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流程是什么
法院审理案件的流程有以下五个程序:
1.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2.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宣读鉴定意见;读勘验笔录。其间,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4.进行法庭辩论。
5.评议和宣判。法庭辩论或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后,法官进入评议室评议,做出裁判。
二、如何进行庭前证据交换
1、证据必须注明证据的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需经法院与原件核对无异议后加以注明。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提交视听资料必须真实。
2、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根据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4、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5、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6、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三、法院可以去旁听吗
可以。可以去法院旁听开庭,但有一定限制。根据规定,只要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必须允许旁听,一般情况下,只要凭身份证就可以进入法庭了。有些案件需要时,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不一定满足所有人的旁听愿望,所以必须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
去旁听时首先需接受安全检查,不能携带违禁物品;其次要遵守法庭纪律,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拍照、不得干扰庭审,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讯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防止片面化、碎片化的信息误导舆论(注:未经法庭许可私自录音录像法院可能会对其行为进行罚款),干扰审判;庭审过程中不得随意走动、离席、接打电话等。
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开庭的过程中,一般是允许旁听。不过,需要遵守法庭纪律。而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给予口头警告、训诫;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法院办理诉讼案件的流程,首先需要行为人先去立案,然后就案件受理阶段、在调解、在进行开庭审理,且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当庭宣判的,也可以另行指定日期宣判,最后进行执行结果或者再审。以上就是关于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流程的相关介绍。如果您遇到了相关的法律问题,希望得到律师的帮助,可以通过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与律师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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