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签合同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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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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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代签合同应当承担哪些责任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代签合同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一、代签合同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代签合同的情形不同,产生的责任也不一样,如代签人在取得合同当事人的同意下,代替当事人签订合同是可以的,合同的权利义务也归属于当事人,代签人不承担责任;

如果代签人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即代签人在没有取得当事人的委托或者同意情况下代替当事人签订合同,那么合同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二、网签合同与购房合同一样么

网签合同与购房合同不一样,网签是为了让房地产交易更加透明化,防止一房多卖,网签时需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则是证明房产权属的价款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代签合同被代理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代签合同如果是在被委托代理的情形下签订的,被代理人是有责任的;如果代签人是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形下签订的,被代理人也未对其代签行为追认的,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在另一方当事人有理由相信代签人有权利签订合同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代签合同应当承担哪些责任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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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发生车祸谁承担责任,无偿代驾发生车祸谁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一、代驾发生车祸谁承担责任
(一)酒店提供的免费代驾发生车祸,酒店不能免责现在很多酒店为招徕生意,专门为喝酒后的顾客免费提供代驾服务。如果司机在代驾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致使顾客或他人受伤,酒店不能免责。因为酒店为饮酒顾客免费提供代驾服务,是酒店招徕生意的一种手段。酒店有保障顾客消费安全的义务,不能以提供的是免费服务为由而要求免责。
(二)司机自己雇佣的代驾发生车祸,按雇佣关系认定责任饮酒司机雇请他人代驾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伤的,属于雇佣关系发生事故。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劳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三)代驾公司人员驾车发生事故,由公司承担责任目前,还有一部分代驾公司。如果代驾公司的司机在代驾过程中发生了车祸,依照相关法规,公司职员在完成公司指派的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造成自身损害,且职员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在主要责任以下的,视为工伤。
二、无偿代驾发生车祸谁承担责任
(一)无偿代驾的性质是义务帮工无偿代驾不计取报酬,属于义务帮工性质。无偿代驾致人损害的,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无偿代驾者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要承担连带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被帮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帮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如下:
1、帮工关系的客观存在。构成帮工致人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存在帮工关系。
2、帮工人的行为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帮工致人损害赔偿责任在性质上为被帮工人因帮工人的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替代责任。
3、帮工活动与人身损害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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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费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按照规定,招标代理费通常由招标人支付.招标公司为接业务,才违违法与招标人串通公告由中标人支付。  招标代理费是由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拟招标项目投资额,双方依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标准,在双方充分协商沟通的基础上,由招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的拟招标项目招标代理全过程所需的全部费用.此笔费用一般由招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给付,但如果双方在合同上约定了此笔费用由中标人支付,则从其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  根据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的规定,招标代理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委托单位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中包括了所有的费用,不再另行支付其他的费用,例如评标专家费、招标现场场所租赁费。由此可以确定,专家评审费应包含在招标代理费中,应有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委托单位支付评标专家费,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委托单位对法律法规学的不深不透,没有完全掌握法律法规规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了专家评审费;二是委托单位对招标代理费的取费标准和取费范围不够了解,对招标代理合同的签订不够规范;三是部分招标代理机构业务不精,造成多次废标,增加了招标代理成本,提出让委托单位承担专家评审费等情况;四是存在人情关系,委托单位的招标活动往往有固定的招标代理公司代理,久而久之,由于人情关系,存在委托单位为招标代理公司支付专家评审费的现象。  招标代理费的承担一般是由招标人来支付的,但招标代理费的额度招标人是可以和相关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协商确定,而不是一个固定的金额,招标代理费设置一定要合理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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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偿代驾:按帮工关系处理。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使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雇人代驾:按雇佣关系处理。3、公司代驾:按委托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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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往往是公司的中小股东,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不清楚,可能无法向法庭提供公司的相关资料。因此,要求原告股东承担举证责任将不当增大原告股东的败诉风险,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作用将无法发挥。
但是,股东代表诉讼中也无法直接实行“举证倒置”的规则,因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不但可能是公司的内部人(《公司法》第151条第2款),还有可能是公司的外部人(《公司法》第151条第3款)。当公司内部人作为被告时,由其承担相当的举证责任是可行的;但当公司外部人作为被告时,其举证能力可能还不如原告股东。
因此,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究竟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应由人民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当被告是公司内部人时,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当被告是公司外部人时,仍然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人民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有关“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的规定加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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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往往是公司的中小股东,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不清楚,可能无法向法庭提供公司的相关资料。因此,要求原告股东承担举证责任将不当增大原告股东的败诉风险,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作用将无法发挥。
但是,股东代表诉讼中也无法直接实行“举证倒置”的规则,因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不但可能是公司的内部人(《公司法》第151条第2款),还有可能是公司的外部人(《公司法》第151条第3款)。当公司内部人作为被告时,由其承担相当的举证责任是可行的;但当公司外部人作为被告时,其举证能力可能还不如原告股东。
因此,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究竟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应由人民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当被告是公司内部人时,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当被告是公司外部人时,仍然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人民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有关“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的规定加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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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承诺代为清偿债务但未能履行,应当由谁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回复] 第三人承诺代为清偿债务但未能履行,应当由谁承担违约责任[案情]甲公司是某市一家著名的制药公司,以生产片剂为主。随着口服液市场的日益兴盛,甲公司打算转产,将主要精力放在口服液的生产上。因为资金缺乏,甲公司便决定将自己的部分药品加工机器卖给本市一家私营企业乙公司,双方协商先付一部分货款30万元,待机器经过检验,能够安全运营生产后再将剩余的50万元货款交给甲制药公司。不幸的是,乙公司职工在操作中国不慎导致厂房起火,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资金一时周转困难。而甲公司为生产口服液也已经先期投入了大量资金,用来购买机器。甲公司与乙公司商定,由丙公司先代替乙公司垫付这50万元资金。丙公司的老总陈某与乙公司的经理赵某是多年的朋友,朋友有难自然要伸手相助,丙公司同意先帮乙公司垫付这笔货款。后因为丙公司在生意上亏本,没有按约定为乙公司垫付这笔贷款。而甲公司因为没有资金,口服液生产线也没有按时上马,损失惨重。甲公司对此非常恼火,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丙公司却认为50万元货款是甲乙两个公司的事,与自己无关。[焦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甲乙两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在乙公司不具备偿还能力时,丙公司作为
第三人承诺帮助乙公司承担这笔债务。但由于种种原因,最终丙公司没有按约偿还,对此应该由哪一方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对此,有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甲公司和乙公司,债权债务一关系是发生在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因此,在
第三人丙公司没有按时偿还乙公司欠甲公司的债务时,应该由合同中实际的债务人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意见是虽然合同双方当事人是甲公司与乙公司,但是由于乙公司目前没有偿还能力,于是约定由丙公司代乙公司偿还。实际上,此时的合同关系已经发生了变化,即债务人由乙公司变更为了丙公司,在丙公司没有按时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当然应该由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评析]本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是涉他合同的一种——由第三人履行合同的相关问题。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是指经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义务,但第三人没有因为履行债务而成为当事人的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其法律特征在于:

1)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该第三人并没有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仍然是原债权人和债务人。如果第三人没有履行,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2)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同意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至于第三人是否履行,应由债务人和第三人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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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债权人要求第三人履行义务的范围大于合同明示的义务范围,则第三人可以拒绝超出部分的履行。

二,如债权人要求第三人履行义务的范围小于合同明示的义务范围,则不能视为对原合同债务的变更,而仅仅是免除第三人的部分履行义务,债务人就免除部分仍要承担责任。与债务人一样,第三人在履行义务过程中也应当承担附随义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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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防止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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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表见代理是代理人没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所以代理行为造成的缺失应该由被代理人承担。
三、表见代理的法律责任表见代理主要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及相对人,两种关系即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内部关系,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相对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外部关系。1本人与第三人的关系表见代理多为缔结合同的行为,因此本人所承担的后果常表现为合同的履行。假若被代理人确无履约能力,人民则应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第三人因此造成的损失。2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应属责任赔偿关系在表见代理中,本人与无权代理人并没有对未来的行为预见性的约定,可以说表见代理中的本人在相当程度上承担了没有预期的法律责任,因此本人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请求补救,救济的原则是应遵循“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责任,如双方均有过错,按过错大小分担责任。如果是本人的授权意思不明确,代理人无过失而为代理行为并构成表见代理,应由被代理人承担全部责任。3代理人与第三人的责任表见代理既已成立,即构成有效代理关系,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可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代理人的行为后果直接导致本人与第三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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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此可见,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该规则的适用应得到修正,否则,可能造成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价值丧失。
《公司法》中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往往是公司的中小股东,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不清楚,可能无法向法庭提供公司的相关资料。因此,要求原告股东承担举证责任将不当增大原告股东的败诉风险,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作用将无法发挥。
但是,股东代表诉讼中也无法直接实行“举证倒置”的规则,因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不但可能是公司的内部人(《公司法》第151条第2款),还有可能是公司的外部人(《公司法》第151条第3款)。当公司内部人作为被告时,由其承担相当的举证责任是可行的;但当公司外部人作为被告时,其举证能力可能还不如原告股东。
因此,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究竟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应由人民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当被告是公司内部人时,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当被告是公司外部人时,仍然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人民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有关“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的规定加以调整。
股东代表诉讼中应当要如何分配或者承担举证责任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此可见,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该规则的适用应得到修正,否则,可能造成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价值丧失。
《公司法》中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往往是公司的中小股东,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不清楚,可能无法向法庭提供公司的相关资料。因此,要求原告股东承担举证责任将不当增大原告股东的败诉风险,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作用将无法发挥。
但是,股东代表诉讼中也无法直接实行“举证倒置”的规则,因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不但可能是公司的内部人(《公司法》第151条第2款),还有可能是公司的外部人(《公司法》第151条第3款)。当公司内部人作为被告时,由其承担相当的举证责任是可行的;但当公司外部人作为被告时,其举证能力可能还不如原告股东。
因此,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究竟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应由人民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当被告是公司内部人时,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当被告是公司外部人时,仍然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人民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有关“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的规定加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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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谁担任
通常情况下,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定清算人或清算组: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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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间接代理怎样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间接代理怎样承担责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间接代理如何承担责任
(1)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不直接产生代理关系的法律效果,即合同的权利义务并不当然由委托人承担。
(2)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受托人以此为抗辩理由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对委托人及代理关系的披露,不产生委托人自动介入的法律效果,而是赋予了第三人对合同相对人的选择权。
间接代理注意事项
(1)法律出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严格区分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当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时,依据民法通则关于代理制度的规定,应当由被代理人(委托人)来直接承担民事权利义务。当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时,则直接适用合同法第402条关于“间接代理”的规定,其行为的法律效果由受托人承担,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代理关系的除外。
(2)在间接代理中,受托人不能以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为抗辩理由,而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代理关系,而且时间点必须是订立合同时。
(3)受托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对委托人的披露,不对第三人产生直接的约束力,法律赋予第三人对相对人的选择权,这也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善意第三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零二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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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代理如何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间接代理如何承担责任问题解答如下, 间接代理如何承担责任
(1)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不直接产生代理关系的法律效果,即合同的权利义务并不当然由委托人承担。
(2)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受托人以此为抗辩理由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对委托人及代理关系的披露,不产生委托人自动介入的法律效果,而是赋予了第三人对合同相对人的选择权。
间接代理注意事项
(1)法律出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严格区分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当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时,依据民法通则关于代理制度的规定,应当由被代理人(委托人)来直接承担民事权利义务。当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时,则直接适用合同法第402条关于“间接代理”的规定,其行为的法律效果由受托人承担,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代理关系的除外。
(2)在间接代理中,受托人不能以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为抗辩理由,而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代理关系,而且时间点必须是订立合同时。
(3)受托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对委托人的披露,不对第三人产生直接的约束力,法律赋予第三人对相对人的选择权,这也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善意第三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零二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间接代理怎么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间接代理如何承担责任
(1)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不直接产生代理关系的法律效果,即合同的权利义务并不当然由委托人承担。
(2)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受托人以此为抗辩理由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对委托人及代理关系的披露,不产生委托人自动介入的法律效果,而是赋予了第三人对合同相对人的选择权。
间接代理注意事项
(1)法律出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严格区分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当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时,依据民法通则关于代理制度的规定,应当由被代理人(委托人)来直接承担民事权利义务。当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时,则直接适用合同法第402条关于“间接代理”的规定,其行为的法律效果由受托人承担,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代理关系的除外。
(2)在间接代理中,受托人不能以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为抗辩理由,而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代理关系,而且时间点必须是订立合同时。
(3)受托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对委托人的披露,不对第三人产生直接的约束力,法律赋予第三人对相对人的选择权,这也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善意第三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零二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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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撞车的责任应该如何承担?
如果是车主花钱雇人代驾,双方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如果代驾司机在履行代驾的行为过程中存在过错,保险不足赔付时,由代驾司机或代驾司机所在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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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代履行的费用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例如排除障碍、恢复原状、等。对于不能够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和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代履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股东代表诉讼中应当应该怎么分配或者承担举证责任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此可见,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该规则的适用应得到修正,否则,可能造成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价值丧失。
《公司法》中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往往是公司的中小股东,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不清楚,可能无法向法庭提供公司的相关资料。因此,要求原告股东承担举证责任将不当增大原告股东的败诉风险,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作用将无法发挥。
但是,股东代表诉讼中也无法直接实行“举证倒置”的规则,因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不但可能是公司的内部人(《公司法》第151条第2款),还有可能是公司的外部人(《公司法》第151条第3款)。当公司内部人作为被告时,由其承担相当的举证责任是可行的;但当公司外部人作为被告时,其举证能力可能还不如原告股东。
因此,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究竟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应由人民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当被告是公司内部人时,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当被告是公司外部人时,仍然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人民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有关“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的规定加以调整。
股东代表诉讼中应当应该怎么分配或者承担举证责任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此可见,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该规则的适用应得到修正,否则,可能造成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价值丧失。
《公司法》中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往往是公司的中小股东,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不清楚,可能无法向法庭提供公司的相关资料。因此,要求原告股东承担举证责任将不当增大原告股东的败诉风险,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作用将无法发挥。
但是,股东代表诉讼中也无法直接实行“举证倒置”的规则,因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不但可能是公司的内部人(《公司法》第151条第2款),还有可能是公司的外部人(《公司法》第151条第3款)。当公司内部人作为被告时,由其承担相当的举证责任是可行的;但当公司外部人作为被告时,其举证能力可能还不如原告股东。
因此,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究竟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应由人民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当被告是公司内部人时,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当被告是公司外部人时,仍然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人民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有关“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的规定加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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