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虚假出资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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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股东虚假出资的法律后果是什么?问题带来帮助。
股东虚假出资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股东虚假出资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股东虚假出资的法律后果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或者不判处主刑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这里所说的股东虚假出资是指公司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的登记的行为。

所谓出资不足额,是指行为人是因各种原因而对其用以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高估,致使其出资额低于应认缴出资额,或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出资不足。对于这类行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并无欺骗的故意,当然不能以虚假出资罪进行追究,而只能依照公司法以及民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补足出资等民事责任

一般来说想要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首先行为人必须具有犯罪的意思。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虚假出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具有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其次,行为人必须着手实行犯罪。其不作为行为的时间起点应以法律规定行为人应当履行真实出资行为的时限为准,当该时限届满就可以认为是犯罪行为(不作为)的着手。最后必须齐备了犯罪的全部要件。不真实出资的不作为行为一直延续,直至犯罪结果出现。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确认公司股东资格的方法是什么

按下列原则确认股东资格:

1、当实质性证据与形式化证据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形式化证据来认定股东的资格。

2、在对外关系上,工商登记是对抗第三人最主要的证据。

3、在对内关系,应当以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如果公司章程记载与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发生冲突,原则上应坚持公司章程优先适用的原则处理。

关于隐名股东的法律效力如下:

1、如果实质股东与名义股东签订的协议是为了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实质股东不会享有股东权利

2、如果隐名股东并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实质股东具有股权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况是什么

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权或股份,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表现形式有完全不履行、未完全履行以及不适当履行三种形式。

1、完全不履行是指股东根本未出资具体又可分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2、未完全履行,又称为未足额履行,是指股东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

3、不适当履行是指出资的时间、形式或手续不符合规定,包括迟延出资、瑕疵出资。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股东虚假出资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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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虚假出资后果是什么?
1、虚假出资股东应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2、虚假出资股东应当对已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3、虚假出资股东应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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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们公司有好几个股东,入股也有很多年了,前不久有股东说是入股,但是这些人股东虚假登记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有关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名义股东等问题的法律适用解释,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案件以及公司登记监管工作,有参照适用价值。
1、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七条,股东以其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的,如果该出资财产作价合理,依法应当办理过户登记的已经办理过户登记,不需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公司,且公司是善意的,参照《物权法》第106条公司能取得该出资财产权属的,应当认定该股东出资有效,不按虚假出资查处,该股东与实际产权人之间的纠纷另行解决。 如果该出资财产虽然已办理过户登记或者已交付公司,但因作价不合理或者公司非善意,而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参照《物权法》第106条认定出资无效的,工商机关应当认定该股东虚假出资。
2、已被废止的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以机动车辆出资逾期未转移登记是否构成虚假出资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6]94号),曾明确“对实物已交付公司但未按期办理过户手续的虚假出资行为,登记机关可以酌情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从轻处罚。” 该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一款则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据此,股东以房屋等依法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按期办理过户手续的,工商机关可先责令该股东在合理期间内办理过户手续;该股东逾期仍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工商机关按虚假出资查处。
3、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4、参照该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股东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的,该财产贬值金额不能认定为该股东的虚假出资额。 若股东用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在交付给公司时,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作价金额,显著低于公司登记时提交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作价金额的,其差额应当认定为该股东虚假出资额,工商机关可依法查处该虚假出资的股东,以及提交虚假材料或有重大过失的资产评估机构和验资机构。
5、参照该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该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并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出资后,依法申请股东变更登记、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出资额变更登记、实收资本变更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核准。 上述情形下,该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履行法定的减资程序后,依法申请股东变更登记、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核准。
6、参照该司法解释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公司登记机关在依法责令虚假出资的出让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补缴相应出资(可并处罚款)的同时,可依法责令受让人承担连带补缴责任;出让人和受让人均不补足出资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责令该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查处公司。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公司成立两年后(投资公司成立五年后),该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出资,且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有关虚报注册资本的规定处罚。
7、参照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相应地,公司登记机关不能以名义股东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认定该公司隐瞒真实情况骗取登记。 实际出资人要求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确认其股东身份的,仍要经该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并由该公司依法申请股东变更登记
8、参照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登记机关按虚假出资查处该股东时,该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申辩,要求变更处罚对象的,不应采纳其申辩理由。
9、参照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登记在该被冒名者名下的出资未到位的,公司登记机关不能以虚假出资为由,查处该被冒名登记为股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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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虚假出资的后果是什么
股东虚假出资,将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法规,此类行为属犯罪,可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支付虚假出资金额2%至10%的罚款。若未判主刑,也需支付相同比例的罚款。此指股东与银行、评估机构勾结,出具虚假证明欺骗登记机关。出资不足额若非故意欺骗,则按公司法、民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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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法人虚假出资120万,股东虚假出资80万,股东有无刑事责任,罚款大概是多少?公司监事不是股东,有无责任?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既可以采取货币出资方式,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每种出资方式应遵守相应的规定。  
(1)货币出资方式  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股东直接用金钱向公司投资,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出资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  
(2)实物作价出资方式  实物作价出资方式是指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是以实物形态进行的,并且实物构成公司资产的主体。实物必须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建筑物、设备、原材料或者其他物资,非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物资,不得作为实物入股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实物出资的,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转移财产的法定手续。对于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对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国有资产为实物出资的,实物作价结果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资、确认。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验证。  
(3)工业产权出资方式  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是一种无形的知识资产,它与有形资产不同,它是一种使用权。用工业产权出资,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一类是专有技术,指的是制造工艺、材料配方及经营管理秘诀。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向公司入股,股东必须是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必须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之前办妥其转让手续。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4)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  股东以土地出资入股,只能是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根据《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使用集体企业土地的股份制企业,必须持负责审批组建股份制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由国家征用,依法出让给股份制企业,或由国家作资入股。土地使用权价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后,作为核定的土地资产金额。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持有土地管理部新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公司成立后,股东将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公司,由公司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股东虚假出资将面临什么法律后果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东虚假出资将面临什么法律后果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成立需要股东出资,要是股东不出资公司肯定是无法成立且正常运营。股东在出资的时候,其出资的数额必须是真实,不得有弄虚作假。但有些股东却会出现虚假出资的情况,那么股东虚假出资将面临什么法律后果?
股东虚假出资将面临什么法律后果?
对内责任
对内责任是指虚假出资股东在公司内部应对其他股东及公司承担的责任。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对其他股东承担出资违约责任。
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违反了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组织关系和活动方式的总规则,是公司存续和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约定且签署,是全体股东之间的协议,其效力及于公司和所有股东。
《公司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第2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只要有股东虚假出资行为,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其他股东即可提起违约之诉,虚假出资的股东无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均应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包括追缴出资、损害赔偿。
2、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虚假出资行为实质上是对公司财产的占有和侵犯,构成对公司的消极侵权。
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上来分析:
首先,股东明知设立公司要有投资而故意虚假出资;
其次,因股东虚假出资,客观上造成了公司财产不正当的减少;
第三,股东虚假出资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应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具有违法性;
第四,股东虚假出资行为与公司财产的减少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直接侵害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因此,违法股东应当补交相应的出资及法定利息。因违法股东出资不到位的侵权行为还可能给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
对外责任
对外责任是指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外部所应承担的责任,最为常见的是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公司法》对于股东虚假出资对公司债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律师认为,在公司存续期间,如果公司对外负有债务,无论是否应当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所应承担的都是一种补充责任,即应当先以公司财产清偿其债务,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虚假出资股东和其他股东承担清偿责任。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人的代位权,按照最高人民于1999年12月29日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1条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是:
一、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合法;
二、公司及其他股东怠于行使对股东虚假出资行为的追偿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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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虚假出资的的后果是什么?
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违反了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组织关系和活动方式的总规则,是公司存续和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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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虚假出资应当承担哪些民事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东虚假出资应当承担哪些民事法律责任问题解答如下, 对内责任对内责任是指虚假出资股东在公司内部应对其他股东及公司承担的责任。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对其他股东承担出资违约责任。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违反了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组织关系和活动方式的总规则,是公司存续和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约定且签署,是全体股东之间的协议,其效力及于公司和所有股东。《公司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第2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只要有股东虚假出资行为,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其他股东即可提起违约之诉,虚假出资的股东无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均应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包括追缴出资、损害赔偿。
2、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虚假出资行为实质上是对公司财产的占有和侵犯,构成对公司的消极侵权。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上来分析:
首先,股东明知设立公司要有投资而故意虚假出资;
其次,因股东虚假出资,客观上造成了公司财产不正当的减少;第三,股东虚假出资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应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具有违法性;第四,股东虚假出资行为与公司财产的减少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直接侵害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因此,违法股东应当补交相应的出资及法定利息。因违法股东出资不到位的侵权行为还可能给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对外责任对外责任是指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外部所应承担的责任,最为常见的是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公司法》对于股东虚假出资对公司债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律师认为,在公司存续期间,如果公司对外负有债务,无论是否应当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所应承担的都是一种补充责任,即应当先以公司财产清偿其债务,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虚假出资股东和其他股东承担清偿责任。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人的代位权,按照最高人民于1999年12月29日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是:
一、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合法;
二、公司及其他股东怠于行使对股东虚假出资行为的追偿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综上所述,股东虚假出资是违反我国公司法的,需啊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避免更大损失,企法优途律师建议您,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付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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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股权转让协议后果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虚假股权转让协议后果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这种资格取决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对公司的发起人,但却是证明其资格的基本依据、非专利技术。对于虚假出资的主体不享有股权时的“股权转让合同”,由于转让的股权并不存在,买受人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合同。根据我国司法规定,善意的买受人一般情况下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以欺诈为由主张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公司法均未否认出资人的股东资格、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出让人收取的转让款项应当予以返还,对于买受人的损失出卖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恶意的买受人(买受人明知或者应知出资存在瑕疵而仍签订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为有效,如果是构成犯罪行为的就会受到刑事处罚。如果转让的股权是不存在的、股东未交付货币、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上述案例中被告未经得原告的同意私自签订协议,没有本人签订就是无效的协议,会致使其他股东的利益及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1。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在公司成立后。但是,在公司已经成立的场合,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虚假出资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却享有股权、其他股东的连带补交责任以及虚假出资股东对虚假出资的行为予以改正的义务。2、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并不改变其已有的股东资格,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虚假股权转让协议会有相应的罚款您好,以及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确认(具有公示的作用)。这些文件虽然不能证明该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买受人与出让股东应对出资不足的部分连带承担补交责任。在公司成立后,不论是在出资人未出资,那么协议的效力就是无效的,就被认为是误解自主的解除合同,还是在其未足额出资的情况下,在特殊情况下(损害国家利益),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主张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对于虚假出资的主体享有股权时的股权转让合同,故而公司法规定了虚假出资股东的补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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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股权转让协议有什么后果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这种资格取决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对公司的发起人,但却是证明其资格的基本依据、非专利技术。对于虚假出资的主体不享有股权时的“股权转让合同”,由于转让的股权并不存在,买受人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合同。根据我国司法规定,善意的买受人一般情况下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以欺诈为由主张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公司法均未否认出资人的股东资格、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出让人收取的转让款项应当予以返还,对于买受人的损失出卖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恶意的买受人(买受人明知或者应知出资存在瑕疵而仍签订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为有效,如果是构成犯罪行为的就会受到刑事处罚。如果转让的股权是不存在的、股东未交付货币、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上述案例中被告未经得原告的同意私自签订协议,没有本人签订就是无效的协议,会致使其他股东的利益及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1。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在公司成立后。但是,在公司已经成立的场合,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虚假出资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却享有股权、其他股东的连带补交责任以及虚假出资股东对虚假出资的行为予以改正的义务。2、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并不改变其已有的股东资格,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虚假股权转让协议会有相应的罚款您好,以及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确认(具有公示的作用)。这些文件虽然不能证明该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买受人与出让股东应对出资不足的部分连带承担补交责任。在公司成立后,不论是在出资人未出资,那么协议的效力就是无效的,就被认为是误解自主的解除合同,还是在其未足额出资的情况下,在特殊情况下(损害国家利益),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主张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对于虚假出资的主体享有股权时的股权转让合同,故而公司法规定了虚假出资股东的补交责任
什么叫虚拟持股,虚拟持股合法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虚拟股票模式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如果实现公司的业绩目标,则被授予者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但没有所有权和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公司时自动失效。在虚拟股票持有人实现既定目标条件下,公司支付给持有人收益时,既可以支付现金、等值的股票,也可以支付等值的股票和现金相结合。虚拟股票是通过其持有者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将他们的长期收益与企业效益挂钩。由于这些方式实质上不涉及公司股票的所有权授予,只是奖金的延期支付,长期激励效果并不明显。
虚拟持股是合法的。
优点
虚拟股票激励模式的优点在于:
(1)它实质上是一种享有企业分红权的凭证,除此之外,不再享有其他权利,因此,虚拟股票的发放不影响公司的总资本和股本结构。
(2)虚拟股票具有内在的激励作用。虚拟股票的持有人通过自身的努力去经营管理好企业,使企业不断地盈利,进而取得更多的分红收益,公司的业绩越好,其收益越多;同时,虚拟股票激励模式还可以避免因股票市场不可确定因素造成公司股票价格异常下跌对虚拟股票持有人收益的影响。
(3)虚拟股票激励模式 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因为获得分红收益的前提是实现公司的业绩目标,并且收益是在未来实现的。
缺点
虚拟股票激励模式的缺点是:激励对象可能因考虑分红,减少甚至于不实行企业资本公积金的积累,而过分地关注企业的短期利益。另外,在这种模式下的企业分红意愿强烈,导致公司的现金支付压力比较大。因此,虚拟股票激励模式比较适合现金流量比较充裕的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
特殊性
虚拟股票和股票期权有一些类似的特性和操作方法,如激励对象和公司在计划施行前签订合约,约定给予虚拟股票的数量、兑现时间表、兑现条件等。
虚拟股票与股票期权的差别在于:
(1)相对于股票期权,虚拟股票并不是实质上认购了公司的股票,它实际上是获取企业的未来分红的凭证或权利。
(2)在虚拟股票的激励模式中,其持有人的收益是现金或等值的股票;而在企业实施股票期权条件下,企业不用支付现金,但个人在行权时则要通过支付现金获得股票。
(3)报酬风险不同。只要企业在正常盈利条件下,虚拟股票的持有人就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而股票期权只有在行权之时股票价格高于行权价,持有人才能获得股 票市价和行权价的价差带来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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