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房产过户有期限限制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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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协议离婚房产过户有期限限制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协议离婚房产过户有期限限制吗

一、协议离婚房产过户有期限限制吗

协议离婚房产过户一般没有有期限限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确认房产权属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且需要房产过户的,当事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离婚协议离婚证等材料,共同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符合条件的即可完成过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二、协议离婚房产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协议离婚房产过户需要如下手续:

1、当事人依法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继承关系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主张过户登记;

2、房产登记中心依法进行过户登记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应依法准予登记,发给新房产权属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三、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书在哪里拿

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书是由离婚的双方起草的,是对共同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问题进行的约定,不是去什么地方能拿的。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会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条件,会办理离婚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协议离婚房产过户有期限限制吗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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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双方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其次,应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公司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当然,如果自身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的约定,应结合经济补偿,遵循公平、合理原则,支付违约金后,公司可以继续要求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关于经济补偿,其应当不低于离开公司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1/3(并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公司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自身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则不再具有约束力。再次,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公司要求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自身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自身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经济补偿,但自身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则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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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业限制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二、
1、协议主体错误;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限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并且协议的另一方必须是符合竞业限制适用条件的人员,如果不满足协议签订的主体条件很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2、超过竞业限制的期限;《劳动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的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超过两年,则超出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
3、不给劳动者补偿;用人单位让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就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偿。如果该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补偿数额或者给付标准,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此事项协商,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给付补偿金,则该协议不对劳动者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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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企业) 营业执照码: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下列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义务
1、未经甲方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行业;
2、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
3、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
(二)甲方义务
从乙方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限制时起,甲方应当按照竞业限制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补偿费的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一年的所得收入。补偿费按季支付,由甲方通过银行支付至乙方银行卡上。如乙方拒绝领取,甲方可以将补偿费向有关方面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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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不履行义务,拒绝支付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费甲方应当一次性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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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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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竞业限制协议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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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在其工作岗位上能够掌握甲方的某些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以及甲方的产品、技术、生产工艺、财务、客户、组织机构等方面的各种形式的信息和资料,以下简称“商业秘密”);
2、乙方认识到其在公司工作期间,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需要接触和了解甲方的商业秘密;
3、乙方理解并确认:对甲方保密信息的任何公开、泄露,将会严重损害甲方的经济利益或使甲方处于非常不利的竞争地位,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二 竞业限制 第一条 竞业限制期限为乙方与甲方任何一方与对方终止或解除 劳动合同(不论终止或解除的理由,亦不论终止或者解除是否有理由)之日起的12个月内,乙方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甲方有竞争的业务。 第二条 乙方不得在甲方业务所在地为与甲方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或任职。(甲方业务所在地包括但不限于廊坊地区) 第三条 乙方在竞业限制期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1、与甲方的客户发生商业接触。该种商业接触包括为其提供信息、提供服务、收取订单、直接或间接转移甲方的业务的行为以及其他各种对甲方的业务产生或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不论是否获得利益;
2、乙方本人或与他人合作直接参与生产、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3、直接或间接引诱、要求、劝说、雇用或鼓励任何甲方的其他员工离职,或试图引诱、要求、劝说、雇用、鼓励或带走甲方的其他员工,不论何种理由或有无理由,不论是否为自身或任何其他人或组织的利益。不得以其个人名义或以任何第三方名义怂恿或诱使任何甲方员工在其他单位任职;
4、向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直接或间接提供任何形式的咨询服务、合作或劳务。 第四条 不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开公司,乙方均应在进入新用人单位就职前向甲方书面说明新的用人单位的名称、性质和主营业务。 三 义务的履行和解除 第五条 乙方离职时即承担竞业限制义务,本协议所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自上述通知指定之日起解除,同时公司将不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此种解除不能理解为解除保密义务。 第六条 在员工完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且经员工书面要求仍未支付的,员工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双方如因竞业限制补偿金发生争议的,在争议解决期间,员工不得主张免除竞业限制义务。 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书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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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约定的义务人不同
1.约定保密义务的义务人为由于职务或工作原因而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应当要求涉密岗位的劳动者承担保密义务
2.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义务人诶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应当以负有保密义务为前提,而负有保密义务应当以知悉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并且有合同约定为前提。
(二)支付费用不同
1.对于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如在职期间的保密津贴;
2.对于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有如下限制:第
一,只能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支付;第
二,应当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支付;
(三)侧重点不同
1.保密协议侧重于要求劳动者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2.竞业限制侧重于要求劳动者不得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业务;
(四)法律责任不同
1.劳动者违反约定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仅为赔偿损失;
2.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则有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五)期限不同
现行劳动合同法第23条并没有对保密义务的期限进行限制;
现行劳动合同法第24条对竞业限制的期限进行了限制,竞业限制期限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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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协议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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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男女一方受到威胁、欺诈的非自愿离婚,会被认定为无效。
《婚姻法》第31条规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离婚需要双方到场,并且是自己自愿的。本条的意思是:夫妻确有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意,其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如果是由于一方受另一方或者第三人的欺诈、胁迫等而违心地同意离婚的,将视为离婚无效。
三、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的离婚无效。
本条法律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妇女、儿童弱势群体的权益。在女方怀孕期间和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或者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在怀孕期间和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或者分娩后一年内,不妨碍其有权提出离婚的请求,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有女方提出离婚。
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例如女方受孕是与他人通奸所为,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受理男方提出的离婚请求。如果在女方无过错的前提下,即使是双方私下达成离婚协议,这样的离婚也是无效的。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一般会与劳动者同时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关于竞业限制协议与保密协议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出于保护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考虑,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一般会与劳动者同时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由于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目的都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很容易使人误认为二者就是一回事。下面公司介绍一下竞业限制协议与保密协议的区别。
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有如下区别:
(1)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产生,没有约定的,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2)保密义务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侧重的能“说”,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劳动者不能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业务,侧重的是不能“做”。
(3)保密义务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而竞业限制义务不仅仅限制劳动者泄密,还限制劳动者的就业,劳动者的负担重很多。
(4)竞业限制协议是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生效条件的,否则,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保密协议的生效并不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为前提条件,保密协议一般自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双方签字或盖章即生效。
(5)竞业限制义务的存在是有期限限制的,在职的竞业限制期限是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体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劳动合法法规定的两年期限。 而保密义务的存在是没有期限限制的,只要作为保密协议对象的商业秘密仍然存在,那么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一直存在。
(6)追究法律责任的途径不同。因竞业限制发生的纠纷,受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的限制。竞业限制的义务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权利、义务的一部分,因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首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劳动合同中存在保密义务约定的情况下,因违法保密义务发生纠纷的,用人单位可以行使选择权,既可以选择劳动仲裁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也可以通过普通的民事诉讼进行法律咨询服务,追究劳动者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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