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怀疑是医疗事故需要如何处理
怀疑是医疗事故需要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患者可以要求复印其病历资料或者检验血液、药品等实物;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二、误诊引起的医疗事故如何去处理
误诊引起的医疗事故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处理:
1、和解解决。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和院方可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一致决定和解的达成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2、调解解决。对于已经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纠纷,可以请求卫生行政部门介入调解解决。
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要制作调解书。
3、起诉解决。如果上述两种方式都无法解决纠纷的,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或者双方已经和解解决事后又反悔的,也可以起诉解决纠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三、有关构成医疗责任事故如何处理
1.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随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报告。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3.医疗单位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4.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
5.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结果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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