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中对鉴定意见如何质证
行政诉讼对鉴定意见质证,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同时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二、行政诉讼中证明标准是如何设定的
行政诉讼中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案件,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案件,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
三、行政诉讼中被告如何确定
行政诉讼中对于被告进行确定基本上遵循以行为作出人为被告的原则。如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行政诉讼中对鉴定意见如何质证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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