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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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医生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问题带来帮助。
医生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一、医生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医生需要承担以下责任:

1、刑事责任,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依法判处刑罚

2、行政责任,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二、发生医疗事故后医院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发生医疗事故后,医院要承担人身伤害赔偿的责任,并且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如警告、吊销执业许可证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三、医疗事故的责任有什么样的

医疗事故的责任有多种,对患有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医疗机构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而医务人员可能要承担处分和刑事责任。

1、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

2、对发生医疗事故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3、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医生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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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过度医疗承担责任吗?
医生过度医疗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在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的规定中,如果是医护人员以及医生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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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患纠纷医院要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医院有过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医患纠纷的增多,使社会矛盾增加,妥善解决纠纷有利社会和谐稳定。日前,江苏宿迁中院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该案经主持调解,原告臧玉玲与被告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达成调解协议,由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于2007年7月5日前一次性给付臧玉玲赔偿款17000元。至此这起医患纠纷得到有效解决。
2006年3月30日,原告因皮肤接触“白敌灵”致“急性有机磷中毒”到被告处住院治疗。4月4日凌晨1时,被告方值班护士为给予原告左臀注射阿托品0.5mg。当日6时,原告向被告医生反映注射部位疼痛、酸麻、乏力,被告给予相应的治疗。4月5日请神经科主任会诊仍未见异常。4月6日凌晨再诉疼痛加重,查体无异常,继续解毒治疗,签字为证。被告组织床位医生、护士、病人三方确认注射部位在正常范围。体检:左下肢肌张力正常,病理反射未引出,未予特殊处理。2006年9月23日、10月19日原告两次到江苏省人民医院就诊。2006年4月13日、7月6日、11月14日,原告三次到南京医科大学脑科医院进行神经肌肉电生理检测,结论均为:左下肢神经源性损害。因原告认为其损害系被告过错医疗行为导致,与被告发生纠纷。
2006年11月6日,经宿迁市宿城区卫生局委托,宿迁市医学会对该纠纷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及等级和责任程度进行鉴定。结论:2006年4月4日医方对患者进行左臀部肌肉注射阿托品0.5mg后,患者出现左下肢麻木、疼痛、乏力等症状,医方处理措施欠妥,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对原告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继续康复治疗。原告对上述结论不服,与被告协商不成,因而成讼。在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江苏省医学会对本案纠纷进行重新鉴定,在委托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重新鉴定的申请。
一审审理认为,本案系因医疗行为引发诉讼,医疗机构负有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无过错。本案所涉病例已经宿迁市医学会鉴定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告虽对该结论不服,但未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推翻该结论,亦撤回了重新鉴定的申请,故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不足。因宿迁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指出被告的诊疗护理行为存在过错,即在原告出现左下肢麻木、疼痛、乏力等症状后对原告采取的处理措施欠妥,同时被告方的护理文件书写不规范,鉴于以上两方面的过错,被告应当对原告所受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确认被告承担责任的比例为40%。判决被告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臧玉玲2566元。宣判后,原告臧玉玲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宿迁市中级人民。
二审期间,经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自愿达成协议:
一、被上诉人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于2007年7月5日前一次性给付上诉人臧玉玲赔偿款17000元;
二、上诉人臧玉玲以后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以及可能发生的残疾均由上诉人臧玉玲自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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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纠纷,医师怎样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5、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提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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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医生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医疗事故的,医生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如没有构成犯罪,那就是医院对患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医生如有重大过失或过错的,医院可以向医生部分追偿;另外,医生还可能受到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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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要如何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事故鉴定费用要如何承担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住院患者的病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例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做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此外,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6种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例如,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了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只是在行政处理的范畴,如果医疗机构的过错造成患方损害,根据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仍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即使不是医疗事故,如果医院侵权造成患者损害,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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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承担怎么样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事故责任承担怎么样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的完全责任是什么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所谓“完全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造成的,医疗机构及其义务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要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承担医疗事故完全责任,从因果关系要件上看属于“一因一果”的因果关系,医疗过失必须是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直接”的、“唯一”的原因, “间接”因果关系或者说“相当”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完全责任。
在医疗事故争议中,患者方经常以“如果医疗机构尽到责任,那么患者的损害就可以避免为由”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但患者由于疾病才到医院求医,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身伤害很难说与其自身疾病一点关系都没有,因此,要在现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制下认定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是很困难的。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案例中,认定为完全责任的案例可以说寥寥无几。根据权威统计数据在2004年上半年上海市市、区(县)完成的244例已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认定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有8例,认定为完全责任的比例约为3%,其中有四例是四级医疗事故,即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不构成残疾或者死亡的医疗事故,也就是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所致的“医疗差错”。医疗机构容易发生完全责任的科室集中在麻醉科、外科和妇产科。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存在举证责任问题的,鉴定专家可以推定医疗事故成立。值得注意的是,在根据举证责任认定的医疗事故中,医疗事故的责任程度一定推定为 “完全责任”,而不可能是其他责任种类。卫生部办公厅2005年1月21日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明确规定: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
能怎么承担医疗美容纠纷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能怎么承担医疗美容纠纷责任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承担医疗美容纠纷责任?
首先分析美容纠纷是属于那种法律行为的美容纠纷,违约行为或者侵权行为产生的美容法律纠纷。那么如何承担因违约行为或者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美容纠纷?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
如何承担医疗美容纠纷责任
美容纠纷产生后,我们
首先需要分析它是属于哪一种法律行为的美容纠纷,因为不同法律行为的美容纠纷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处理结果。
1、由违约行为而产生的美容法律纠纷及承担的责任
美容服务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是一种服务合同。所谓服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依他方要求完成一定服务行为或客观特定的服务活动,另一方须支付服务报酬的一类合同。在美容服务当中,如果美容机构的行为不是通过约定表现出来的,就是一种违约行为。
因违约而产生的美容纠纷,赔偿范围是返还医疗费用。
2、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美容纠纷及承担的责任
是指美容机构在提供美容时,由于其过失行为导致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一般伤害的。
首先要有损害事实,这种损害包括三种:
财产损害:由于美容使接受者遭受的财产损失;
人身损害:由于美容使身体的内外有形组织和各种器官的生理机能遭受破坏;
精神损害:是指给当事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
其次是要有过错,美容纠纷中的过错主要是过失行为,一般不会有故意性质。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若虽然预见到却轻信能够避免的。
因侵权而产生的美容纠纷,赔偿范围基本上包括医疗费、住院费、误工损失及精神损失。
医疗过错未造成损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医疗过错未造成损害,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
只有医疗机构在实施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的前提下,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损害后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如:医院为获取利益出售假药、给患者使用过期药品,进行不该实施的手术等。“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如:医院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提示告知义务等。
2、医疗行为具有“违法性”。
违法的客体包括法律和法规,如《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母婴保健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如《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此外,还包括评判医疗行为是否得当重要依据的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护理规范等。这些法律、法规、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依据和“指南”。如果违反这些“法”,则使医疗行为具有了违法性,存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能。
3、患者有人身损害结果。
只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时,侵权行为人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损害主要是指患者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如病情加重、器官功能的减退或丧失、患者死亡等,而损害的结果既包括物质性的,如为补救治疗等支出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等,也包括精神层面所遭受的伤害,如给患者或患者家属造成精神痛苦,侵犯患者隐私权等。
4、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活动是一项侵袭性的特殊行为,法律允许医务人员按照医疗常规及流程对患者身体进行特殊侵袭以治疗患者的疾病。如打针、输液、手术等。所以,绝大多数的医疗行为在给患者治疗疾病、抢救生命、提供健康服务的同时,也可能会给患者造成损害。但是,这种损害必须是医务人员有过错或医疗行为违法所造成的,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损害后果的发生与医疗人员的过错、医疗行为的“违法”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如何判断医疗过错?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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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过度医疗承担什么责任
过度医疗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是,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进行口头警告,根据过度医疗的具体情况,可以责令该医务人员在在6个月以上到一年以下禁止有职业活动,若情节严重,该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甚至会被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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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的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的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1、发生医疗损害,由医疗机构代替医务人员对患者负责。
(1)《侵权责任法》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是,则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从总体上明确了向患者赔偿和主体是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对其医务人员所造成的损害承担的是一种替代责任。
(2)医疗机构承担替代责任的条件:

一,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须有隶属或雇佣关系,医务人员必须和医疗机构有行政灵性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二,医务人员应当是在依法履行诊疗义务。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为了履行法定的救死扶伤义务而进行的职务行为。对于医务人员实施的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由医务人员自己负责,医疗机构不承担替代责任。
2、非法行医损害责任主体的认定非法行医就是违反医疗法律法规之许可从事的一种医疗违法行为。在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意义下,除无证行医外,医疗机构及个人均可成为非法行医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执业医师法》第39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属于医疗行政管理上的非法行为。非法行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二是非医师行医。
(1)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非法行医,责任主体应当是行为人本身。《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证》的机构雇佣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责任主体是该机构。《侵权责任法》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3、执业医师在非执业地点从事医疗活动责任主体的认定《执业医师法》第14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执业医师法》第17条规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因此,医师非经变更注册不得私自改变执业地点。《侵权责任法》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是,则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师在非注册的地点从事医疗活动造成损害承担责任的主体应当为该医疗机构,而不是由医师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4、会诊医疗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1)会诊的形式根据医院的会诊制度,会诊的形式有:
①科内会诊;
②科间会诊;
③院内会诊;
④院外会诊;
⑤急诊会诊。(2)院外会诊情形下责任主体的认定院外会诊是由邀请医疗机构和会诊医疗机构两家不同的单位所共同参与会诊。在院外会诊过程中患者权益受损的,依据两家医疗机构的主观过错可存在四类侵权形式:
①侵权:是指会诊医疗机构和邀请医疗机构均存在过失,但其过失并不表现为共同过失。依据《人损解释》第3条二款的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此情形中,两医疗机构须分别承担按份责任。
②邀请医疗机构单一侵权:如果仅表现为邀请医疗机构单一侵权,则由邀请医疗机构向患者承担民事责任即可。
③共同侵权:依据《人损解释》第3条一款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在共同侵权的情形下,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个或数人请求承担全部侵权的民事责任,患方的请求权不因为邀请医疗机构与会诊医疗机构之间的责任分担约定而受影响。
④会诊医疗机构单一侵权:会诊医疗机构与邀请医疗机构之间的关系是委托关系。就患者而言,会诊医疗机构的行为即为邀请医疗机构的行为,患者可以向会诊医疗机构和(或)邀请医疗机构主张侵权责任,而邀请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会诊医疗机构追偿。医疗事故分很多种类型,那么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如何认定的呢在发生医疗损害时,由医疗机构负责,在发生非法行医损害时,其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聘请非法医护人员的机构。医师在非执业地点从事医疗活动,责任主体是该机构而不是该医生。而会诊医疗侵权责任主体,则要根据侵权的形式进行划分责任的主体。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三亚律师。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司法鉴定的鉴定费仍然是按照,谁提出,谁预先缴纳的原则!因此,最终的鉴定费用的承担还是与鉴定结果相关系的。按照我国司法鉴定规则的规定,经过鉴定,属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医疗损害结果、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按照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比例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谁提出做司法鉴定的谁应当预先缴纳鉴定费用,如果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由医疗机构承担法律则比例的鉴定费用,将退还部分或者全部的患者及其家属的预缴费用。如果经过鉴定医疗机构没有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的,谁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谁负责承担鉴定费用。如果是医疗机构提出的申请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由患者及其家属提出的申请的,由患者及其家属承担。如果是在诉讼中,法庭申请委托的,通常是双方当事人各预交一半。
2、鉴定费用的减免
在我国的双方鉴定规则中没有具体规定,鉴定费减免的情况。但是,我国各个地方都有出台,减免交纳鉴定费的辅助性法规,对符合法律援助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凭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通知,或人民提供司法救助的通知,或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作出的应予法律援助的通知,司法鉴定机构予以减半或免收鉴定费。因此,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因为,经济困难无法交纳鉴定费的,可以查看本地方的司法局的相关规定,积极申请法律援助,争取减免鉴定费用。
3、收费标准的确定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统
一,因此,我国的相关法规也规定了司法鉴定费用本地化的原则,也就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鉴定费用的收费标准。
司法鉴定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规定。
医院漏诊需要承担哪些样的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医院漏诊需要承担哪些样的责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院漏诊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被告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于2001年9月27日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到被告的外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
1、头皮挫裂伤;
2、左肩关节半脱位伴肩胛骨骨折;
3、左胫骨髁间隆突骨折;
4、左膝关节脱位。被告对原告施行予跟骨牵引、清创缝合、抗感染、消肿等常规处理,于同年10月15日请上一级医院专家会诊后行左膝交叉韧带断裂修补术,原告于同年11月3日出院。2002年11月6日按医嘱到该院行取钢钉手术时,发现左下肢短3cm,陈旧性左髋关节骨折脱位,医生告知原告取螺钉已无重要意义。此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医疗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委托当地市级医学会对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是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市级医学会于2004年3月26日作出鉴定分析:
1、左髋关节脱位骨折是车祸造成的;
2、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漏诊;
3、漏诊与患者的人身伤害无因果关系;
4、不构成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由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并支付鉴定费用,被告拒绝赔偿,双方引起纠纷,原告向提讼。原告据此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左全髋关节置换手术的医疗费用40000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从2001年11月3日起至今三年时间的误工费计14564元;继续治疗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营养费计26000元;支付原告伤残补助费16000元;4被告承担事故鉴定费2500元、交通费159元、法医鉴定费2000元;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要点]
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入住被告单位治疗,原、被告之间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医疗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检查及治疗,由于被告在诊治过程中没有对原告进行全面检查,导致对原告的左髋关节损伤存在漏诊行为,该行为虽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被告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对与漏诊有关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漳平市某医院赔偿原告苏某医疗费25
6.2元、误工费964
6.17元、交通费159元、鉴定费1500元等1156
1.37元。
[评析]
本案为一起由于被告方的漏诊导致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的过失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的过失与漏诊与患者的医疗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是合理的。根据民法理论,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
①损害事实;
②行为违反法律;
③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④行为人有过错。
必须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行为人才承担此侵权的民事责任。
因此,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有无,是责令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在本案中,医疗机构的漏诊与患者的医疗后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责令该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是合理的。本案中被告的过失属于民法通则关于过失责任的有关认定.因为主观的疏忽导致没有查明的失职行为。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末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民法意义上的漏诊,以当事人具有主观过错为要件。本案在审理后认定患者的医疗结果与被告的漏诊有直接的关系,已经明确了本案具备因果关系的性质。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具备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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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中医生承担什么责任?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依法承担下列责任:1、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患者或家属经济损失。2、行政责任:对于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3、刑事责任: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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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医生责任的承担是什么
医疗事故中医生承担的责任主要有: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如果医生做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医疗诊治规范的行为,情节严重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医疗机构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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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医疗事故责任人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1、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
是否构成犯罪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2)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
(3)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份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本条之规定,医疗责任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蔌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这里的医务人员是指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人员及护理人员。《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本罪所有追究的是医疗责任事故。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1)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即客观上存在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2)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3)上述违章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主观上对违章是故意的,对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结果是过失的,因而主观具有罪过。
2、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
构成医疗事故的绝大多数案例属于民事案件。民事案件多以经济赔偿为主。我国民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医疗事故是调整一定范围的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是调整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1)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给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
(3)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
3、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
我国实行的是法制,对医疗事故的处理一般采取批评教育从严,惩罚处理从宽的原则,大多采用行政手段进行调解。如果调解失败,转由司法机构依法处理。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当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级医效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级医效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医效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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