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会不会属于双务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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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借款合同会不会属于双务合同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借款合同会不会属于双务合同

一、借款合同会不会属于双务合同

借款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法律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二、借贷合同是属于有偿单务合同的吗

借贷合同是属于有偿单务合同的,借贷合同,是指出借人把一定数量的货币或种类物交付给借用人,借用人按照约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同等数量的货币或同等数量质量的种类物归还给出借人的协议。

单务合同,“双务合同”的对称。是指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单务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存在对应关系。例如赠与合同,赠送人只承担交付赠品的义务,而不享受任何权利;受赠人则只享有取得赠送人交付赠品的权利,而不承担任何义务。其他如无偿借贷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与单方法律行为不同,单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单方法律行为则是单方的意思表示。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划分标准:

(1)划分标准:当事人双方会不会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2)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给付义务的合同。

(3)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划分意义:

1.会不会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

2.在风险负担上是不同的。双务合同中,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义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亦应消灭。在此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因不再负有合同义务,也无权要求对方作出履行;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

《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借贷合同是属于有偿单务合同的吗

借贷合同是属于有偿单务合同的,借贷合同,是指出借人把一定数量的货币或种类物交付给借用人,借用人按照约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同等数量的货币或同等数量质量的种类物归还给出借人的协议。

单务合同,“双务合同”的对称。是指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单务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存在对应关系。例如赠与合同,赠送人只承担交付赠品的义务,而不享受任何权利;受赠人则只享有取得赠送人交付赠品的权利,而不承担任何义务。其他如无偿借贷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与单方法律行为不同,单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单方法律行为则是单方的意思表示。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划分标准:

(1)划分标准:当事人双方会不会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2)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给付义务的合同。

(3)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划分意义:

1.会不会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

2.在风险负担上是不同的。双务合同中,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义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亦应消灭。在此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因不再负有合同义务,也无权要求对方作出履行;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

《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借款合同会不会属于双务合同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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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对于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还是双务合同,理论界说法不一。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其与双务合同相对应。如赠与合同、归还原物的借用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都是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的典型。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得以对抗另一方的履行请求权,起到暂时拒绝履行己方义务的作用。
  针对借款合同,有的专家认为是单务合同,出借方仅享受权利,借款方仅履行义务,所以不能适用履行抗辩的规则。但实际上,对于一个有偿的借款合同来说,贷款方要交付款项,转移标的物(货币)的所有权,这是义务;借款人除了还款义务外,支付利息,转移利息(货币)的所有权更是其毫无疑问的义务,因为支付利息是贷款人的对价。双方的义务成对价关系,所以应是典型的双务合同。对于无息借款合同来说,出借方提供货币,借款方归还货币,还应属于双务合同;但借款人归还贷款的义务,不是对价,因此,无息借款合同是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实践中的民间借贷,因为其本身的借款关系多为双方口头约定形成,且也可能未约定利息,所以一般也认定为非真正的双务合同。
  综上,在实践中,应按照双务合同来处理借款合同的履行问题。当借款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或者丧失了信用,恶意不愿还款的情况时,出借人可以提出履行不安抗辩权,以保证日后其权利的不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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