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举证期限是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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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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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劳动人事争议举证期限是多久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劳动人事争议举证期限是多久

一、劳动人事争议举证期限是多久

劳动人事争议的举证期限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当事人要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五条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

二、劳动合同期限基本是多久

劳动合同的期限基本是一年、两年、三年等固定期限,具体的期限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类型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仲裁的期限是多久

劳动仲裁期限有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劳动权利被损害之日起计算;如果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工资而发生争议的,则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的一年内申请仲裁。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劳动仲裁,需一般证明职工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何证明?例如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支付工资的凭证如工资条、工资卡,缴纳社保的缴费凭证,工作证、服务证、同事证言、与单位负责人的聊天记录、聘用解雇电子邮件往来等等,都可以考虑作为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举证期限是多久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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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在单位工作有一段时间了,最近跟公司出了纠纷,我想要咨询一下劳动争议仲裁 举证期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是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时间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举证期限规范了证据提交的程序要求,能够起到规范案件审理的作用,防止和减少“证据突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期限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目前在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做法不一。有的仲裁委员会规定可以在开庭当天提交证据材料,有的则规定最晚在开庭前一天提交,有的开庭之后提交仲裁委员会也接收。甚至同一仲裁委员会各仲裁员的做法也不一致,出现“打架”现象。
劳动争议仲裁可以借鉴民事诉讼的经验,明确规定举证期限,以规范案件审理。比如,可以规定在立案后的某一时间期限内或开庭前的某一天进行证据交换,以固定证据和仲裁请求,防止当事人提交证据的随意性以及“证据突袭”。
劳动争议申诉期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可见,劳动纠纷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其的时效规定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讼。 如何申请劳动争议调解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申诉的期限为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劳动争议申诉的期限为多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申诉的期限为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可见,劳动纠纷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其的时效规定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讼。
如何申请劳动争议调解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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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期限一般是多久,劳动争议的申诉期限有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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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诉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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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可见,劳动纠纷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其的时效规定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讼。 如何申请劳动争议调解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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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延期举证的法条中对举证期限的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劳动纠纷案件的处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且举证期限也有明确的规定。一旦逾期举证就会失去提供证据的权利,不仅对自己产生不利的后果,也需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举证期限的确立及限制根据《证据规定》第33条第
2、3款的规定,确立举证期限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依当事人主义而确立的举证期限;另一种是依职权而确定的举证期限。
(一)举证期限的确定由于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当事人约定不违反泛绿法规和公序良俗的情况,法律均优先适用当事人的约定。《证据规定》第33条第2款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由此,我们知道如果举证期限材当事人主义则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愿的结果并由人民认可,未经认可举证期限无效。
(二)依职权的举证期限《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规定,由人民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其计算。对此,人民依职权指定的举证期限不以当事人是否就举证期限达成协商一致为前提,无论当事人是否自行协商举证期限,不影响依职权进行指定。所以据此,在劳动仲裁法的举证期限的指定上我们可以参照《证据规定》的做法。由于劳动法律关系也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特殊性只是体现在劳动过程的管理和被管理关系上。所以在举证期限的商量上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并经仲裁庭的认可或者可以直接由仲裁庭指定举证期限。
二、举证期限的长短关于举证期限确立的长短问题。由于劳动仲裁争议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导致目前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实践中,各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做法不一致。有的仲裁委规定可以在开庭前提交证据材料,有的规定最晚在开庭前一天提交。有的开庭之后提交仲裁委员会也收。如何确立举证期限的届满时间问题是关系到仲裁庭是否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根据《证据规定》的有关精神,在劳动仲裁争议方面,我们可以这样认定:
1、仲裁庭不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的,以仲裁庭指定或当事人协商并经仲裁庭认可的举证期限届满之日为准。
2、仲裁庭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的,以证据交换之日为举证届满之日。
3、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并经仲裁庭准许的,如果仲裁庭不组织庭前交换证据的,以仲裁庭准许延期的届满之日为举证期限的届满。如果仲裁庭组织庭前交换证据,以证据交换之日为举证期限的届满之日。
三、举证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
(1)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除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或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材料足以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并经冲裁庭同意的外仲裁庭将不组织质证.根据《证据规定》第47条的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对于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仲裁庭不能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
(2)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仲裁庭将不予准许。当然当事人可以在以后的仲裁中另行提出。举证期届满后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的,仲裁庭也将不予允许。由于新仲裁法将仲裁庭的审理案件时间缩短,很多地方的规定也纷纷缩短了劳动争议举证期限。对于此举证期限的缩短,虽然此举在一定程度上是从保护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是为了能使劳动者的权利能够更好更快地得到实现。但在一定程度上举证期限的过短又造成了双方当事人没有充分的时间全面的提交证据而使自身权利受到侵害,造成了权利保护的不周到性和不公正性。
举证期限届满,举证期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举证期限届满指的是什么时候 举证期限,是指送达的《举证通知书》中规定的,当事人向提交证据的时间限制。举证期限届满,是指超过指定的,向提交证据的最后时间。 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的新规定: 一庭前准备阶段举证期限缩短 《解释》 第九十九条 人民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准许。 人民确定举证期限, 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 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解释》规定人民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第二审案件提供新证据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修改了此前人民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二审案件没有举证期限,若提供新证据,除不开庭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以外,其他应在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的旧规定。同时《解释》规定在缩短庭审前准备阶段指定的举证期限的同时,又给当事人提供了在之后提供反驳证据或补正证据的机会;改变了以往“一刀切”的方式——简单规定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更符合民事诉讼实践要求。 二细化逾期举证后果 《解释》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可予支持。 新民诉法的规定放弃了刚性的“证据失权”规则,以要求当事人及时提出证据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辅之以法官的自由心证判断,来审视当事人逾期提出的证据是否可以进入审判。但未细化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形下法官应当采取的不同处理方法和态度,也没有明确具体训诫的程度和罚款的数额,这有可能会引发关于司法尺度统一和公平性的新疑问。 《解释》根据新民诉法关于对逾期举证行为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进一步做了细化规定,第一百零一条和一百零二条采取综合考虑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是否具有客观原因、是否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逾期提供证据、证据是否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因素,确定是否采纳逾期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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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举证期限多长时间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劳动人事争议举证期限多长时间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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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下劳动争议申诉的期限为多久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可见,劳动纠纷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其起诉的时效规定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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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争议哪个举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加班费争议谁举证
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官释法:
审判实践中,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了劳动争议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追索加班费案件也不应例外,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就加班事实举证。但是,由于劳动者所能提供的加班证据极其有限,这类证据大都由用人单位持有,劳动者很难取得。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劳动者充分举证证明其加班天数及加班费数额的多少几乎不可能。
实践中,基于保护劳动者的原则,通常会缓和劳动者对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即只要求劳动者一方提出的基本证据或者初步证据可以证明有加班事实的存在,可视为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转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实际加班情况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举证不能的承担不利后果。同样,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用人单位往往会凭借其经济强势利用劳动者的急迫或对法律的误解,订立存在欺诈、胁迫、误解及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离职协议,而且劳动者很难就存在上述情形进行举证,使劳动者的离职补偿权益难以得到维护。劳动者只要能提出该协议存在上述情形的初步证据即完成了举证责任,即可以申请撤销该协议按照法定情形处理。此类实践做法在此次司法解释中得到了确认,实现了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平衡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举证能力,成为该司法解释又一贡献。
相关法官提示:
对于加班费的举证事项,劳动者提供的加班证据可以是考勤表、交接班记录、加班通知、工资条、证人证言等。对于劳动者主张加班事实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劳动者仍然要对这一主张负举证责任,当劳动者举证证明了加班事实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后,用人单位即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才能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对于离职协议中的协商事项,只要用人单位尽到了充分的告知和解释义务,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的,劳动者均不能再反悔。此外,劳动者要撤销上述离职协议的,仍应当按照“先裁后审”程序进行处理。
由于加班费的相关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要是与单位不能协商一致的话,先经过劳动仲裁之后,才能提起劳动诉讼,这点还请大家多注意。对被安排加班的事实,需要由劳动者举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商标争议案件的举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公司调查取证。由于商标权案件专业性较强,由权利人自行取证,对取证的方向和范围把握的十分准确会有一定的难度。一般说来,专业的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更为方便、有效,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精确,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2、向举报取证。向侵权所在地工商举报后,上述部门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上述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涉嫌侵权的产品清点数量、规格后查封并从中抽取样品。 3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商标侵权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申请保全证据,人民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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