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令解除合同与确认合同解除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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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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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判令解除合同与确认合同解除的区别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判令解除合同与确认合同解除的区别是什么

一、判令解除合同与确认合同解除的区别是什么

判令解除合同与确认解除合同的区别:

1、判令解除合同由法院作出,确认解除合同由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作出;

2、确认解除合同中的仲裁是一裁终局的,而判令解除合同中的诉讼还可以上诉;

3、确认解除合同中由仲裁机构确认的,合同中还要约定仲裁协议;

4、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二、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是什么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如下: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解除权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直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无需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什么情况下是可以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以下情形下可以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

1、出租人未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承租目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判令解除合同与确认合同解除的区别是什么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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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令解除合同与确认合同解除的区别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判令解除合同与确认合同解除的区别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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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想了解一下判令解除合同与确认合同解除的区别
[律师回复] 判决解除合同与确认解除合同的区别
    1、判决解除合同与确认合同解除是同一种意思不同的说法。
    2、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因为,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并不溯及力,因此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4、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一种形式,合同终止有多种形式,包括履行完毕终止、合同解除终止、混同终止等。合同解除必然导致合同终止,但合同终止不全是因为合同解除导致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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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与确认劳动关系之诉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近年来,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数量有所增长。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主要目的有以下两点:
1.依此作为认定工伤或享受相关待遇的前提。
2.以此作为要求连续计算工龄、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工资或生活费、支付经济补偿、办理退休等的前提。经调研,笔者发现目前劳动者存在以下三大认识误区:将档案存放关系与劳动关系混淆。有人误以为档案放在何处就是和哪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有的劳动者因此在离开单位十几年后又到,要求确认与档案所在的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实际提供劳动为前提,如仅是档案存放在某单位,但双方实际并不存在提供劳动、支付劳动报酬、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管理等劳动关系认定的要素,并不会认为双方还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与公司注销之后的债权债务承担混为一谈。有的劳动者在其提供劳动的公司被注销后,要求确认和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债权债务清理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达到补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支付工资等目的。但确认劳动关系主要依靠劳动者给谁提供劳动、谁给劳动者发放工资等情况做出判断,不会因为公司注销之后的债权债务承担问题,而认为劳动者与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这一问题的混淆,导致劳动者白白浪费诉讼精力和成本,不如直接通过主张债权债务承担的方式处理,如,向劳动部门要求上级单位补缴保险费等。将非自愿被安排到其他公司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问题,与前后关联公司的劳动关系确认问题相混淆。有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此时,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很多劳动者要求确认变更工作前后的所有时间均是和原用人单位或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基于劳动者在各个时间段是分别与不同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这种诉讼请求无疑是得不到支持的。对于这种情况,《条例》已规定“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可依照该规定向新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无需单独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否则,可能会走弯路,白白耽误时间、浪费金钱。(李颖)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一样,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证伪)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工商进行企业登记,公安机关进行户口登记,公证机关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的公证行为,交通警察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技术监督部门对于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认定等,都属于行政确认。
因为行政确认认定的是事实,所以即使申请的时候手续不全或者程序不完整,但是只要认定的事实是正确的,行政确认就是有效的。比如,甲乙两家之间出现土地使用权纠纷,甲的儿子申请权属确认,按照法律规定和技术操作确认了土地使用权归甲家所有,后来发现甲的儿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申请资格,但此时的土地所有权权属认定并不因此无效或被撤销。因为土地使用权的归属的认定是对一个事实情况的确认,申请人是否有资格,并不影响客观事实的真实性。
行政许可,是指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行政许可一般为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一般为外部行政行为。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一样,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证伪)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工商进行企业登记,公安机关进行户口登记,公证机关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的公证行为,交通警察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技术监督部门对于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认定等,都属于行政确认。
因为行政确认认定的是事实,所以即使申请的时候手续不全或者程序不完整,但是只要认定的事实是正确的,行政确认就是有效的。比如,甲乙两家之间出现土地使用权纠纷,甲的儿子申请权属确认,按照法律规定和技术操作确认了土地使用权归甲家所有,后来发现甲的儿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申请资格,但此时的土地所有权权属认定并不因此无效或被撤销。因为土地使用权的归属的认定是对一个事实情况的确认,申请人是否有资格,并不影响客观事实的真实性。
行政许可,是指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行政许可一般为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一般为外部行政行为。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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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令解除合同与确认合同解除的区别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判令解除合同与确认合同解除的区别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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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一样,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证伪)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工商进行企业登记,公安机关进行户口登记,公证机关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的公证行为,交通警察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技术监督部门对于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认定等,都属于行政确认。
因为行政确认认定的是事实,所以即使申请的时候手续不全或者程序不完整,但是只要认定的事实是正确的,行政确认就是有效的。比如,甲乙两家之间出现土地使用权纠纷,甲的儿子申请权属确认,按照法律规定和技术操作确认了土地使用权归甲家所有,后来发现甲的儿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申请资格,但此时的土地所有权权属认定并不因此无效或被撤销。因为土地使用权的归属的认定是对一个事实情况的确认,申请人是否有资格,并不影响客观事实的真实性。
行政许可,是指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行政许可一般为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一般为外部行政行为。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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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收入确认与发票确认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小企业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上的不同之处有:
①不再要求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而是要求小企业采用发出商品或者提供劳务交易完成和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作为标准,减少关于风险与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同时就几种常见的销售方式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时点。
②在收入计量方面,不再要求小企业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或者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的金额,而是要求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收入的金额。
2、《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按照制度规定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选择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就不能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而《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看,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也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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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判令解除合同吗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能判令解除合同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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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如何区分责令改正与;警告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区分责令改正与;警告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警告”是一种行政处罚方式,是指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行为的谴责和警示。其目的是通过对违法行为人以申-明其有违法行为,使其以后不再违法,否则就要受到更严厉的处罚。警告可以口头作出,也可以书面作出。书面作出的,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具体讲,
首先,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只针对违法行为本身,是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制止,目的在于恢复原状;
其次,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在一些法律、法规中可以设定为行政处罚的前置性条件,如规定当事人要先改正违法行为,不改正的,才可给予行政处罚。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是行政处罚,因此不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实践中,应该说“责令改正”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着重要作用。法律上有规定,客观上有需要。
首先为了区别于行政处罚,有必要在对违法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单独制作下达责令改正文书。
其次,下达的整改意见应该明确整改的具体问题,有必要的话还要提出整改措施建议。
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向我咨询了合同解除的有关问题,我也不太清楚,问一下合同解除的诉讼与确认之诉有什么流程?
[律师回复] 合同解除方有权对其自身的合同解除行为之效力提起“反向确认之诉”
合同法将否认合同解除行为效力的请求权赋予了被解除方,这是“确认之诉”的一种法律形态。一般而言,“确认之诉”是当事人出于对其实体权利固定化的需求而提起的一种诉讼形态。无论是对某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还是对一定的权利范围进行确认,提起确认之诉的涉诉主体一般均是民事实体权利人。
那么,合同解除方是否应享有对其合同解除行为效力的“反向确认”请求权?对此,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作出任何制度性规定。
民事诉权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责任人是否可享有提起“反向确认之诉”的诉权?笔者认为,反向确认之诉制度的确立是完全必要的,因为“反向确认之诉”存在的合法性在于,责任人因民事责任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而与之产生了特定的利害关系,从而产生了“诉的利益”。
“反向确认之诉”制度中,提起确认之诉的不是民事实体权利人而是民事责任人,涉诉的目的是为了确认责任人的责任性质或范围,其客观上使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完全相分离。可见,“反向确认之诉”不再是为实现某种给付目的而存在,而是原告为对自身的责任性质或范围得以明确化的一种诉讼类型。
应该说,解除权人对合同解除行为效力的反向确认完全符合上述诉权理论。一方面,解除合同是其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另一方面,合同被其“通知解除”后从该解除行为的效力是否能够得到司法确认的角度而言,解除权的行使方又成为了一种特定的责任人,即其有责任确保自身所作出的解除行为具备合法有效的法律状态。
事实上,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方之所以提起反向确认之诉,其目的在于使得该类诉讼请求在其整体利益保护中具有防卫性。由于现实中确实存在着这样的特
殊情况:即权利人一方面对自己的实体权利怠于用合法的诉讼方式积极加以解决,而另一方面却又对责任人提出诸多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权利主张。此时,责任人处于既不能履行责任又无法摆脱权利人“侵扰”的境地。尤其是在被解除方没有提起合同解除异议之诉的情形下,为了防止此后对方行使此项诉权,合同解除方有权请求司法权确认其解除行为有效,此举不违反任何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显然,赋予责任人以“反向确认之诉”的诉权是解决民事行为效力稳定问题的有效机制。“反向确认之诉”的判决可以作为责任人通过提存或抵消制度来消灭自己债务的有效依据。在合同解除纠纷中,解除权行使方为了稳定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并为了奠定对合同解除后的有关清算责任基础,当然有权利对其解除行为提起反向确认之诉,以达到稳定社会经济关系之目的。(未完待续) (作者:师安宁)
继上面所说的有关合同解除的诉讼与确认之诉 的答案,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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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解除合同
根据法律,单方解除合同时,须及时通知对方。合同自告知送达对方之日起失效。若对方未履行义务,合同在期限届满后自动终止。双方对解除有异议可寻求司法确认。无通知解除的,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自文书送达对方时解除,例外情况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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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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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令解除劳动合同怎么维权
当劳动合同被解除,你有三种途径保护自身权益:1)请求恢复并继续履行已解除的劳动合同;2)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支付赔偿金;3)若上述方式不满意,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寻求公正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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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如何正确认识和理解劳动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的变更,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就其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而达成的协议。合同变更必须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凡未成立或无效的合同,不存在变更的问题。合同的变更,可能表现为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的变更,还可能表现为价款或酬金的变更。 合同的解除,是指依法提前终止合同关系,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前者是指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给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后者亦称法律上的解除,是指法定的原因出现时,合同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合同解除,同样以成立生效的合同为对象,未成立或无效合同不存在解除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有的判决书认定某种合同关系无效,却在判项中判决予以解除,这显然没弄清合同解除的法定内涵。 合同解除具有使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效力。在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情形中,实际上是双方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定一个新的协议消灭原合同关系;在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中,一般是由于一方违约使合同的根本目的落空,即所谓一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他方才享有单方的解除权。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我国民事立法也承认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与损害赔偿是可以并存的。损害赔偿应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所致的损害,还包括合同解除后,因恢复原状所发生的损失,但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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