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方死亡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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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方死亡怎么办?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方死亡怎么办?

一、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方死亡怎么办?

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方死亡的,涉及共同财产的,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计算出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然后,按照遗赠扶养优于遗嘱,遗嘱优于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个人财产一般不予分割,直接按照遗赠扶养优于遗嘱,遗嘱优于法定继承的顺序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二、离婚后发现对方隐瞒财产要怎么办

离婚后发现对方隐瞒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对方隐瞒的是自己的个人财产,那么另一方一般情况下是无权要求进行分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因一方婚内出轨离婚财产怎么判

因一方婚内出轨离婚,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决原则如下:

1、尊重夫妻协商原则;

2、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方死亡怎么办?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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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方死亡怎么办?
死亡后由法定的继承人进行继承。夫妻双方打算结束婚姻关系时,就应该马上考虑离婚财产处理的问题,如果等到离婚诉讼判决后,再申请分割合法所得财产的难度就会大大增大。好聚好散,夫妻双方和平协商,在离婚前商量好财产处置方案,才是最理智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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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方死亡如何办?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方死亡如何办?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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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死亡的债务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第
一、和解法。
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债权到期或即将到期时,债务人暂无能力偿还债务但有还款诚意的,债权人可以就履行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同债务人进行磋商,敦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签订还款协议。如果该债权有抵押担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与抵押人或者保证人进行协商,使抵押人以足额的抵押资产抵偿债务,或者由保证人来代偿债务。

二、调解法。
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三、仲裁法。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统一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同诉讼的两审终审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迅速解决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机

四、诉讼法。
债务纠纷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对一些较为复杂、对方当事人较难对付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解决的案件,债权人就可选择诉讼程序来解决。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收到公民的民事状或口头立案后,民事案件的第一审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也可延长6个月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当事人须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民事案件的二审审理期限为3个月。判决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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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死亡财产纠纷怎么解决?
离婚后一方死亡财产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离婚之后如果关于财产方面的问题没有分割完毕的话,其中一方当事人去世,是有遗嘱继承的情况之下,就是按照遗嘱的内容来执行继承就可以了,否则的话就是按照法定继承来完成,如果发生纠纷的话可以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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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父亲由于交通意外去世了,得到了对方的一笔死亡赔偿金,可是这笔钱不知道要归谁所有,一家人为了这点钱要上法庭,请问一下死亡赔偿金纠纷会怎么处理呀,应该怎么分配呢
[律师回复] 近年来,因死亡赔偿金分割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大量涉及死亡赔偿金的规定,但表述不尽一致。本文拟从司法实践角度,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原则进行简要探讨。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有以下特点:
1.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遗产表现的财产权益系死者生前已经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赔偿金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均发生在死亡之后。
2.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夫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死亡赔偿金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
3.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并非对死者自身的赔偿,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
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3.债权人可否对死亡赔偿金提出主张?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4.死亡赔偿金能否根据死者生前的遗嘱分配?遗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产生法律后果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而遗嘱事实上也就是对遗产的处分行为。而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只能按补偿原则在继承人之间适当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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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死亡财产纠纷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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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纠纷死亡赔偿金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事故纠纷死亡赔偿金怎么规定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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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死亡财产纠纷如何解决?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离婚后一方死亡财产纠纷如何解决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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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户人家的父亲死了,但他的儿女因为死亡赔偿金的分配起了争执,请问死亡赔偿金的分配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人损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及“死亡受害者的近亲属”。可见其权利主体有两类,一类是死者近亲属,民法通则中规定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另一类是“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狭义的“被扶养人”在我国法律规定中主要体现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上:《婚姻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可见扶养一般是在平辈之间,以此与扶养、赡养相区分。但我国《人损解释》对被扶养人范围作了扩大规定,其第28条第2款就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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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打吊瓶期间死亡,属于医疗纠纷吗?需要做出什么鉴定结果
[律师回复] 你好,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
  医患双方及卫生行政部门在委托鉴定时需提供:正式委托书;相关材料(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时提供);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书复印件(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交纳鉴定费的收据。
  医鉴办收到委托后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如下:
  
一、受理
  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6个小时)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组成鉴定组 医鉴办根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原则上至少为3人以上的单数,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1/2。
  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20天之前,通知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之前,要求专家回避的应说明理由。
  
三、组织鉴定
  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1周内通知医、患、鉴定专家三方。出席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我一个朋友因为建房子发生意外死亡了 ,现在想要申请赔偿。不知道建房死亡纠纷刑事上诉状要怎么写?
[律师回复] 就你的问题建房死亡纠纷刑事上诉状,为你提供一份作为参考:上诉人:××,男,19××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广东省××××××××。
上诉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年×月×日被抓获,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看守所。
上诉人不服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韶中法刑一初字第××号判决判处死期,缓刑二年。上诉人认为一审罪刑不适应,量刑过重,特依法向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消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韶中法刑一初字第××号第一项,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20××)韶中法刑一初字第××号违反审级制度,理由如下:
1、上诉人应当在××县人民法院一审,而不是在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中,被告人有四人,是共同犯罪,除本案上诉人于20××年一审在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外,其余三人均于200×年在基层法院××县人民法院一审。而《刑诉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全案要么由××县人民法院一审,要么由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即使上诉人符合刑诉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那么其余被告人于200×年上诉人在逃的情况下也不影响其在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实际情况是,上诉人受到了只在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待遇。再退一步而言,即使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按刑诉法的第二十三条管辖变通规定,认为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 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也必须按《刑诉解释》第十五条下达全案改变管辖决定书,抑或按《刑诉解释》第十六条下达全案同意移送决定书。
2、上诉人在并不知晓改变管辖决定书或同意移送决定书的情况下,交由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主审法官就先入为主观念就注定了上诉人一审的命运:可能被判无期徙刑或死刑。
3、同案上诉人与其它几个被告人不同审级,区别对待,让上诉人在韶关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接受更重的刑罚,如何做到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
二、(20××)韶中法刑一初字第××号应当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理由如下:
上诉人并未如判决书所言“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注:判决书第24页第七行]。同时不能根据主审法官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量刑幅度的自由裁量权对上诉人作出死刑这样的极刑的罚责。考量上诉人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来具体量化。
1、除法定情节外,犯罪过程、手段等均未如判决书所言“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上诉人在案发时喝了酒,这可以从同案人蓝善东供述“钟××、黄××、梁××等人也喝了较多酒”,梁××供述“当时喝了很多酒”中印证。结合证人陈××所述“钟××用竹棍打了一下那个人的头部,那个人的便倒在路旁”;证人刘××证言“李××摇摇晃晃就倒在竹上。倒在竹上后,我就没有看见有人打李××了”;同案人黄××供述“我只见钟××用竹棍的了一棍那个老板的头部”及上诉人供述“我用竹棍打了那个男子的头部、肩部各一下”等等均述打了一棍被害人头部后上诉人再没有动手打人可看出,上诉人致人死亡皆因醉酒一棍打死被害人。这与其它故意伤害犯罪使用管制器械对被害人肢解、挖眼等非人道手段致人死亡有着本质的区别。
2、从犯罪动机、犯罪时的环境和条件来看,上诉人犯罪主观恶性不太。本案的事端因同案人梁××、蓝××等诈使醉酒的上诉人误以为被害人等杠倒开摩托车的梁××,上诉人且受蓝××指使参与殴打被害人。这与如未喝酒且没有诱因的神智清醒的正常人直接一棍打李××的头部致人死亡的故意犯罪的动机有着本质的区别。虽然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从醉酒的环境和条件而言,并不能期待上诉人十分清醒的用竹棍打被害人非要害部位。从动机、环境和条件来看,上诉人在本案中,主观恶性不太。
3、上诉人具有多个从轻处罚的情节。上诉人具有悔过表现,未归案前,从上诉人逃亡的八年里,日日担心吊胆、夜夜恶梦连连,内心焦灼,过着非人的生活。归案后,上诉人如负重释。归案后,上诉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初犯、偶犯。同时,上诉人打倒被害人后,用水试图将被害人唤醒,积极找医生救人,只是客观原因,未能挽救上诉人造成的严重后果。这应当将一般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严格区分开来。
4、上诉人虽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是,对未“对社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上诉人虽然一审在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本案开庭在广东省韶关市××县人民法院审理,主要因为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犯罪地审理更为适宜,让被害者家属解气和让广大群众受到法律的教育。由于被害者家属人数众多,且其家属要求严惩上诉人,上诉人可以理解。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对社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的理由。对社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概念本身是一个主审法官的一个主观认识。不能将个人主观的认识归结到上诉人。
三、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来看,上诉人也应当罪不致死。细则中很具体的量化了上诉人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且上诉人具有多个从轻处罚的情节和细则中所确定的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的情形, 而不是在一审法院过幅的自由裁量权下处以死刑的极刑。
综上所述,希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给上诉人一个重新做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改判。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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