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存在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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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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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存在。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如果给其所在的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双方约定了违约金且数额合理的,则按其约定来担责。如果数额不合理的,可依法申请调整。更多关于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的问题,可以从下方文章中了解。
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存在吗

一、违反保密义务违约责任存在吗

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存在。

保密协议中是有违约责任的,如果一方违约的,需要按约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如果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违约金条款,则当劳动者违约时,需要向单位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九十条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本法规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协议的违约金有效吗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协议中的违约金只要符合《民法典》的要求,即为有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依据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方式。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三、协议必须要有违约条款

协议不是一定要有违约条款。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违约金和损失赔偿两种。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已经给出了非常明确的解答。希望本篇文章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刻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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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签订保密协议的对象
保密协议保守的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用人单位一般只应当与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而不是普通员工,更不能是全体员工。当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性质和情况分析确定企业中的哪些人员掌握了商业秘密。对于某些不在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的普通员工,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的商业秘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
保密的范围
1、技术信息;
2、经营管理信息;
3、特殊约定的其他秘密。
随着商业秘密的范围从技术秘密扩大到经营管理信息、特殊秘密等范畴,对保密的具体范围的确定产生了争议。为此,保密协议应当首先明确员工保密的对象和范围,以免就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及应否保密产生分歧。
保密协议的一般规定
1、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可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2、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不可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
3、保密义务人不可在对外接受访问或者与任何第三方交流时涉及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内容;
4、保密期限,法律对保密协议的保密期限没有规定,即保密的期限可以是长期的,直至其进入公知领域。因此只要其不被公开就可以永远保持其秘密性,因此企业可以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不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而且在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后直至商业秘密公开为止,员工都不得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
5、公司认为应加入的相应条款。
违反保密协议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若员工违反保密协议,可能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因违约或侵权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2、行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工商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或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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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保密协议的违约金金额多少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违反保密协议的违约金金额多少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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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加入了一个公司,因为这是一个大型的公司,然后我第一次加入这么大的,签合同的时候我看到有一个劳动合同保密义务是什么啊,我不太懂,要怎么才不会违反这个保密啊,然后我们的保密义务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员工的保密义务主要有哪些
一般来说员工的保密义务有以下几项:
1、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不泄露公司的保密信息,如果公司承诺不泄露属于他人的保密信息,员工也不得泄露该保密信息;
2、得以任何形式将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如果公司对外承诺不泄露属于他人的商业秘密,则员工也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泄露。
3、正确使用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不得在履行职务之我使用这些保密信息。
4、不得利用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牟利。
5、妥善保管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
相应的员工不得为以下行为之一:
1、将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私自抄录、复制、电邮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携带出公司范围或者提供给他人阅读、复制、传递;
2、将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的传递给公司的竞争对手;
3、未经公司授权,以公司的名义或以公司员工身份对外发布、提供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
4、在离开公司后,以在公司获得的保密信息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服务或牟利;
5、通过其他任何途径或形式泄露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们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
如员工违反了保密义务,则应按照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
保密责任主要有三方面:
一、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三刑事责任(即坐牢)
1、民事责任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违反保密事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的,工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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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条款应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因其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应当承担责任的两种情形:  其
一,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在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且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
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主要是指,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就保守用人单位和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事项作了约定,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就竞业限制作了约定,当劳动者违反了保密约定或者竞业限制约定,且又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应当赔偿的用人单位的损失一般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需要指出的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与赔偿责任所涉及的赔偿金是两码事。
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条款,应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因其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应当承担责任的两种情形:  其
一,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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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主要是指,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就保守用人单位和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事项作了约定,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就竞业限制作了约定,当劳动者违反了保密约定或者竞业限制约定,且又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应当赔偿的用人单位的损失一般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需要指出的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与赔偿责任所涉及的赔偿金是两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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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保密协议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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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形式,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
[律师回复]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表现为根本未出资、未足额出资和未适当出资(即出资的时间、形式或手续不符合规定)三种形式。在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可采取如下的救济方式:
1.减少资本,取消股权
将股东未出资的部分从公司资本中减除,使公司资本与股东的实际出资额一致,取消该股东的股权及股东身份。这种救济方式的采用,会直接缩减公司的财产规模和范围,降低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因此,必须严格按法定减资程序进行,必须在现有债务进行清偿或向提供有效担保之后,未出资的股东才能有效地从公司退出。
2.替代出资,追偿债务
由其他股东替代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该股东的资格继续存在,股权得以圆满,同时,替代出资的股东取得向该股东追偿的权利,如果追偿失败或该股东无力清偿,替代出资的股东应有权选择继续追偿或直接取得该项股权抵偿替代履行的出资。
3.转让股权,变更股东
将未出资股东的股权直接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之外的投资者,由受让者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此与前种方式的区别在于越过替代履行、追偿出资款的中间程序,而直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取得该项股权。
显然,未出资股东和已出资股东对上述方式会有完全不同的立场,如公司经营良好、前景乐观,未出资股东会趋于选择填补出资、完善股权如公司经营不良、前景悲观,则会趋于选择不予出资、退出公司。而其他股东的立场可能正好相反。民商法的原则历来是分辨善恶、归咎其错,上述方式的选择权无疑应归属于无过错的已出资股东,负有过错的未出资股东在此应承担被动的不利后果。但需强调的是,股权的转让是股东固有的权利,除为清偿股东债务而在诉讼程序中强制执行的情况外,股权是不可强制转让的,已出资股东如选择股权转让方式,必须以未出资股东的同意为前提,实践中出现的勒令退股或开除股东的做法都是悖于公司法的基本原理的。
保密协议可否约定违约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保密协议中约定违约金。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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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保密义务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违反保密义务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是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另外,保密义务附随义务之间本来就具有紧密的联系,因为附随义务是包含保密义务的。保密义务一般情况下会直接体现在书面合同中,对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谁都不能轻易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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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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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投保人违反该义务的后果
[律师回复]
一、如何认定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有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其客观要件,即告知义务人不告知有关重要事项或有关事项做不实说明。其主观要件,指义务人的告知或不实的告知是否为故意或过失所致。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匿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随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度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可见,我国《保险法》对于告知义务的违反,根据义务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和违反告知义务造成的实际后果或者说违反义务的程度不同而作了不同的处理。该条对告知义务的规定区分为下列情形:
(一)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即故意作不实告知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三)投保人因过失遗漏和过失作不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四)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包括遗漏与不实告知,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二、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对于投保人隐瞒或遗漏,或者过失为错误说明,不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而且不影响保险事故的发生即投保人无过失的情形,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不发生影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一方能否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变更或撤销合同,或以未达成合意为由而主张合同不成立呢例如,在投保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对保险标的有关重大事项未于告知或作了错误告知,导致保险人作出与告知事实真相情况下可能作出的不同的保险决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成立除以保险利益原则来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外,不得引入重大误解或错误为由来主张保险合同不成立或撤销,否则将违背保险提供保障的基本精神。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就是法律对保险人行事解除权所作的明确的时间限制。我国保险法规定了2年的除斥期间,其适用范围非常有限,只使用于人身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实,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情况。至于其他情况以及财产保险合同的除斥期间均未规定。除斥期间的规定,既可以避免保险合同因保险人解除权的存在而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也可以避免保险人投机,如果对保险人行使解除权没有任何限制,那么,保险人就可以选择在对自己有利时解除合同。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受让人义务是什么,违约责任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受让人义务是什么根据《合同法》第348条规定,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受让人义务有:
1、按照约定使用该项技术,不能超越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未经让与人同意,不得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该项技术秘密成果。
2、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在使用费的数额上,当事人可依具体情况自由约定,一旦约定,当事人应当遵守。在支付方式上,当事人可以采用一次总算方式,或提成支付方式或者一次总算与提成支付相结合的方式。如果当事人对此无约定的,原则上当事人采用一次总算,但也可根据受让人的经济状况采取分期支付的方法。
3、按照约定承担保密义务。技术秘密成果一旦失密,也就不成其技术秘密成果了。受让人应按照约定承担保密义务。技术秘密成果一旦失密,也就不成其技术秘密成果了。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将技术秘密故意或过失地泄露出,为公众所知。维护让与人和自己的合法权益,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受让人应当积极履行上述义务,受让人不得将技术秘密让与第三人也是受让人保密义务的体现。如果第三人从受让人处窃取或者获得了技术秘密,除非能证明他已采取了足够的保密措施而不能阻止。受让人要对转让人承担泄密责任。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受让人应当积极履行上述义务,同时享有实施该项技术、接受让与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指导的权利,让与人逾期两个月没有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和技术指导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受让人违约责任有哪些(
1)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必须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2)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合同约定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3)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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