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令解除合同与确认合同解除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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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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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判令解除合同与确认合同解除的区别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判令解除合同与确认合同解除的区别是什么

一、判令解除合同与确认合同解除的区别是什么

判令解除合同与确认解除合同的区别:

1、判令解除合同由法院作出,确认解除合同由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作出;

2、确认解除合同中的仲裁是一裁终局的,而判令解除合同中的诉讼还可以上诉;

3、确认解除合同中由仲裁机构确认的,合同中还要约定仲裁协议;

4、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二、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是什么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如下: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解除权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直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无需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什么情况下是可以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以下情形下可以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

1、出租人未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承租目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判令解除合同与确认合同解除的区别是什么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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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令解除合同与确认合同解除的区别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判令解除合同与确认合同解除的区别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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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关于确认与确认劳动关系之诉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近年来,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数量有所增长。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主要目的有以下两点:
1.依此作为认定工伤或享受相关待遇的前提。
2.以此作为要求连续计算工龄、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工资或生活费、支付经济补偿、办理退休等的前提。经调研,笔者发现目前劳动者存在以下三大认识误区:将档案存放关系与劳动关系混淆。有人误以为档案放在何处就是和哪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有的劳动者因此在离开单位十几年后又到,要求确认与档案所在的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实际提供劳动为前提,如仅是档案存放在某单位,但双方实际并不存在提供劳动、支付劳动报酬、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管理等劳动关系认定的要素,并不会认为双方还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与公司注销之后的债权债务承担混为一谈。有的劳动者在其提供劳动的公司被注销后,要求确认和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债权债务清理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达到补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支付工资等目的。但确认劳动关系主要依靠劳动者给谁提供劳动、谁给劳动者发放工资等情况做出判断,不会因为公司注销之后的债权债务承担问题,而认为劳动者与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这一问题的混淆,导致劳动者白白浪费诉讼精力和成本,不如直接通过主张债权债务承担的方式处理,如,向劳动部门要求上级单位补缴保险费等。将非自愿被安排到其他公司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问题,与前后关联公司的劳动关系确认问题相混淆。有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此时,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很多劳动者要求确认变更工作前后的所有时间均是和原用人单位或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基于劳动者在各个时间段是分别与不同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这种诉讼请求无疑是得不到支持的。对于这种情况,《条例》已规定“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可依照该规定向新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无需单独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否则,可能会走弯路,白白耽误时间、浪费金钱。(李颖)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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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一样,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证伪)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工商进行企业登记,公安机关进行户口登记,公证机关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的公证行为,交通警察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技术监督部门对于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认定等,都属于行政确认。
因为行政确认认定的是事实,所以即使申请的时候手续不全或者程序不完整,但是只要认定的事实是正确的,行政确认就是有效的。比如,甲乙两家之间出现土地使用权纠纷,甲的儿子申请权属确认,按照法律规定和技术操作确认了土地使用权归甲家所有,后来发现甲的儿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申请资格,但此时的土地所有权权属认定并不因此无效或被撤销。因为土地使用权的归属的认定是对一个事实情况的确认,申请人是否有资格,并不影响客观事实的真实性。
行政许可,是指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行政许可一般为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一般为外部行政行为。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一样,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证伪)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工商进行企业登记,公安机关进行户口登记,公证机关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的公证行为,交通警察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技术监督部门对于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认定等,都属于行政确认。
因为行政确认认定的是事实,所以即使申请的时候手续不全或者程序不完整,但是只要认定的事实是正确的,行政确认就是有效的。比如,甲乙两家之间出现土地使用权纠纷,甲的儿子申请权属确认,按照法律规定和技术操作确认了土地使用权归甲家所有,后来发现甲的儿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申请资格,但此时的土地所有权权属认定并不因此无效或被撤销。因为土地使用权的归属的认定是对一个事实情况的确认,申请人是否有资格,并不影响客观事实的真实性。
行政许可,是指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行政许可一般为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一般为外部行政行为。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收入确认与发票确认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小企业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上的不同之处有:
①不再要求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而是要求小企业采用发出商品或者提供劳务交易完成和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作为标准,减少关于风险与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同时就几种常见的销售方式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时点。
②在收入计量方面,不再要求小企业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或者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的金额,而是要求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收入的金额。
2、《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按照制度规定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选择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就不能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而《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看,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也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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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令解除合同与确认合同解除的区别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判令解除合同与确认合同解除的区别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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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向我咨询了合同解除的有关问题,我也不太清楚,问一下合同解除的诉讼与确认之诉有什么流程?
[律师回复] 合同解除方有权对其自身的合同解除行为之效力提起“反向确认之诉”
合同法将否认合同解除行为效力的请求权赋予了被解除方,这是“确认之诉”的一种法律形态。一般而言,“确认之诉”是当事人出于对其实体权利固定化的需求而提起的一种诉讼形态。无论是对某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还是对一定的权利范围进行确认,提起确认之诉的涉诉主体一般均是民事实体权利人。
那么,合同解除方是否应享有对其合同解除行为效力的“反向确认”请求权?对此,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作出任何制度性规定。
民事诉权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责任人是否可享有提起“反向确认之诉”的诉权?笔者认为,反向确认之诉制度的确立是完全必要的,因为“反向确认之诉”存在的合法性在于,责任人因民事责任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而与之产生了特定的利害关系,从而产生了“诉的利益”。
“反向确认之诉”制度中,提起确认之诉的不是民事实体权利人而是民事责任人,涉诉的目的是为了确认责任人的责任性质或范围,其客观上使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完全相分离。可见,“反向确认之诉”不再是为实现某种给付目的而存在,而是原告为对自身的责任性质或范围得以明确化的一种诉讼类型。
应该说,解除权人对合同解除行为效力的反向确认完全符合上述诉权理论。一方面,解除合同是其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另一方面,合同被其“通知解除”后从该解除行为的效力是否能够得到司法确认的角度而言,解除权的行使方又成为了一种特定的责任人,即其有责任确保自身所作出的解除行为具备合法有效的法律状态。
事实上,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方之所以提起反向确认之诉,其目的在于使得该类诉讼请求在其整体利益保护中具有防卫性。由于现实中确实存在着这样的特
殊情况:即权利人一方面对自己的实体权利怠于用合法的诉讼方式积极加以解决,而另一方面却又对责任人提出诸多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权利主张。此时,责任人处于既不能履行责任又无法摆脱权利人“侵扰”的境地。尤其是在被解除方没有提起合同解除异议之诉的情形下,为了防止此后对方行使此项诉权,合同解除方有权请求司法权确认其解除行为有效,此举不违反任何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显然,赋予责任人以“反向确认之诉”的诉权是解决民事行为效力稳定问题的有效机制。“反向确认之诉”的判决可以作为责任人通过提存或抵消制度来消灭自己债务的有效依据。在合同解除纠纷中,解除权行使方为了稳定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并为了奠定对合同解除后的有关清算责任基础,当然有权利对其解除行为提起反向确认之诉,以达到稳定社会经济关系之目的。(未完待续) (作者:师安宁)
继上面所说的有关合同解除的诉讼与确认之诉 的答案,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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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判令解除合同吗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能判令解除合同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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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如何正确认识和理解劳动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的变更,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就其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而达成的协议。合同变更必须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凡未成立或无效的合同,不存在变更的问题。合同的变更,可能表现为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的变更,还可能表现为价款或酬金的变更。 合同的解除,是指依法提前终止合同关系,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前者是指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给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后者亦称法律上的解除,是指法定的原因出现时,合同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合同解除,同样以成立生效的合同为对象,未成立或无效合同不存在解除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有的判决书认定某种合同关系无效,却在判项中判决予以解除,这显然没弄清合同解除的法定内涵。 合同解除具有使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效力。在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情形中,实际上是双方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定一个新的协议消灭原合同关系;在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中,一般是由于一方违约使合同的根本目的落空,即所谓一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他方才享有单方的解除权。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我国民事立法也承认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与损害赔偿是可以并存的。损害赔偿应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所致的损害,还包括合同解除后,因恢复原状所发生的损失,但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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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解除合同
根据法律,单方解除合同时,须及时通知对方。合同自告知送达对方之日起失效。若对方未履行义务,合同在期限届满后自动终止。双方对解除有异议可寻求司法确认。无通知解除的,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自文书送达对方时解除,例外情况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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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在一家公司工作,因为工作的原因需要了解一下关于这个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区别是什么,希望能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行政确认是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授权,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的申请,对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权利、资格或法律地位等进行认定、甄别、证明并予以宣告的行政行为。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政确认通常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行政主体才能对申请事项进行确认。
2.行政确认是一种外部的具体行政行为,它由申请、受理、审查、确认等一系列程序性要素组合而成,并由此构成一个完整的行政确认行为。
3.行政确认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作出确认行为时必须以书面形式为之,并要符合一定的技术要求。
4.行政确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这种法律效力具体体现为确定力、证明力、不可撤销力。
5.行政确认的外在表现形式往往以技术鉴定书等形式出现,在较大程度上受技术规范的制约,并由此决定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和基本分类。
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有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行政鉴定等。依据受理内容的不同,行政确认可做出如下分类:
1.对法律上主体资格、身份及法律地位的确认,如通过药品经营企业登记对企业经营主体资格的确认。
2.对权属的确认,如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对房屋所有权的确认等。
3.对法律关系的确认,如婚姻登记就是对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确认。
4.对法律事实的确认,如出租车出城登记就是对出租车驾驶出城这一法律事实的确认。
5.对法律责任的确认,如医疗事故鉴定、交通事故的认定等。
6.对能力的确认,如技术鉴定即是对个人是否具有从事某种行为的能力的确认。
7.对行为的法律效力的确认,如复议机关撤销被提起复议的行政处罚就是对该行政处罚违法性的确认。
■行政确认的作用。
行政确认为行政管理和法院审判活动提供准确、客观的处理依据;有利于预防各种纠纷的发生;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行政机关进行科学管理。
■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具体相关内容可查看《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区别》一文)
■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别。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通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是确认在前,许可在后;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结果。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行为对象不同。行政确认是指对行政相对人既有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确定和认可,主要是指对身份、能力和事实的确认;行政许可的行为对象是许可行政相对人获得为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一般来说,前者是业已存在,而后者是许可之前不得为之。

二、行为的法律效果不同。行政确认中未被认可的行为或地位将发生无效的结果而不适用法律制裁;而在行政许可中,未经许可而从事的行为将发生违法后果,当事人将因此受到法律制裁。即前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对今后仅是一种预决作用;而后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后及性,不具有前溯性。

三、所为的意思不同。行政确认行为表明行政主体的态度是对某种状态、事件、物或行为予以法律上的承认、确定或否定;而行政许可行为则是行政主体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判断的前提下,对申请是否予以准许或同意的行为。

四、行为性质不同。行政确认属于确认性或宣示性行政行为,它仅表明现有的状态,而不以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行政许可,从其正常状态(即批准)而言是建立、改变或者消灭具体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形成性行政行为。

五、内容不同。行政确认行为的内容具有“中立性”,它并不直接为当事人设定权利或义务,对当事人是有利还是不利,取决于确认时原已存在的法律状态或事实状态;而行政许可行为则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它直接为申请人授益。

六、方式不同。行政确认既有依申请的确认也有依职权的确认;而行政许可则只能是依申请才能发生的行政行为。
确认劳动关系与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可一并主张
[律师回复] 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先确认劳动关系之后,在以单位违法而解除劳动关系。但是不能同时一起主张,也在劳动关系未确认之前是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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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令解除劳动合同怎么维权
当劳动合同被解除,你有三种途径保护自身权益:1)请求恢复并继续履行已解除的劳动合同;2)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支付赔偿金;3)若上述方式不满意,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寻求公正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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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增值税收入确认和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增值税收入确认和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增值税收入指的是对应增值税事项进行申报纳税,
所得税申报所指收入是含了应增值税收入以及应营业税的收入,还有其他应纳入计缴所得税的相关收入事项。
增值税是价外税,是销售商品过程中单独收取的部分,是不计入会计的利润的,在核算时不影响会计利润,因此增值税不用加入收入中。但另说明增值税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基础,在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中会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增值税的核算需要准确,避免错误。
“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商品如果提前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当天即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企业所得税上要求销售商品时需同时满足国税函[2008]875号文第一条
(一)规定的条件,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因此,贵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先开具发票,虽然商品未发出,但按规定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上不需要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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