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经济纠纷司法局能不能受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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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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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劳动经济纠纷司法局能不能受理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不能帮助到您。
劳动经济纠纷司法局能不能受理

一、劳动经济纠纷司法局能不能受理

劳动经济纠纷司法局一般不受理。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产生劳动纠纷,劳动者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不能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也能不能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不解除劳动合同能不能劳动仲裁

不解除劳动合同能不能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与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直接联系,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申请仲裁的时效应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开始算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公司法务怎么处理劳动纠纷

公司法务可采用下列方式来处理劳动纠纷:与劳动者进行协商;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劳动者协商;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去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能不能与用人单位协商,也能不能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能不能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能不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能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劳动经济纠纷司法局能不能受理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不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能不能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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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和解
(二)调解
(三)仲裁
(四)诉讼
1.和解。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他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概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2.调解。在我国现阶段的调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除此之外,还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之间的调解等。
3.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仲裁属民间性质。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说,提交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否则,仲裁程序不能启动。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员也由当事人选任。仲裁的最大特点是快速、简便。随着国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4.诉讼。民事诉讼即老百姓所讲的“打民事官司”。相对于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我平息、单位(或部门、社区)处理和仲裁机制而言,民事诉讼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形式。这种公力救济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强制性。民事诉讼还是国家处理民事纠纷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因此,国家往往要对诉讼的主体、程序、制度等做出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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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待和处理人民群众给县委、县政府的来信和来访,保证渠道畅通;为群众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为群众排忧解难。
二、承办并反馈县委、县政府领导和上级机关批转及交办的重要事项,督查领导批示件的落实情况;向乡(镇)和县直部门交办案件,督促检查重要事项的处理和落实;通报全县重大突出的问题;直接调查或参与有关部门需共同处理的事项。
三、协调处理跨乡(镇)、跨部门的重要问题;协调处理群众到县和异常、突发事件;依法及时化解疏导和处理各种矛盾与纠纷,维护全县的社会稳定。
四、调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分析提供信息,为县委、县政府领导提供科学决策服务,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五、布置、检查、协调和指导全县工作;研究、草拟全县有关工作的政策和规章制度草案;总结推广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了解掌握全县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情况,组织干部培训;办理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办事流程
(一)工作人员对有权受理的来信或来访,对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等自然情况以及单位、住址、联系方式、反映的主要问题等内容进行登记。
(二)对已登记受理的事项,部门按照“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以信字件或访字件转相关责任单位调查核实并进行办理。
(三)责任单位在接到部门交办、转办的事项后,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一般事项在30日内办理结束并以书面形式回报局备案,并同时书面回复人。重大复杂事项经上报批准后,在60日内办理结束并以书面形式回报局备案,并同时书面回复人
(四)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事项,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机关、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次提出同一事项的,不再重复登记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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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经济纠纷司法局可以受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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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法院经济纠纷的受理权限
[律师回复] 经济纠纷,又称经济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经济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经济案件的处理主要有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给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以解决纠纷的方法。仲裁有以下几点特征:
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2、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
3、仲裁的裁决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
4、仲裁过程和结果具有保密性;
5、仲裁具有快捷性。
另一个处理方式是诉讼,也就是打官司。
人民是国家的,在经济诉讼中,它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并履行相应的职责。作为案件的审判者,人民在经济诉讼中既是诉讼的参加者,也是诉讼的组织者和指挥者,法律赋予人民审判权,使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活动,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所以,人民在经济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对经济纠纷案件的解决起着决定性作用。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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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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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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