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出质是不是要通知次债务人
债权出质的需要通知次债务人,当事人以权利出质的,如果是以应收账款出质,则质权在办理出质登记的时候设立,且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跨境转让债权需要通知债务人吗
跨境转让债权是需要通知债务人的。债务转让的概念是指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同时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定情形不得转让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三、债权债务中是存在互负债务吗
债权债务中存在互负债务。互负债务是指双方所负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或牵连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履行和同等履行必须具备各方当事人所认同的同等价值。对于对待给付的双方债务,还应该包括原给付义务之延长或变形,尤其是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或让与请求权、合同无效或被解除后双方的恢复原状义务。虽然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基于双务合同之义务,但是其法律基础在于义务之间的牵连性,而原给付义务之延长或变形即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与另一方主给付义务之间并不丧失牵连性。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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