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和合同区别是哪些
《民法典》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因此,合同就是协议,协议绝大多数是合同。合同与协议虽然有其共同之处,但两者也有其明显区别。合同的特点是明确、详细、具体,并规定有违约责任;而协议的特点是没有具体标的、简单、概括、原则,不涉及违约责任。从其区别角度来说,协议是签订合同的基础,合同又是协议的具体化。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二、哪些合同才是合法的
1、合同当事人要具备签订合同的能力。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订立合同,合同作为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载体,应当体现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真实。为保证合同能够合法履行、经济秩序稳定,法律要求合同当事人除了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表示外,还要有能为自己的意思表示负责的能力。
3、不违反法律及公序良俗。合同当事人虽然享有订立合同和确认合同内容的自由,但此自由并非完全不受限制,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内容被法律禁止或违反公序良俗(社会利益与道德风俗),法律也不认可该合同的效力。
4、符合特定形式的要件。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形式,比如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来订立合同;
但法律、法规或合同当事人约定对合同的形式有所要求,那么合同当事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的要求,采用特定的形式来订立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的相同点是都属于提供劳务性质的合同,二者的不同点如下:
(1)居间合同的居间人,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
(2)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则是按委托人的要求,从事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为,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法律行为。
(3)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能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可以请求报酬,并且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行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行纪人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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