
3、关于集体房产证能否贷款问题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及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的规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可以抵押贷款。
土地使用证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土地使用证过户费用:
土地收益金,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给第三者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额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或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
土地开发费,是指每公顷居住区用地开发所需的前期工程的测算投资,包括征地、拆迁、各种补偿、平整土地、敷设外部市政管线设施和道路工程等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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