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罪量刑具体细分成什么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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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票据诈骗罪量刑具体细分成什么标准?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票据诈骗罪量刑具体细分成什么标准?

一、票据诈骗罪量刑具体细分成什么标准?

票据诈骗罪量刑具体可以细分成下列标准:

1、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犯罪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为: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的区别:

一、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的定义不同;

二、客体不同;

三、犯罪对象不同;

四、主观方面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具体外在表现不同。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贷款诈骗罪是按照什么标准量刑

贷款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贷款诈骗罪按照以下标准量刑:

1.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票据诈骗罪量刑具体细分成什么标准?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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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行贿罪既遂量刑具体细分成哪些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贿罪既遂量刑具体细分成哪些标准?问题解答如下,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认定:最高法司法解释。
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
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第八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
第七条
第二款第一项至
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九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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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既遂量刑具体细分成哪些标准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票据诈骗罪既遂量刑具体细分成哪些标准,犯罪既遂的标准是什么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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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有个朋友前段时间因为被人借了钱,后来对方还钱的时候给了一张汇票,说是票据还没去兑换,自己之前也没这方面的经验,想要问问本票汇票区分具体包括哪些呢?
[律师回复]
一、本票
本票是这三种中最简单的一种,当事人只有两个,一个是出票的,一个是收钱的。简单理解来说,银行既是付款的、也是出票的,如果企业或者个人有本票的需求,他们就需要拿着证明材料(比如身份证、银行卡等)到银行,填一个银行本票申请单,然后就可以办理本票。一旦银行签了本票出去,那么他以后只要见到本票,就要无条件支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票那张纸上面必须包括六个东西才能生效,分别是:“本票”两个字、无条件支付承诺、出票人签字、出票日期和地点、确定的金额、收款人的名字。本票有一个特点,有效期是两个月,超过两个月之后,银行看见了本票也不会给你兑付的。
按照期限,本票分为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区别就是拿到票就能兑付还是过段时间才能兑付。按照面值,本票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定额的本票比如1000元、3000元、5000元、10000元等,相当于超大额人民币,不定额的本票就需要企业在填本票申请单的时候填写。
1.企业或者个人为什么要用本票?
(1)使用方便
我国现行的银行本票使用方便灵活。不管其是否在银行开户,他们之间在同城范围内的所有商品交易、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都可以使用银行本票。收款单位和个人持银行本票可以办理转账结算,也可以支取现金,同样也可以背书转让。银行本票见票即付,结算迅速。
(2)信誉度高,支付能力强。
银行本票是由银行签发,并于指定到期日由签发银行无条件支付,因而信誉度很高,一般不存在得不到正常支付的问题。其中定额银行本票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各大国有商业银行代理签发,不存在票款得不到兑付的问题。不定额银行本票由各大国有商业银行签发,由于其资金力量雄厚,因而一般也不存在票款得不到兑付的问题。
说完了本票大家是不是也有了一定的了解,但是,西安会计培训告诉大家这三个放在一块你理解了才算真真的掌握,接下来继续看看汇票和支票之间的区分吧!
二、汇票
1.汇票和本票有什么大的区别呢?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区别:
银行汇票主要用于异地结算,而银行本票只用于同城。
付款行不一样,银行汇票的付款行通常是本系统或他系统的异地他行。而本票是谁开谁付。
开票原因不一样,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先将钱存入银行,银行只是帮助其“汇款”。属于中间业务,而本票是银行对收款人或持票人的负债。
本票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而汇票有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三个主体。
2.常说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难道还不一样?
银行汇票是要企业在银行有全款才能申请开出相应金额的汇票。比如你要在开户行开100万元的银行汇票,你在该行帐户上必须要有100万元以上的存款才行。
银行承兑汇票要看银行给企业的授信额度,一般情况是企业向银行交一部分保证金,余额可以使用抵押等手段。比如你要开1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你可以只在银行存30万,这个数字是根据不同企业的信用来定的,剩下的可能是用资产抵押或者其它的办法。
银行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有着本质的不同。银行汇票是银行开的,而银行承兑汇票是企业开的,只是为了增强汇票的信用而申请其开户银行对其承兑。银行汇票付款是银行,而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企业,只有企业帐上余额不足时,银行才代为付款,但银行仍然对该企业有追索权,通常企业开的商业汇票都需要银行承兑(即银行承兑汇票)。
三、支票
在我国,支票主要分为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转帐支票是办理同城转帐结算的。现金支票就是我们在电视剧里看到的,高富帅通常没事干就签个空头支票,这就是现金支票,所以支票可以直接当钱用。
1.支票和其它两种票据不同的地方有以下四点:
本票和支票最大的不同就是本票是由银行开的,支票是单位或个人自己开的。
本票是银行看到一定会付,属于银行信用;支票则不一定,属于商业信用。
支票是主要办理同城转帐结算的,汇票主要是用于外埠结算的。
支票的承付期10天,银行汇票的承付期1个月,商业汇票的承付期是6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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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好,请问河北省量刑细则2017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结合案例简要分析一下啊,我写论文用
[律师回复]
一、三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五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刑期。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不含第六项“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增加六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不含第六项“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六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0.5万至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万至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具有《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一)至(五)项情形之一,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项情形,增加一年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具有《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一)至(五)项情形之一,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项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死亡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六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刑期。死亡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五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6)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刑期。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五个月刑期;轻伤人数每增加,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7)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刑期。
  
(8)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60万元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万至3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9)符合本条
(5)至
(8)项情形之一,同时具有逃逸情节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10)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三、七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八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至四年刑期;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参照上述规定。上述即为河北省量刑细则2017的具体内容,谢谢采纳!
前段时间朋友的公司接到了一个省外的单子,现在进展的很好,但是到了交付货款的时候对方要求开具发票,之前没开过,想要问问银行本票开据条件具体包括哪些呢?
[律师回复]
1.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现金银行本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
2.银行本票可以背书转让,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能背书转让;
3.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2个月;
4.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持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支取现金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章,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5.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也就是说你一旦到银行做了一张银行本票,银行就会把这笔钱从你的帐户上划走,放到银行自己的一个专门帐户上,那么你的银行帐上就会少了这笔钱。一般情况下我们会马上将这张本票交给收款人,我们会直接贷记“银行存款”,这时就不牵扯到银行本票存款这个科目。但是有几种情况就必须要用银行本票存款这个科目了:比如,别人和你打官司,要来封你的帐号,你帐上的钱比较多,全部提成现金不方便,这时你就可以自己给自己作一张银行本票,把钱从帐上划走。这时,你就只能作“银行本票存款”了,因为本票的收款人是你自己。
与其他银行结算方式相比,银行本票结算具有如下特点:
(1)使用方便。我国现行的银行本票使用方便灵活。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不管其是否在银行开户,他们之间在同城范围内的所有商品交易、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都可以使用银行本票。收款单位和个人待银行本票可以办理转账结算,也可以支取现金,同样也可以背书转让。银行本票见票即付,结算迅速。
(2)信誉度高,支付能力强。银行本票是由银行签发,并于指定到期日由签发银行无条件支付,因而信誉度很高,一般不存在得不到正常支付的问题。其中定额银行本票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各大国有商业银行代理签发,不存在票款得不到兑付的问题。不定额银行本票由各大国有商业银行签发,由于其资金力量雄厚,因而一般也不存在票款得不到兑付的问题。
银行本票的注意事项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1、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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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票据诈骗罪既遂量刑具体细分成哪些标准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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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跟我说他这两天遇到了一些麻烦,然后就想问问大家票据质押合同有啥规定?
[律师回复] 《担保法》第76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这一规定将票据的交付作为票据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近年来受到学界的广泛质疑,{4}其明显将质权的成立、生效要件与质押合同的成立及生效要件混为一谈,导致理论上的混乱与实践中的争议。一般而言,先有质押合同才有票据质权,票据质押合同生效在先,票据质权生效在后,而不是反之。如果质押合同在票据交付后才生效,则必然导致质押合同对于质押双方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可以肆意毁约。值得欣慰的是,这一立法缺陷在《物权法》中得到了纠正,《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这一规定在承继《担保法》第76条规定的同时,也作出了修正与完善:票据质押合同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自依法成立时生效,而票据质权则应自出质人将票据交付质权人时生效。
  依据《物权法》“票据质权自票据交付质权人时设立”的规定,票据质权的成立以交付票据为已足,并不要求在交付的票据上进行背书记载。但《票据法》第35条第2款却有不同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同时,该法第80条及第93条还规定了本票与支票的质押背书对第35条规定的准用。也就是说,依据《票据法》规定,以票据出质,在交付之前还必须在票据上背书,并明确记载“质押”字样。表面看来,两部法律的规定存在明显的冲突。倘若当事人以出质为目的而为票据交付,却并未记载“质押”字样,按《物权法》规定可以成立票据质权,而按《票据法》规定则不能构成票据质押,当然也就无所谓票据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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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既遂量刑具体细分成什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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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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