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纠纷官司期间股东能够查帐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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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官司期间股东能够查帐吗

一、股权纠纷官司期间股东能够查帐吗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是隐名股东没有查账权。

隐名股东,又称匿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

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匿名股东如果要行使查账权,应当先进行股东资格确认。

虽然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人,但是公司是兼有人合性与资合性,只有当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以后,才能够行使股东查账权。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能够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能够拒绝提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能够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二、公司清算期间能够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清算期间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一、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二、清算组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能够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能够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能够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公司将债权转让给自己的股东能够吗

企业法人能不能将企业债权转让给股东,要看是否经过股东的同意,如果未经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公司债权转让给股东个人是属于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能够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能够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股权纠纷官司期间股东能够查帐吗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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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股权纠纷官司期间股东可以查帐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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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前我和别人合伙开了一家公司,因为身份的原因,我只是匿名入股了,如今我发现公司的利润一年一年的低,所以我想要查账,想知道隐名股东能查公司的帐吗
[律师回复] 不能,但是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1、查账权的主体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是并没有对股东这个概念作出解释,那么隐名股东、出资有瑕疵的股东等这些特殊股东是否具有查账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否具有查账权呢?
(1)隐名股东,又称匿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本人认为匿名股东如果要行使查账权,应当先进行股东资格确认。虽然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人,但是公司是兼有人合性与资合性,只有当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以后,才可以行使股东查账权。
(2)出资具有瑕疵的股东
出资具有瑕疵的股东,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出资人通过签订公司设立协议、章程认缴公司出资,在公司成立后没有按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的股东就是出资瑕疵的股东。本人认为出资具有瑕疵的股东可以通过《公司法》关于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来处理,股东资格并没有被否认。所以,出资具有瑕疵的股东仍然有权行使股东查账权。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但是,并没有对是否有权查阅会计账簿作出规定。从理论上来讲,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公共性高于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与公司的分离程度也更高,公司的独立性更强,因此,股东对公司的直接控制也应当削弱,赋予公司更大的自主经营权。就股东查账权而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行使查账权对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也确实存在更大的可能性,对公司秘密的保护可能带来更大困难,因此,对股东查账权进行限制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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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未到帐,能否起诉其它股份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对于股东出资未到位其他股东可不可以法律未有明确规定。 公司成立后,对于出资不足的股东,足额出资股东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在公司不能提起追缴出资款的诉讼的情况下,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有权要求出资不足额的股东补足出资。 我国《公司法》规定出资不实股东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是指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系公司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协议。有限责任公司各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在公司章程中有明确记载,如股东违反公司章程、合同规定的出资义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同于因出资不足、公司设立失败时所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后者仅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缔约费用及因准备履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无权请求强制对方履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则更为灵活,范围更为广泛,不仅包括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还可以要求强制履行。追缴投资款也就是要求实际履行,即向公司缴纳出资款。当公司怠于行使追偿权时,有必要赋予其他股东以利害关系人身份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行使追偿权的权利。
请问一下股东大会能够解雇股东吗
[律师回复] 股东大会不能够解雇股东。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身份是因其出资而享有的一种资格,其享有的股权是因其出资行为而取得的管理公司事务的权利。股东与公司之间是一种投资关系,而非雇佣关系。股东对公司投资后,非因法定原因,其股东身份资格不得丧失。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有可能丧失其股东资格:股东自愿、合法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因质押权的形式而使得股东所享有的股权被强制转移;自然人股东的死亡或法人股东的破产导致股权被他人继承或继受。所以,在股东合法持有公司股份并属于股东大会成员的情况下,任何人不能将股东“解雇”。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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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股权纠纷官司期间股东可以查帐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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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查阅权是否是退股股东要享有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退股股东应享有股东查阅权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将股东查阅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明确赋予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这里的股东是否包括退股股东呢对此,理论界争议较大,司法实践中裁判也不一致。
股东查阅权制度早期起源于,在许多州,对行使股东查阅权的股东有条件限制:
(1)至少在提出请求权之前的六个月内持续的具有登记股东的资格;
(2)或者是持有至少5%的流通股。
从这些条件中可以看出,在设计查阅权主体时要求股东是正持有股份的股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查阅权主体仅指现任股东。
其理由如下:
1、英美等发达国家股东查阅权设计背景不同于中国,我国虽引入股东查阅权制度但非“原装引进”。英美等国家有着发达的经理人制度,股东“虽然是公司的最终所有人,但对于管理和控制却仅拥有有限的参与权”。然而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里,董事、监事、经理、财务管理者等高管人员往往由股东担任,这些股东往往掌控着公司,其与不担任公司高管人员的股东在公司信息占有上明显不对等。股东之间一旦发生纠纷,则往往导致不参与公司管理的股东退出公司,不论是公司回购其股权还是将股权转让给他人,总是涉及到股权价金的确定,尤其是退股后才发现价金确定上明显对于退股股东不公平时,赋予退股股东查阅权就十分必要。
2、赋予退股股东查阅权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公司法领域的必然要求。正如有学者所言,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认了当事人的后合同义务,鉴于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关系往往是一次性的、松散的交易关系,此种松散的合同关系尚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鉴于公司法调整的股权关系是团体性的、密切的团体关系,更应当确认公司对其前股东所负的诚信义务。当然也有学者认为,现代公司会计资料十分复杂,赋予退股股东查阅权可能影响公司的管理,也可能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因而主张退股股东不应享有查阅权。笔者认为,这不仅不是否定退股股东查阅权的理由,而是完善我国股东查阅权的契机。我国股东查阅权制度是借鉴英美等国家而建立的,目前尚处于不完善阶段,尚未建立股东查阅权的保密制度。即使是现任股东在行使查阅权后也负有保密义务,更何况退股股东,所以建立、完善股东查阅权保密制度,课以退股股东保密义务,就可解除这一顾虑。建立股东查阅权保密制度是有理论基础的:随着公司及公司法的发展,两大法系均认可了公司契约理论。公司契约理论认为公司是以股东为中心的多种合同关系的综合,包括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股东与公司的契约关系、股东与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契约关系等。合同法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了附随义务,因而在公司各种契约关系中也应规定包括保密义务在内的附随义务。
股东查阅权是退股股东应该享有吗
[律师回复] 对于股东查阅权是退股股东应该享有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退股股东应享有股东查阅权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将股东查阅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明确赋予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这里的股东是否包括退股股东呢对此,理论界争议较大,司法实践中裁判也不一致。
股东查阅权制度早期起源于,在许多州,对行使股东查阅权的股东有条件限制:
(1)至少在提出请求权之前的六个月内持续的具有登记股东的资格;
(2)或者是持有至少5%的流通股。
从这些条件中可以看出,在设计查阅权主体时要求股东是正持有股份的股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查阅权主体仅指现任股东。
其理由如下:
1、英美等发达国家股东查阅权设计背景不同于中国,我国虽引入股东查阅权制度但非“原装引进”。英美等国家有着发达的经理人制度,股东“虽然是公司的最终所有人,但对于管理和控制却仅拥有有限的参与权”。然而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里,董事、监事、经理、财务管理者等高管人员往往由股东担任,这些股东往往掌控着公司,其与不担任公司高管人员的股东在公司信息占有上明显不对等。股东之间一旦发生纠纷,则往往导致不参与公司管理的股东退出公司,不论是公司回购其股权还是将股权转让给他人,总是涉及到股权价金的确定,尤其是退股后才发现价金确定上明显对于退股股东不公平时,赋予退股股东查阅权就十分必要。
2、赋予退股股东查阅权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公司法领域的必然要求。正如有学者所言,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认了当事人的后合同义务,鉴于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关系往往是一次性的、松散的交易关系,此种松散的合同关系尚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鉴于公司法调整的股权关系是团体性的、密切的团体关系,更应当确认公司对其前股东所负的诚信义务。当然也有学者认为,现代公司会计资料十分复杂,赋予退股股东查阅权可能影响公司的管理,也可能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因而主张退股股东不应享有查阅权。笔者认为,这不仅不是否定退股股东查阅权的理由,而是完善我国股东查阅权的契机。我国股东查阅权制度是借鉴英美等国家而建立的,目前尚处于不完善阶段,尚未建立股东查阅权的保密制度。即使是现任股东在行使查阅权后也负有保密义务,更何况退股股东,所以建立、完善股东查阅权保密制度,课以退股股东保密义务,就可解除这一顾虑。建立股东查阅权保密制度是有理论基础的:随着公司及公司法的发展,两大法系均认可了公司契约理论。公司契约理论认为公司是以股东为中心的多种合同关系的综合,包括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股东与公司的契约关系、股东与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契约关系等。合同法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了附随义务,因而在公司各种契约关系中也应规定包括保密义务在内的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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