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工资劳动法的规定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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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扣押工资劳动法的规定有什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扣押工资劳动法的规定有什么

一、扣押工资劳动法的规定有什么

扣押工资劳动法的规定:

一、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二、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有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是否有规定呢

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是有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扣押工资劳动法的规定有什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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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工资劳动法的规定有哪些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扣押工资劳动法的规定有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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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行政强制扣押和行政法扣押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政强制法扣押是什么意思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其他任何或者组织不得实施。”这条规定明确了查封、扣押的实施主体。 在我国,查封、扣押的称谓比较混乱。目前,法律、法规中对查封的称谓大致有查封、封存、保存、暂时保存、加封留存、暂时加封、封存处理等,对扣押的称谓大致有扣押、强制扣押、暂扣、暂时扣押、扣留、暂时扣留和对船舶的临时滞留等。查封一般针对场所、不宜移动的或不需要移动其所在场所的物品,扣押则一般适用于可以移动且有必要从行政相对人处转移的财产或物品。 查封、扣押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利,必须谨慎实施。这种谨慎应首要体现在对实施主体的严格限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只有获得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才有权在授权范围内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而规章及其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能随意授权或者说不能授权。目前,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土地、海关、国家安全、行政监察、审计、税收、公安、证券、专利、食品药品卫生、植物保护等领域的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行政主体有权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这条规定明确了查封、扣押的对象和范围。 查封对象特定原则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查封、扣押仅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所谓“涉案”,是指与处理的案件有关,即与正在查处的违法行为有直接的联系。 具体而言,查封、扣押的对象主要有以下4类: (1)作为违法结果的物品。例如,企业生产的不符合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的产品。 (2)作为违法行为工具的物品。例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的工具和设备。 (3)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物品。例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将查封、扣押的对象界定为“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4)违法行为场所。即违法生产、经营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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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扣押人最长能扣押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的刑事案件从刑事拘留到移交检察院需要二至三个月的时间。 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移交检察院前的即使指“侦查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检察院扣押人最长可以扣押多少时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的刑事案件从刑事拘留到移交检察院需要二至三个月的时间。
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移交检察院前的即使指“侦查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检察院扣押人最长可以扣押多少时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的刑事案件从刑事拘留到移交检察院需要二至三个月的时间。
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移交检察院前的即使指“侦查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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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工资劳动法的规定是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扣押工资劳动法的规定是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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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怎么区别扣押与扣留
[律师回复] 对于怎么区别扣押与扣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之财产就地或运至有关场所,予以扣留,并禁止被执行人或任何人占有、使用及处分之执行措施;扣留是指人民按照法律规定不准被执行人领取其收入的执行措施。扣留(封存)与扣押(查封),都是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嫌疑人的财物所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一、适用条件不同先行登记保存实施的先决条件是“在证据可能免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是取证措施之一。查封和扣押的前提是必须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的情形,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品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既属于证据保全的强制措施,又属于保证行政执法得以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
二、针对的对象侧重点不同登记保存针对的对象侧重点是证据,实践中,证据可以是违法产品的本身,也可以是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物证、书证、生产经营的账册、合同等其他资料;封存和扣押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领域针对的对象侧重点一般限于违法产品的本身以及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对于违法行为的产品本身以外的物证、账册、合同等一般不适用查封和扣押。
三、作用不同登记保存的作用是证据保全,保证证据不灭失和以后不再难以取得。查封和扣押的作用一是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二是为了保全证据,三是为了便于执行下一步的行政处罚。
四、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登记保存依据的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封存和扣押的依据是《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封存或扣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封存或扣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封存或扣押)、《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封存或扣押)、《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封存或扣押)等。
五、期限不同登记保存的期限《行政处罚法》规定只有7天时间;封存和扣押的期限一般以查明违法事实为期限,但有的法规也规定了具体期限,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实施查封扣留的最长期限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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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与扣留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扣押与扣留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之财产就地或运至有关场所,予以扣留,并禁止被执行人或任何人占有、使用及处分之执行措施;扣留是指人民按照法律规定不准被执行人领取其收入的执行措施。扣留(封存)与扣押(查封),都是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嫌疑人的财物所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一、适用条件不同先行登记保存实施的先决条件是“在证据可能免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是取证措施之一。查封和扣押的前提是必须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的情形,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品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既属于证据保全的强制措施,又属于保证行政执法得以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
二、针对的对象侧重点不同登记保存针对的对象侧重点是证据,实践中,证据可以是违法产品的本身,也可以是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物证、书证、生产经营的账册、合同等其他资料;封存和扣押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领域针对的对象侧重点一般限于违法产品的本身以及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对于违法行为的产品本身以外的物证、账册、合同等一般不适用查封和扣押。
三、作用不同登记保存的作用是证据保全,保证证据不灭失和以后不再难以取得。查封和扣押的作用一是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二是为了保全证据,三是为了便于执行下一步的行政处罚。
四、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登记保存依据的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封存和扣押的依据是《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封存或扣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封存或扣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封存或扣押)、《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封存或扣押)、《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封存或扣押)等。
五、期限不同登记保存的期限《行政处罚法》规定只有7天时间;封存和扣押的期限一般以查明违法事实为期限,但有的法规也规定了具体期限,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实施查封扣留的最长期限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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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工资劳动法的规定是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扣押工资劳动法的规定是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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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扣工资规定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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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扣押的车辆,保全扣押车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首先,发生事故后,交警勘查现场,然后就可以扣押肇事车辆,等事故责任划分明确后,下达事故责任认定书,下达责任认定书的3个工作日后就可以放车了。但是并非所有情况都需要扣留机动车。 当然也有必须扣留激动(机动)车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以及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 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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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拖欠工资,能否扣押东西?不是占有。是扣押
[律师回复] 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扣押他人财物,属于违法行为,严重的涉嫌抢劫罪、盗窃罪。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存在拖欠的,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办法:
一、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请求加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投诉应当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投诉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相关拖欠工资的证据。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二、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2份);证据清单和相应证据材料(2份),证据材料主要有劳动合同,工资银行账单;身份证复印件(1份)。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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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工资作为劳动合同押金合法吗?
扣押工资作为劳动合同押金是不合法的,不管是什么理由,单位都不能扣押员工的工资,否则就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如果单位存在这种情况,员工可以去劳动部门投诉,或者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扣押的工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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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哪些行为属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扣押财产罪?
[律师回复] 为了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中都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作了规定。正确执行查封、扣押、冻结对于保全证据、执行物,顺利处理案件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依法打击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犯罪行为。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查封是指司法机关签封,这种签封应载明查封日期、查封单位并盖章,物品一经司法机关查封,未经查封机关批准不得私自开封、使用,更不得变卖、转移。扣押是指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将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暂时扣留。这种扣押,一般是将物品扣在司法机关,但一些大宗物品也可扣押在仓库等地。冻结主要是指冻结与案件相关的资金账户,一旦冻结,不经依法解冻,该项资金不得私自使用,更不得转移。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具体包括四种行为:1.隐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物品;2.转移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主要是指将已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移到他处,脱离司法机关的掌握,或者将已被冻结的资金私自取出或移到其他账户;3.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物品。是指将已被查封、扣押的物品以任何形式卖给他人;4.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物品。包括采用打碎、拆卸、涂抹等破坏性手段使物品失去原貌,失去原来具有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上述四种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之一,情节严重的,就可构成本罪。而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严重妨害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或者使国家、集体、公民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等。需要指出的是,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不仅限于刑事诉讼,也包括在民事、行政等诉讼中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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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有需要扣押金吗,扣押金是否违法
[律师回复] 签了个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扣押金属于用人单位违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立即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退还押金,并支付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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