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注销后怎么确定行政诉讼主体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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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公司被注销后怎么确定行政诉讼主体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公司被注销后怎么确定行政诉讼主体

一、公司被注销后怎么确定行政诉讼主体

企业被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终止,诉讼主体资格也随之不存在,不能再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一般将会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诉讼主体:

1、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2、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3、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

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分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是怎么规定的

分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是指分公司可以独立进行与其民事行为能力相符合的民事活动,包括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参与诉讼。

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我国为了方便其诉讼,在符合一定程度下也赋予其诉讼权利能力。因此,分公司是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分公司虽然能作为诉讼主体,但是分公司不能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分公司被注销了是否可以起诉总公司

公司注销了可以起诉总公司,没有总公司或者总公司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公司被注销后怎么确定行政诉讼主体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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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终止,诉讼主体资格也随之不存在,不能再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为此,一般将会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诉讼主体: 1、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 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2、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3、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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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诉讼主体要怎样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注销后诉讼主体要怎样确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注销后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诉讼主体:
1、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2、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3、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
这里所说的“清算主体”应依注销登记企业的不同性质分别确定:国有企业为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为开办单位或投资人;子公司以母公司为清算主体;有限责任公司为全体股东;股份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或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为清算主体;外商投资企业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为此,你可以根据该公司的性质,来确定清算主体即诉讼赔偿主体。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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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终止,诉讼主体资格也随之不存在,不能再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为此,一般将会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诉讼主体: 1、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 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2、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3、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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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注销后如何确定诉讼主体(转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不能再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合作企业外方已不存在的;集体企业为企业的开办单位、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企业注销登记后、债务,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一般将会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诉讼主体,你可以根据该公司的性质,并提供证明材料,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清算期间,终结诉讼,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为全体股东。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未成立清算组的,中方股东应通过申请特别清算程序对企业进行特别清算,来确定清算主体——诉讼赔偿主体、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申报债权、职工的工资、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24。2;股东大会不能选定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法人资格终止,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在申报债权期间、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1,派员担任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为清算主体,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
(二)通知;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中外合资。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或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为清算主体:《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25,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诉讼主体资格也随之不存在,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歇业,不得分配给股东。为此,中方股东为清算主体,成立清算组(清算委员会)、公告债权人,缴纳所欠税款,或投资人、部门。为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联营企业为各投资主体。未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的,应当制定清算方案、企业被注销登记时,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主体为各方股东;
(五)清理债权。相关法律:
(一)清理公司财产;子公司以母公司为清算主体,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北京高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3;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这里所说的“清算主体”应依注销登记企业的不同性质分别确定、撤销
我朋友所在的公司现在有了一些劳务纠纷,当时公司已经注销了,起诉被注销公司怎么确定诉讼主体
[律师回复] 企业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终止,诉讼主体资格也随之不存在,不能再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为此,一般将会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诉讼主体:   
1、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2、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3、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   这里所说的“清算主体”应依注销登记企业的不同性质分别确定:   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为企业的开办单位、部门,或投资人;联营企业为各投资主体;子公司以母公司为清算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为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或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为清算主体;股东大会不能选定清算组的,派员担任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为清算主体;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成立清算组(清算委员会)。未成立清算组的,清算主体为各方股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已不存在的,中方股东应通过申请特别清算程序对企业进行特别清算,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未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的,中方股东为清算主体。   为此,你可以根据该公司的性质,来确定清算主体——诉讼赔偿主体。相关法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北京高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   2
4、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2
5、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行政诉讼被告主体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对于行政诉讼被告主体如何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的相关规定
(一)直接向和经过行政复议以后向被告的确定。
在我国,就救济途径而言,行政诉讼案件有两类:一类是经过行政复议以后再向人民另一类是不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当事人直接向人民的。前者称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后者称直接的诉讼行政讼讼案件。
⑴、直接的行政讼讼案件的被告的确定。《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被告。”因此,直接的行政讼讼案件的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⑵、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被告的确定。
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是指经过行政复议程序之后,复议申请人对复议结果不服,继而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二)、共同行政行为中被告的确定。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3款规定:“两个以上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共同被告。”这是说,当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作出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时,它们是共同被告。共同被告之间负有连带责任,当事人不能只选择其中一个作为诉讼对象。这里必须说明的是,共同被告的构成必须是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都是行政主体,非行政主体不能与行政主体组成共同被告。
(三)、行政授权关系中被告的确定。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行政诉讼若干问题解释》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看,最高人民已把授权法的范围从“法律、法规”扩大到“规章”。据此,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授权”,系指法律、法规与规章把某一国家行政职权设定给某一组织的行为。
(四)行政委托关系中被告的确定。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规定:“由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是被告。”《行政诉讼若干问题解释》第21条又补充规定:“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讼的,应当以该为被告。”这些规定,明确了行政委托的特征与在行政委托关系中对被告的认定。
(五)被撤销后被告的确定。
被撤销,在机构精间、改革中是常有的事。行政诉讼法对这种情况下被告如何确认作了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5款规定:“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是被告。”从理论与实践上说,被撤销以后,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一个被撤销后,它原有的职权被并入到另一个之中,这时,这一被并入职权的属于“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被告得由它来承担。另一种情况是一个被撤销之后,它的职权没有被明确并入到另一个之中,这时,应由撤销其的作为“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被告得由它来承担。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是被告;复议机关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是共同被告。 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是被告。 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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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2、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3、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   这里所说的“清算主体”应依注销登记企业的不同性质分别确定:   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为企业的开办单位、部门,或投资人;联营企业为各投资主体;子公司以母公司为清算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为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或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为清算主体;股东大会不能选定清算组的,派员担任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为清算主体;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成立清算组(清算委员会)。未成立清算组的,清算主体为各方股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已不存在的,中方股东应通过申请特别清算程序对企业进行特别清算,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未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的,中方股东为清算主体。   为此,你可以根据该公司的性质,来确定清算主体——诉讼赔偿主体。相关法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北京高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   2
4、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2
5、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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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被告主体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 (1)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为被告; (2)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就是被告。这里所说的改变,包括法律依据、事实根据和处理决定方面的任何实质性变更;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为被告; (4)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服提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二)委托行政的被告确认 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是被告。 (三)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生效需要上级批准的,被告应是在生效行政处理决定书上署名的机关。 (四)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1)如果派出机构没有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那么它就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以派出机构所在机关为被告。 (2)如果派出机构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原则上,派出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派出机构为被告。但是在越权方面要分两种情况: ①派出机构超越了授权的幅度,以派出机构为被告。 ②派出机构超越了授权的种类,以派出机构所在机关为被告。以派出所为例,其职权为50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如果派出所作出了罚款10000元的决定,派出所为被告。如果派出所作出了拘留决定,公安局为被告。 (五)若干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两个以上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这些是共同被告。 (六)内部机构的被告确认 (1)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行为应当视为委托,以为被告。 (2)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其所在为被告。 (七)案件中的被告确认 具有法定职责而不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该具有被告资格。有两种划分:在表现形式上可以分为依职权行为的和依申请行为的;在内容上可以分为拖延履行和拒绝履行。
行政诉讼中被告主体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 (1)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为被告; (2)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就是被告。这里所说的改变,包括法律依据、事实根据和处理决定方面的任何实质性变更;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为被告; (4)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服提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二)委托行政的被告确认 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是被告。 (三)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生效需要上级批准的,被告应是在生效行政处理决定书上署名的机关。 (四)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1)如果派出机构没有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那么它就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以派出机构所在机关为被告。 (2)如果派出机构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原则上,派出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派出机构为被告。但是在越权方面要分两种情况: ①派出机构超越了授权的幅度,以派出机构为被告。 ②派出机构超越了授权的种类,以派出机构所在机关为被告。以派出所为例,其职权为50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如果派出所作出了罚款10000元的决定,派出所为被告。如果派出所作出了拘留决定,公安局为被告。 (五)若干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两个以上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这些是共同被告。 (六)内部机构的被告确认 (1)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行为应当视为委托,以为被告。 (2)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其所在为被告。 (七)案件中的被告确认 具有法定职责而不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该具有被告资格。有两种划分:在表现形式上可以分为依职权行为的和依申请行为的;在内容上可以分为拖延履行和拒绝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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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申请注销注册商标的主体是什么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能申请注销注册商标的主体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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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吊销后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在其办理注销登记前,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应以自己名义、应诉。已依法成立清算组织的,可以清算组织名义参加诉讼。是否追加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参加诉讼,属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当事人不请求追加的,一般不要主动追加。因无企业法人清算组织或因人员下落不明无法到庭诉讼的,可公告送达或者直接送达给清算义务人。原告只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的,要区分情况:要求其履行清算义务的,可不必追加企业法人要求其清偿企业的债务的,如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可迳行判令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不必追加企业如企业具备法人资格,仅存在投资瑕疵的,应追加企业为共同被告。
(二)清算义务人应按照主管或投资关系确定: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法人的清算义务人为其上级主管部门,非公司制的集体企业法人为其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法人型联营企业为其联营各方,中外合资企业法人为合资各方,外商独资企业法人为其投资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其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其控股股东。
(三)企业法人已办理注销登记,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消灭,因未清算的遗留债权债务发生纠纷的,应以清算义务人为当事人。
企业法人未依法办理年检的,不影响其诉讼主体资格,可以自己名义、应诉,除非其已被依法注销。
企业被吊销后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在其办理注销登记前,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应以自己名义、应诉。已依法成立清算组织的,可以清算组织名义参加诉讼。是否追加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参加诉讼,属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当事人不请求追加的,一般不要主动追加。因无企业法人清算组织或因人员下落不明无法到庭诉讼的,可公告送达或者直接送达给清算义务人。原告只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的,要区分情况:要求其履行清算义务的,可不必追加企业法人要求其清偿企业的债务的,如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可迳行判令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不必追加企业如企业具备法人资格,仅存在投资瑕疵的,应追加企业为共同被告。
(二)清算义务人应按照主管或投资关系确定: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法人的清算义务人为其上级主管部门,非公司制的集体企业法人为其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法人型联营企业为其联营各方,中外合资企业法人为合资各方,外商独资企业法人为其投资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其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其控股股东。
(三)企业法人已办理注销登记,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消灭,因未清算的遗留债权债务发生纠纷的,应以清算义务人为当事人。
企业法人未依法办理年检的,不影响其诉讼主体资格,可以自己名义、应诉,除非其已被依法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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