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职工负责任能够认定工伤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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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职工负责任能够认定工伤吗

一、发生交通事故职工负责任能够认定工伤

交通事故工伤是要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能够认定为工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不能够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作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一定是工伤

工作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不一定都是工伤,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比如员工上班期间擅自离岗发生交通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认定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需要把握构成工伤的三项核心要件,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只有同时具备前述三个条件,工伤结论才能成立。

1、“工作时间”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进行把握。

在工作场所内,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所需的时间、确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点的时间、及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必要工间休息时间等,也应认定为“工作时间”。

2、“工作场所”能够按照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为完成领导临时指派的工作所涉及的场所进行掌握;

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等情形。

3、“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工作原因非常复杂,现实中,与工作具有因果关系的因素都能够构成工作原因。

工伤认定的实务中需要结合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职工从事用人单位组织或者指派的的活动受到事故伤害的,都应作为工作原因,但其中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发生交通事故有刑事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只有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才有刑事责任。前述行为将构成交通肇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发生交通事故职工负责任能够认定工伤吗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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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负全责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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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逃逸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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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故意破坏、伪造现场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留下的,是认定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和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也是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事实。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一种有效的经济惩罚。
3、毁灭证据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证据是确定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以及当事人责任的根据,也是确定当事人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如果当事人毁灭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就可能导致缺乏证据而无法查清事故事实,无法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以致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只要当事人毁灭证据,就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一样,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故意肇事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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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教练员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学员“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教练员承担的赔偿责任只是在学员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因为教练员只对学员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过错负责,这是教练员的法定职责所产生的必然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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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权利人不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有效避免案件发生时间与诉讼时间相隔过长,导致案件事实、证据取证、法律适用等方面面临困境,国家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时效制度是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便失去法律保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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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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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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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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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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