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可以到法院起诉吗,有没有法律依据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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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职务侵占可以到法院起诉吗,有没有法律依据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职务侵占可以到法院起诉吗,有没有法律依据

一、职务侵占可以到法院起诉吗,有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解答职务侵占不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

因为职务侵占罪属于公诉案件。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是:

1、客体要件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要件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主观要件只能是主观故意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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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是挂名股东可以起诉法人职务侵占吗

挂名股东可以起诉法人职务侵占。法律在规定股东享有权利的时候,仅以股东的身份作为享有股东权的基础,而没有附加任何限制或条件;

可见,股东只要被公司、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承认其股东身份,就可以依照法律、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股东享有股东权利与其出资与否没有直接关系;

股东有没有实际出资、实际出资多少并不能影响股东的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行使,但是没有出资,该股东将承担《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应出资责任。所以说,挂名股东也可以行使起诉权。

《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三、职务侵占能到法院起诉的吗

职务侵占一般是可以到法院起诉的,即如果检察机关不立案不起诉但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自诉。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职务侵占可以到法院起诉吗,有没有法律依据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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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在这儿问一下大家,侵占罪不告不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有朋友知道不?如果有知道的请给我说一下好不好?
[律师回复] 这位朋友,我来给你回答一下侵占罪不告不理的法律依据吧,不告不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包含两层含义,即程序上的“不告不理”和实体上的“不告不理”。”
  
一、从程序上看,
首先没有原告的起诉,就没有人民法院的审理,这一点一般很容易理解,但我国的诉讼程序立法尚有一定缺陷。
  如审判监督程序,该程序中规定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这一规定无可非议,因为这一规定仍符合“不告不理”的原则。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则严重违背了“不告不理”的原则。生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没有申诉,应视为当事人服从判决。民事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既然当事人都服从判决,作为居中裁判的人民法院又何必对生效的判决进行再审?即使判决确有错误,但只要当事人服从,就无需再审,因为民事诉讼处理的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有权予以处分(以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道德为前提),法院无需干涉。
  
其次,追加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问题。诉与不诉是当事人的权利,同样,诉谁不诉谁也是当事人的权利,法院不能依职权干涉。对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原告仅起诉部分义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申请追加其他共同义务人为被告参加诉讼,并要求书写诉状或补充起诉,以便送达给追加的被告。其不同意追加或不补充诉状的,人民法院不宜追加其他义务人为被告,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未明确要求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则不得判决第三人承担责任。
  
二、从实体上看,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应仅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反诉请求,既不应缩小,更不得扩大。
  
首先,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反诉请求,在判决书审理查明适用法律部分要逐条予以阐明,支持还是不支持,态度明确,不能认为请求无理而不予理睬。
  
其次,对于当事人没有请求的事项无需审查,更不得在法律文书中作出认定或予以处理。
  总之,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是居中处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纠纷,以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裁判,而不得代当事人主张或处分权利。只有摆正这一位置,才能确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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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部分专利权人既想得到高额赔偿,又没有把握能够获得,因而认为案件价值不大,从而放弃或者迟迟未启动维权诉讼。这种情况客观上会纵容侵权行为的扩大,从而导致市场损失。
其次,部分专利权人自我感觉过分,因为认定可以获得高额赔偿而忽视了专利侵权成立与否的专业比对,导致专利侵权不成立,作为原告败诉收场,赔偿金自然落空。因此,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个事实是,专利侵权赔偿,不能仅以赔偿金额考虑其价值,更重要的是要保住专利产品的市场。
从商业上看,市场一旦失去,可能无法挽回,其损失可能是致命的。而如果在萌芽阶段果断启动了维权诉讼,结果可能未获得高额赔偿,但一纸胜诉判决对市场的巩固和对侵权人的震慑并不逊于高额获赔。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固守“填平赔偿原则”,高额赔偿金再高也不可能高于专利产品的市场利润。因此,赔偿金不大的胜诉判决完全可以具有很高的商业收益。
综上所述,赔偿金属于专利维权的直接收益,容易引起专利权人的重视和诉求;但市场收益虽然并不是是专利维权的直接收益,但对于长远发展而言,所含意义更为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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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抚养权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孩子不仅是一个家庭的未来更是一个国家的未来,所以对于子女由谁抚养如何抚养等子女抚养的问题我国法律是做出明确规定的。即便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依然要依法抚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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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权产品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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