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不继续出资如何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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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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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股东不继续出资如何办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股东不继续出资如何办

一、股东不继续出资如何办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责任的,公司或者股东可以要求他履行出资的义务,若对方不肯履行,那么到法院起诉处理,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不足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股东虚假出资如何处理

股东虚假出资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虚假出资的股东及时足额补足出资,而且还可以要求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虚假出资的股东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实物出资如何入账呢

股东以实物出资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作价,然后进行入账。

实物又称有形资产,以实物出资是指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燃料、原材料或其他物料、交通工具等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品作价出资。设立担保或租赁他人的实物不得作为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股东不继续出资如何办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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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继续出资怎么办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股东不继续出资怎么办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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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隐名股东退股时,显名股东能不能继续行使股东权利
[律师回复]
一、隐名股东退股时,显名股东能否继续行使股东权利
隐名股东退股的,显名股东仍然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是有股东权利的。
二、股东的法律地位:
一、我国关于“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规定
我国的《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这说明目前我国已明确显名股东的概念,并规定了其享有的权利义务。而对于“隐名股东”的概念却未做明确规定。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隐名股东”所持的态度
虽然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隐名股东,但是在司法界都倾向于承认隐名股东这一概念。我们可以理解为只要已进行实际出资并且有相关的内部协议约定股权比例或者权利义务,一般都被认定为该公司的隐名股东。当然对于隐名股东股东资格的认可主要分两种情况来对待。对于处理公司内部纠纷时,一般是承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的。这主要也是从尊重契约自由的原则上考虑,既然公司内部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对于权利义务都事先有了约定,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该予以承认。而在处理公司外部的纠纷时,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的利益,则更多的体现公示主义原则,一般只承认显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即应该向已公示的股东追索相关权利义务。
三、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撤资的限制
依照公司维持原则以及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第36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即公司的股东不能以任何理由变相撤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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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退股时,显名股东可以继续行使股东权利吗
[律师回复]
一、隐名股东退股时,显名股东能否继续行使股东权利
隐名股东退股的,显名股东仍然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是有股东权利的。
二、股东的法律地位:
一、我国关于“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规定
我国的《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这说明目前我国已明确显名股东的概念,并规定了其享有的权利义务。而对于“隐名股东”的概念却未做明确规定。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隐名股东”所持的态度
虽然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隐名股东,但是在司法界都倾向于承认隐名股东这一概念。我们可以理解为只要已进行实际出资并且有相关的内部协议约定股权比例或者权利义务,一般都被认定为该公司的隐名股东。当然对于隐名股东股东资格的认可主要分两种情况来对待。对于处理公司内部纠纷时,一般是承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的。这主要也是从尊重契约自由的原则上考虑,既然公司内部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对于权利义务都事先有了约定,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该予以承认。而在处理公司外部的纠纷时,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的利益,则更多的体现公示主义原则,一般只承认显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即应该向已公示的股东追索相关权利义务。
三、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撤资的限制
依照公司维持原则以及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第36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即公司的股东不能以任何理由变相撤资。
隐名股东退股时,显名股东是否可以继续行使股东权利
[律师回复]
一、隐名股东退股时,显名股东能否继续行使股东权利
隐名股东退股的,显名股东仍然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是有股东权利的。
二、股东的法律地位:
一、我国关于“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规定
我国的《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这说明目前我国已明确显名股东的概念,并规定了其享有的权利义务。而对于“隐名股东”的概念却未做明确规定。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隐名股东”所持的态度
虽然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隐名股东,但是在司法界都倾向于承认隐名股东这一概念。我们可以理解为只要已进行实际出资并且有相关的内部协议约定股权比例或者权利义务,一般都被认定为该公司的隐名股东。当然对于隐名股东股东资格的认可主要分两种情况来对待。对于处理公司内部纠纷时,一般是承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的。这主要也是从尊重契约自由的原则上考虑,既然公司内部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对于权利义务都事先有了约定,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该予以承认。而在处理公司外部的纠纷时,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的利益,则更多的体现公示主义原则,一般只承认显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即应该向已公示的股东追索相关权利义务。
三、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撤资的限制
依照公司维持原则以及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第36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即公司的股东不能以任何理由变相撤资。
公司股东被判刑了,股东还能继续存在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结论:当然能。要理解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明白什么是“法人”。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法人中的一种。所谓的法人,其实就是“人”,它是通过法律规定拟制的人,所以称之为“法人”。公司对于股东来说,其实就是别人,自己被判刑了,别人当然可以活下去。
一、法人是有财产的组织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无论是用实物、货币、知识产权或是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出资,都是所有权的转移,而不是简单的给公司使用。例如:
A用一辆宝马轿车向公司出资,出资之前宝马轿车的所有权人是A,而完成出资后,宝马轿车的所有权人就变成了公司,A得到的对价是公司的部分股份。再例如:出资之前
B对100万现金拥有所有权,完成出资后,100万元的所有权人就变成了公司,B得到的对价也是公司的部分股份。这个时候,股东是公司的所有人,公司是财产的所有人。形象一点比喻,夫妻(股东)生的子女(公司),父母(股东)是父母(股东),子女(公司)是子女(公司),父母(股东)对子女(公司)倾注无限的爱和金钱等等(股东用货币、无形资产、有形资产等等的方式出资),父母(股东)得到的对价是子女(公司)的监护权(股东资格)和今后子女(公司)对父母(股东)的赡养(分红)义务。没有出息的子女(经营不善的公司)没有能力赡养父母(没有利润供分配)。
二、的组织机构形成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初学法律者很难理解,为什么公司这种组织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公司法上的公司,是所有权、决策权、经营权和监督权四权分离的组织,股东属于公司的所有者,不一定参与公司的经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一人有限制责任公司之外)2-50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2-200人,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成千上万,根本不可能每个股东都参与经营的。股东通过股东会、股东大会按照一定的规则选择决策机构(董事会)的成员(董事)、监督机构(监事会或监事)的成员(监事)。决策机构(董事会)又通过一定的规则选择执行机构的成员(经理)。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担任,这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组合在一起,按一定的规则就形成了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成立后,就要以公司的名义,而不是股东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这些活动的行为人表面上看起来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来完成的,但是他们的行为属于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责任,而不由股东承担责任,也不由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的组织机构和承担责任,股东判刑了,公司当然能继续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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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继续出资如何办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股东不继续出资如何办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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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继承的手续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继承的程序
1、如果公司股东只有两个,其中一名股东死亡,则由于股东人数不足《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人数必须两个以上的规定,公司应申请解散、进行清算,剩余资产由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死亡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比例进行继承。
2、如果公司股东为两个以上,则应参照《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按以下程序继承股权:
(1)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表决方式和表决权的规定,对是否同意继承人受让死亡股东的股权作出决议。如果有股东不同意转让,则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该购买死亡股东的出资,所得转让费作为死亡股东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如果其不购买该项转让的出资,则视其同意转让。
(2)由公司将继承人(股权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入公司股东名册。
(3)修改公司章程。
(4)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至此,股权的继承程序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规定。
因此,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并不当然继承股东资格,是否取得股东资格,根据由公司章程决定。如果在自然人股东死亡之前,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禁止股东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股东继承人则不能依法获得股东资格,而只能继承原股东在公司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股东继承人继承原股东的财产权利可以参照《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办理。
首先,与其他股东协商所继承的股权的价值,由其他股东出资购买,或者在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依法转让给第三人。
其次,如果与其他股东不能达成一致的,可委托法定评估机构对于公司全部资产进行评估,按照原股东所占有股权的比例来确定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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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被判刑的股权还会继续存在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结论:当然能。要理解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明白什么是“法人”。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法人中的一种。所谓的法人,其实就是“人”,它是通过法律规定拟制的人,所以称之为“法人”。公司对于股东来说,其实就是别人,自己被判刑了,别人当然可以活下去。
一、法人是有财产的组织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无论是用实物、货币、知识产权或是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出资,都是所有权的转移,而不是简单的给公司使用。例如:
A用一辆宝马轿车向公司出资,出资之前宝马轿车的所有权人是A,而完成出资后,宝马轿车的所有权人就变成了公司,A得到的对价是公司的部分股份。再例如:出资之前
B对100万现金拥有所有权,完成出资后,100万元的所有权人就变成了公司,B得到的对价也是公司的部分股份。这个时候,股东是公司的所有人,公司是财产的所有人。形象一点比喻,夫妻(股东)生的子女(公司),父母(股东)是父母(股东),子女(公司)是子女(公司),父母(股东)对子女(公司)倾注无限的爱和金钱等等(股东用货币、无形资产、有形资产等等的方式出资),父母(股东)得到的对价是子女(公司)的监护权(股东资格)和今后子女(公司)对父母(股东)的赡养(分红)义务。没有出息的子女(经营不善的公司)没有能力赡养父母(没有利润供分配)。
二、的组织机构形成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初学法律者很难理解,为什么公司这种组织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公司法上的公司,是所有权、决策权、经营权和监督权四权分离的组织,股东属于公司的所有者,不一定参与公司的经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一人有限制责任公司之外)2-50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2-200人,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成千上万,根本不可能每个股东都参与经营的。股东通过股东会、股东大会按照一定的规则选择决策机构(董事会)的成员(董事)、监督机构(监事会或监事)的成员(监事)。决策机构(董事会)又通过一定的规则选择执行机构的成员(经理)。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担任,这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组合在一起,按一定的规则就形成了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成立后,就要以公司的名义,而不是股东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这些活动的行为人表面上看起来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来完成的,但是他们的行为属于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责任,而不由股东承担责任,也不由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的组织机构和承担责任,股东判刑了,公司当然能继续存续。
股东被判刑后,公司还能继续存续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结论:当然能。要理解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明白什么是“法人”。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法人中的一种。所谓的法人,其实就是“人”,它是通过法律规定拟制的人,所以称之为“法人”。公司对于股东来说,其实就是别人,自己被判刑了,别人当然可以活下去。
一、法人是有财产的组织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无论是用实物、货币、知识产权或是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出资,都是所有权的转移,而不是简单的给公司使用。例如:
A用一辆宝马轿车向公司出资,出资之前宝马轿车的所有权人是A,而完成出资后,宝马轿车的所有权人就变成了公司,A得到的对价是公司的部分股份。再例如:出资之前
B对100万现金拥有所有权,完成出资后,100万元的所有权人就变成了公司,B得到的对价也是公司的部分股份。这个时候,股东是公司的所有人,公司是财产的所有人。形象一点比喻,夫妻(股东)生的子女(公司),父母(股东)是父母(股东),子女(公司)是子女(公司),父母(股东)对子女(公司)倾注无限的爱和金钱等等(股东用货币、无形资产、有形资产等等的方式出资),父母(股东)得到的对价是子女(公司)的监护权(股东资格)和今后子女(公司)对父母(股东)的赡养(分红)义务。没有出息的子女(经营不善的公司)没有能力赡养父母(没有利润供分配)。
二、的组织机构形成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初学法律者很难理解,为什么公司这种组织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公司法上的公司,是所有权、决策权、经营权和监督权四权分离的组织,股东属于公司的所有者,不一定参与公司的经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一人有限制责任公司之外)2-50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2-200人,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成千上万,根本不可能每个股东都参与经营的。股东通过股东会、股东大会按照一定的规则选择决策机构(董事会)的成员(董事)、监督机构(监事会或监事)的成员(监事)。决策机构(董事会)又通过一定的规则选择执行机构的成员(经理)。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担任,这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组合在一起,按一定的规则就形成了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成立后,就要以公司的名义,而不是股东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这些活动的行为人表面上看起来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来完成的,但是他们的行为属于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责任,而不由股东承担责任,也不由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的组织机构和承担责任,股东判刑了,公司当然能继续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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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如何理解继续存续会导致股东损失
[律师回复] 这个问题特别难回答,情况是很多种的,就像幸福的家庭总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一样。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该法条对应的案由是公司解散纠纷。发起这种诉讼的一般都是中小股东,或者不参与经营的小股东,因为公司一旦解散,就可以分配剩余财产,从而达到退出公司的目的。这种案子特别难打,原因是没有证据,可以想一下,中小股东,尤其是不参与经营的小股东,对公司情况都不了解,还要举证,你只要不能举证,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不具有可操作性,难度太大了。如果当事人也是想退出公司或者有其他方面的目的,可以跳出这个案由来想问题,比如打个股东知情权,公司的大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特别害怕别人查他的帐的。以我专门做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经验来看,中小股东要想赢,必须跳出案由想案由,直线思维是不行的。就像股东知情权纠纷,双方律师对垒,主要辩论的是能不能复制会计账簿,能不能查阅会计凭证,能不能委托会计师和律师查阅,能不能查阅合同,银行流水等等,除了委托会计查阅会计账簿,和查阅会计凭证一部分被支持以外,其余的都会被驳回。那怎么办,我发起了一个别的诉讼,法官直接带着法警,复制了对手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流水和合同资料。连纳税记录都帮我去国税和地税调出来了。要跳出来,如果你能复制这些东西,意味着你掌握了证据,有了证据你再去理解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是什么意思,不然没有意义。当然,不知道你到底是什么目的,可以私信说一下情况,然后我再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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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在家一天无所事事,就想起买股票。前些年投资买了一些股票,所以我想问的问题是控股股东继续增持这问题是如何规定的?求相关人员为我帮助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中国的A股分为两种,一种叫资金市,一种叫政策市。国家出什么政策,对应的板块和概念就会随之大涨,这叫“政策市”;市场主力资金运作哪个板块个股,哪个板块个股大涨,这就是“资金市”。 只要懂得跟随这两个原则,炒股就能比较顺利。其实就是知道国家政策,在这个信息时代,只要随便翻一翻市场评论,当前政策扶持什么板块、市场热点在哪些题材、正在热炒的是哪些概念,就能一目了然了。 没有无缘无故的涨,也没有无缘无故的跌,很多朋友买股票都是看这个股的走势如何,但是走势仅仅是一种外在的体现,我们需要知道的是他为什么涨,为什么跌。
二、要学会长远分析
所谓长远分析,其实就是了解国家政策的发展方向,例如前段时间的可燃冰,例如现在的新能源行业,都是未来必定发展的。可能这样说你们很难理解,举几个例子:当我看见霞客环保涨停板,立即就想到是国家治理雾霾的消息刺激,看见招商证券涨停板,马上明白是暂停IPO带来的利好,后来国家设立“上海自贸区”我马上知道这是国家战略,行情力度绝对可以期待,我向朋友们推荐了上海物贸,浦东金桥,后来都收获满满的涨停板,当国家设立“东海识别区”的时候,我第一时间告诉朋友,密切关注航天长峰,中国卫星等几只军工股票,后来都涨停了。看到这里大家应该明白,我之所以能成功,是因为我能及时抓住新闻,并且有较高的敏感度,这都是因为我长时间的了解和研究国家政策对股市的影响。但是也有朋友问我,虽然我抓股抓的准,但是怎么可能准确率这么高呢?
三、要适当借助工具
没错,我又不是国家领导人班子,我怎么可能每次跟风口都准。所以我借助了操盘工具,工具有强大而复杂的数据分析,比人分析的要精准,而且现在的工具带有“一键看涨停”“买卖提示”等功能。有时候新手不会分析,不会找涨势旺盛的股,那用工具看提示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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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存续会让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吗
[律师回复] 这个问题特别难回答,情况是很多种的,就像幸福的家庭总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一样。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该法条对应的案由是公司解散纠纷。发起这种诉讼的一般都是中小股东,或者不参与经营的小股东,因为公司一旦解散,就可以分配剩余财产,从而达到退出公司的目的。这种案子特别难打,原因是没有证据,可以想一下,中小股东,尤其是不参与经营的小股东,对公司情况都不了解,还要举证,你只要不能举证,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不具有可操作性,难度太大了。如果当事人也是想退出公司或者有其他方面的目的,可以跳出这个案由来想问题,比如打个股东知情权,公司的大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特别害怕别人查他的帐的。以我专门做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经验来看,中小股东要想赢,必须跳出案由想案由,直线思维是不行的。就像股东知情权纠纷,双方律师对垒,主要辩论的是能不能复制会计账簿,能不能查阅会计凭证,能不能委托会计师和律师查阅,能不能查阅合同,银行流水等等,除了委托会计查阅会计账簿,和查阅会计凭证一部分被支持以外,其余的都会被驳回。那怎么办,我发起了一个别的诉讼,法官直接带着法警,复制了对手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流水和合同资料。连纳税记录都帮我去国税和地税调出来了。要跳出来,如果你能复制这些东西,意味着你掌握了证据,有了证据你再去理解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是什么意思,不然没有意义。当然,不知道你到底是什么目的,可以私信说一下情况,然后我再来分析。
继续存续将会造成股东损失吗如何理解?
[律师回复] 这个问题特别难回答,情况是很多种的,就像幸福的家庭总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一样。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该法条对应的案由是公司解散纠纷。发起这种诉讼的一般都是中小股东,或者不参与经营的小股东,因为公司一旦解散,就可以分配剩余财产,从而达到退出公司的目的。这种案子特别难打,原因是没有证据,可以想一下,中小股东,尤其是不参与经营的小股东,对公司情况都不了解,还要举证,你只要不能举证,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不具有可操作性,难度太大了。如果当事人也是想退出公司或者有其他方面的目的,可以跳出这个案由来想问题,比如打个股东知情权,公司的大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特别害怕别人查他的帐的。以我专门做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经验来看,中小股东要想赢,必须跳出案由想案由,直线思维是不行的。就像股东知情权纠纷,双方律师对垒,主要辩论的是能不能复制会计账簿,能不能查阅会计凭证,能不能委托会计师和律师查阅,能不能查阅合同,银行流水等等,除了委托会计查阅会计账簿,和查阅会计凭证一部分被支持以外,其余的都会被驳回。那怎么办,我发起了一个别的诉讼,法官直接带着法警,复制了对手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流水和合同资料。连纳税记录都帮我去国税和地税调出来了。要跳出来,如果你能复制这些东西,意味着你掌握了证据,有了证据你再去理解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是什么意思,不然没有意义。当然,不知道你到底是什么目的,可以私信说一下情况,然后我再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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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朋友是一个公司的股东,我朋友他们家的股权现在决定要转让出去一部分股东的权益,公司的股东在股权转让的时候,转让股权后继续行使股东权益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变更公司法人的具体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如果存在股权转让须填写股权转让协议,如果法人是外地户口那么要办理暂住证)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 (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变更公司法人所需提供的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章程要载明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是否调整)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填写公司新法人简历,附1张1寸的免冠照片)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6、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7、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
  
8、公司公章
  
9、法人暂住证(原件)
  变更股东名称(姓名)
  提交材料:
  
1、《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
  2. 《指定(委托)书》;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 同意由于股东名称(姓名)变更而修改相应章程条款的股东决议(应符合章程规定的股东表决比例,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5. 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证明(法人股东名称变更,由该股东的登记机关出具名称变更证明;自然人股东姓名变更,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文件);
  6.变更后的股东资格证明(一般为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7. 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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