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有什么无效条款呢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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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借款合同中有什么无效条款呢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借款合同中有什么无效条款呢

一、借款合同中有什么无效条款呢

借款合同中下列条款是无效的:

一、提供借款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

二、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三、约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而免责的条款。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二、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什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三、银行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有什么

银行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借款合同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借款合同是转移货币处分权的合同。

若认为借款合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则新所有人就不能有“返还”的义务;而借款合同的借用人按约定负有“返还”的义务。

3、银行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借款人所支付的利息,是合同的对价

4、银行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借款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并不以标的物交付为要件。

5、银行借款合同为双务合同。银行所负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数额、期限及时拨付款项给借款人;借款人所负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期限归还相同数额款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

6、银行借款合同为要式合同。依我国《民法典》和《借款合同条例》的相关规定,以银行为一方的借款合同为要式合同,必须使用书面形式。

7、银行借款合同的标的只能是货币。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借款合同中有什么无效条款呢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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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有什么无效条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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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哪些借条无效
[律师回复] 一般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借条,有效,但如果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则借条无效,例如: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
2、签订虚假的借条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借条无效的除外;
4、违背公序良俗的;
5、借条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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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有什么无效条款呢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借款合同中有什么无效条款呢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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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有哪些无效条款呢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借款合同中有哪些无效条款呢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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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怎样处理无效的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无效该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一、怎样处理无效的民间借贷《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民间借贷合同的特点,借贷合同无效后,一般要承担如下后果:
1、借款人返还借款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返还财产并不是违反民事义务所直接产生的法律后果,它的存在也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主观状态予以否定性评价的表现。因此,返还财产不适用无过错原则,即无论当事人对缔结合同是否有过错,依据无效合同取得、占有的财产因无合法根据,都应当返还对方。换言之,即使是无过错一方占有了对方财产,也应当返还给对方。所有物的返还,是以物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能够返还为条件。因为民间借贷合同主要以金钱为标的,故返还借款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不能返还和事实上的不能返还之情形。因此,针对无效借贷合同而言,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尚未履行,则不得履行。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已经履行,取得借款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返还借款。
2、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过错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过错,有单方过错和双方过错,无效借款合同的损害赔偿,也适用过错相抵原则。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将给当事人带来损失,这里的损失,一般指贷款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息损失,如果有其他损失,还应当承担赔偿其他损失的责任。如果贷款人已经提供借款,返还借款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借款人应当赔偿损失;如果贷款人实际未提供借款,但合同无效是借款人过错造成的,则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如果合同是双方过错造成的,则由双方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3、追缴财产《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二、民间借贷无效该怎么处理无效借贷合同如系由借出人引起的,借入者只须返还本金;由借入人引起的,借入人除了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如果是非法所得,还将被收缴。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借钱的时候,人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一般要求债务人是写张借条。随着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在借贷过程中为了更好的保障双方的权益,选择签订书面的借贷合同,那么民间借贷合同什么时候生效呢,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又有哪些。 民间借贷合同的无效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人民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时间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生效时间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可以视为具备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2、其他民间借贷合同生效时间 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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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有哪些无效条款呢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借款合同中有哪些无效条款呢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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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什么样的借条无效
[律师回复] 什么样的借条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1、借贷进行非法活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3、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
4、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务。”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依照有关法规,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法院除判决返还本金外,对出借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当收缴,对借款方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5、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6、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无效。
二、不受法律保护的借条有哪些按照法律规定,无效借款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以从事非法活动为目的的借贷合同。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此外,高利贷利息也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生活中,借条是极为常见的一种合同,如果您不知道借条的内容该怎么写才有效,将可能使自己的利益蒙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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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无效有什么后果呢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借款合同无效有什么后果呢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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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是什么,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借钱的时候,人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一般要求债务人是写张借条。随着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在借贷过程中为了更好的保障双方的权益,选择签订书面的借贷合同,那么民间借贷合同什么时候生效呢,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又有哪些。 民间借贷合同的无效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人民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时间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生效时间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可以视为具备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2、其他民间借贷合同生效时间 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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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朋友最近去问别人借钱来着,但是双方签订的合同法院不承认,请问借款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都有啥?
[律师回复]
一、明确保证人责任性质
  关于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两种:第一种是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第二种是保证合同因自身欠缺有效要件导致无效。本文主要分析第一种情形。
  对于主合同无效引发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因过错而承担的民事责任是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在担保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担保人与主合同的债权人已由一般抽象的社会化关系转化为一种具体的利益关系,双方缔结该利益关系便互负通知、协助、保护、忠实之法定义务。
  如果担保人违反此类法定义务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相对方有权依据合同法之规定请求有过错的担保人赔偿其损失。此时,担保人的过错并非因主合同的无效而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而是担保人在签订、履行担保合同过程中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若担保人在担保合同缔约过程中履行了通知、协助等法定义务,主观上不存在明知主合同无效的过错,则不承担主合同无效所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
  实际上,保证人作为主合同债务的辅助人,在主合同无效时其承担的缔约过错责任属于补充性的责任,而不是连带性的责任,因此,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保证人因具有过错而承担的是缔约上的责任,即因缔约担保合同时主观上有过错而引发的民事责任,而非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二、担保人有过错的界定
  所谓“担保人有过错”,应指保证人明知合同无效而促成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过错。具体可概括为:
  
1、保证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从而使得债权人产生信赖,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
  
2、担保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事由仍积极促成主合同的成立或为主合同的订立进行居间活动;
  
3、主合同内容上违法,保证合同与之同时订立,可以认定保证人对主合同的订立具有过错;
  
4、如果主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保证人已查知其真实目的时,仍为其提供担保的。
  此种过错的特点在于:
  1?它是主合同无效的过错向担保人的延伸,是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按照民事责任的原理,担保人主观上有过错,又实施了无效的民事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无疑担保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担保人之所以要承担责任,原因在于其在缔约时已经认识到主合同无效,该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为之提供保证担保也应该无效。在此情况下,保证人对主合同的债权人就负有通知等义务,及时止损,防止无效的结果发生,若担保人没有履行该义务,仍提供担保,使得债权人产生信赖,与债务人订立主合同。说明担保人对于主合同无效采取放任的态度,有主观上的过错,故对无效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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