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时间保管合同成立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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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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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哪些时间保管合同成立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哪些时间保管合同成立

一、哪些时间保管合同成立

一般来讲,自寄托人将保管物品交付保管人,经验收后,合同才成立;寄托人没有交付标的物,只是提出要保管或者保管人同意保管,合同还没有成立。

但是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保管人事先已经占有保管物的,则保管合同自签订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890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合同订立后哪些时间生效

具体应视情况而定。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1、依法成立未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3、附生效期限或者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或条件成就时生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三、合同成立需要哪些要件

合同成立的要件有: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义。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对于哪些时间保管合同成立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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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成立时间为何时?
保管合同的成立时间必须是在当事人确定建立保管的关系且决定寄存的一方将物品确实交给了保管人之后,因为仅仅是签订一个合同而没有实际将物品转移出去,此时这份合同也是没有任何的作用的,所以就必须要确保物品已经递交而且双方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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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间保管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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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管辖范围不包括管辖管辖的地方,可以不立案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上级指定管辖的能否不立案 一般情况都是需要立案的,这标志着诉讼的开始。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 综合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形,由上级人民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1、管辖权不明; 2、有争议; 3、有管辖权的不宜行使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和第3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有以下几种情况: 1.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认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指定管辖。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如审判人员全部被申请回避)和事实上的原因(如自然灾害等)。 3.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指定管辖。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由该地、市的中级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高级人民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应逐级进行。 一、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 二、移送管辖,是指地方人民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移送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进行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之间移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 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有权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批准。 下级人民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移送管辖后该怎么立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移送管辖后如何立案
接受移送管辖的人民,是需要重新立案,送达立案通知书,
然后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移送管辖必须具备的条件:
(1)受诉已经依法受理了该案件。
(2)受诉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或是其他有管辖权的已经在先立案了。
(3)受诉认为接受案件移送的有管辖权。
移送管辖的例外:
(1)无管辖权的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而当事人又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不必移送管辖,由受案继续审理。
(2)两个以上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在先立案的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
(3)根据管辖权恒定原则,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政区域变更的影响。
如何规范案件的移送及立案工作
首先,原受理应严把立案关,不符合立案标准的应让人补充、完善后再立案。对不符合立案基本要求,经工作仍达不到立案条件的,以及本院无管辖权的案件,不予立案受理。同时,人民应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诉讼指导和释明工作。
其次,尽快制定案件的移送及立案工作规范,从而使原受理移送案件工作及受移送立案工作走上规范化管理,及时保护当事人的诉权。移送案件及其立案工作规范应涵盖的内容:
(1)移送案件的时限。
(2)移送原案卷全部材料。同时,应将原案卷材料装订成册后再移送。
(3)诉讼费用应随案移送。这样做既方便当事人诉讼,又有利于公众监督。
(4)案件移送的交接手续。如:填写《移送案件交接登记表》等。
(5)对可以受理的移送案件,应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收到案卷材料的时间,从原受理移交案卷材料和诉讼费用齐备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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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成立时间如何确定
保管合同成立的时间应该是寄托人把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并且在保管人验收以后合同才正式成立,因为保管合同的法律性质属于实践合同。如果仅仅是签订了书面合同,但保管人并没有收到保管物的话,保管合同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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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成立的时间为多久?
保管合同成立的时间为保管物交由给他人而且保管人也进行了验收这样才能算合同成立,但如果只交由了保管物而还没有订立合同,那么就会由合同订立的时间成立,如果双方有约定那么就按约定的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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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保管合同成立时间有哪些规定,保管人有哪些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民法典的保管合同成立时间有哪些规定,保管人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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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们乡下这里有个邻居重男轻女,把刚生下来的孙女给遗弃了,我气不过想上诉他,请问遗弃罪属于立案管辖吗
[律师回复] 报案程序的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第一百七十一条 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
  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遗弃罪管辖立案的相关法律说明和解释,希望您能满意
虐待被监管人罪立案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虐待被监管人罪立案要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被监管人轻伤的;
2、致使被监管人自杀、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3、对被监管人3人以上或3次以上实施殴打、体罚虐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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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根据上述规定,当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上情形,即应当对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的认定
1、虐待被监管人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情节一般的殴打、体罚被监管人的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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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被监管人罪与罪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都实施了殴打或其他肉体折磨等侵犯他人健康的行为,主观方面均是出于直接故意。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拘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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