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与扶养费怎样界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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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抚养费与扶养费怎样界定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抚养费与扶养费怎样界定

一、抚养费扶养费怎样界定

对象不同。

扶养费是同辈之间,比如兄长扶养弟弟。

抚养则指的长辈对晚辈,比如父母抚养子女;

义务不同。

抚养一般都会承担监护的责任,而扶养则一般指照顾日常生活。

抚养费是长辈对晚辈给予生活上的物质帮助所支付的钱款。

扶养费一般是指夫妻之间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互相扶助和供养所支付的钱款。

抚养费是长辈给晚辈钱款,扶养费则是平辈之间给予钱款。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离婚前夫不给抚养费怎样办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前夫不支付抚养费的,女方可以以子女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法院判决前夫支付抚养费后,对方仍不执行法院作出的关于抚养费的生效判决的,可以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可以予以15日以下的拘留。

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要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离婚后孩子抚养费怎样解决

对于离婚抚养费的支付是可以自己选择方式的。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

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抚养费与扶养费怎样界定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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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律依据是关键
  我们应该理解,不予补偿的违章建筑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无偿拆除的建筑而不能以是否具有产权证或批准文件作为判断是否是违章建筑的唯一标准。既然是这种理解,有一个前提,首先要找到依据确认他的是违章建筑的法律依据,如果是占了公路的保护区,违反了《公路法》的规定,还是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违反《城市规划法》的规定 是在建房当中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违反了《建筑法》的规定,还是在机场高度控制区域,房屋建设超高,违反《民航法》的规定 是在河道当中修建房屋,违反了《防洪法》的规定,还是房屋的质量形象太差,影响市容,违反了的《市容管理条例》的规定等等。
  

二,是否违章必须由法律授权的机关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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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应该理解,不予补偿的违章建筑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无偿拆除的建筑而不能以是否具有产权证或批准文件作为判断是否是违章建筑的唯一标准。既然是这种理解,有一个前提,首先要找到依据确认他的是违章建筑的法律依据,如果是占了公路的保护区,违反了《公路法》的规定,还是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违反《城市规划法》的规定 是在建房当中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违反了《建筑法》的规定,还是在机场高度控制区域,房屋建设超高,违反《民航法》的规定 是在河道当中修建房屋,违反了《防洪法》的规定,还是房屋的质量形象太差,影响市容,违反了的《市容管理条例》的规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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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与定金应该怎么界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证金与定金如何界定
定金属于金钱质,且属于金钱质其中的债权质,定金的成立以定金的交付为要件,定金在作为质物期间所有权不转移,接受定金的一方对定金不拥有所有权。定金的所有权自约定的定金处罚条件成就时发生转移或者为索赔的标准。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应当双倍返还对方作为赔偿。定金作为担保方式是双方担保,而非担保债权人一方。
保证金虽然为金钱质,但交付保证金一方违约时,所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至于是否有权要求返还保证金则以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该保证金担保的对象为判断依据,接受保证金一方违约时所承担的仍然是违约责任,而不是定金的双倍返还责任。保证金可以是单方担保,也可以是双方担保,根据双方对保证金约定的目的作为认定依据。
案情分析:
某公司与某商场签订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承租该商场的部分展区,专营该公司的产品,合同期限三年。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承租方在签订合同后应向出租方交纳保证金15万元。承租方要按出租方的要求格局进行装饰装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如一方有违约行为,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并承担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承租方向出租方交纳了10万元的保证金,并按合同约定的在三个月内装修完毕的要求开始入场装修,装修过程中出租方以承租方没有按合同约定在装修前应向其交验装修图纸及已开始的装修不符合其统一标准为由要求承租方停止了装修。后因双方对此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均表示解除租赁合同,出租方在一段时间后将该展区另行出租他人。为此,承租方要求出租方退还所交的10万元保证金,出租方以承租方违约并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而不予退还。经多次协商未果,承租方遂以出租方故意设置障碍而构成违约为由向提讼,要求判令出租方退还10万元保证金,出租方仍以承租方违约并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抗辩,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承租方给出租方交纳的10万元保证金的性质产生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该10万元应当属于定金性质,根据定金罚则的原则,如承租方违约,则无权要求退还保证金,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出租方违约,则应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由出租方返还承租方10万元的保证金。另一种意见认为,该保证金不属于定金,应当认定为具有质押性质的金钱质。
案情评析:
?
笔者支持
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定金和保证金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的法律效力、法律后果、适用原则、数额标准及目的均不尽相同。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质物以担保合同债务的履行。从其内容和《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关于定金的规定来看,它不是担保物权,也不是保证担保,而是一种特殊的金钱担保,即金钱质。其特点首先表现在它具有普通质物的特点,作为质物在质押期间所有权不转移,即接受定金的一方对定金不拥有所有权。但其又具有其他质物不具有的特点,不适用《担保法》
第六十六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为质权人所有”的禁止流质契约的规定。《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担保法解释》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因此,定金作为金钱质,不适用禁止流质契约的规定而适用定金罚则规定,它是法定的一种特殊的金钱质,也就是说当合同约定的定金处罚条件成就时,定金的所有权即可发生转移,或成为双倍索赔的标准和依据,或成为不予返还的法律依据,具有补偿和惩罚的双重性。其担保的方式是双方担保而非普通质物的对债权人一方的担保。定金的数额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不得高于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保证金是指债务人或
第三人以担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将其一定数额的金钱交付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根据《担保法》及其解释,以金钱作为出质物设立质押的,即为金钱质。因此,保证金实际上就是金钱质的一种,根据《担保法解释》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订约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之规定,保证金作为金钱质与定金作为金钱质一样,虽然同样具有在交付时不转移所有权的特点,但其又有与定金作为特殊金钱质而不同的特点,它不适用定金罚则规定,而适用《担保法》第六十六条关于质押中禁止流质转移的规定,即“出质人与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因此,保证金设立的目的是增强收受保证金一方对支付保证金一方的信任度,减少收受保证金一方可能产生的损失,担保合同正常完全履行,其作用是保障债权人因债务人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给其造成损失后能确保受到补偿。它的担保方式也与定金的保证方式不同,它是对债权人的担保而非对双方的担保。这种保证方式目前多见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租赁合同之中。保证金的数额没有法定的标准。对于保证金的处理,《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以该保证金优先受偿;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2、如前所述,本案中的保证金首先属于金钱质的范畴,但是否具有定金的性质,要综合具体案情来分析,不能简单的予以定性。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有承租方违约出租方不予返还保证金和出租方违约则双倍返还承租方保证金的文字约定或意思表述,或者出现诸如“没收保证金”、“对保证金双倍罚款”等不正确适用法律名词或概念的约定,但只要在合同内容中表述了定金罚则的性质,不论约定中有没有冠以“定金”的字样,亦或出现“没收”、“罚款”等行政强制力色彩很强的字眼,但由于该合同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民商事合同,这些字眼表述的真实意思就是定金罚则性质和定金罚则约定。因此,不论以什么表现形式表述,只要合同内容对保证金表述了符合定金特性的定金罚则,就应该将该保证金认定为定金,不宜僵化的以定金名称作为认定定金的唯一标准。如合同内容中无定金罚则的文字表述或定金罚则的意思表示,则应当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的规定,认定该保证金并非定金。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虽然约定了保证金,也约定了某些违约行为发生后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但对该保证金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或意思表示为适用定金罚则的定金性质。故不能将该保证金认定为定金。所以,即使承租方违约,出租方也不得将保证金作为定金或者违反禁止流质转移的法律规定将保证金不予返还。如出租方认为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其交付保证金以及未向其交验装修图纸等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完全可以依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向承租方主张损失赔偿。而当其计算的损失数额得不到对方认可或法定的公权机构确认的情况下,其损失的数额在法律上属于待定的状态,出租方不能自行行使私权利将承租方所交的全部保证金确定为弥补自己损失的数额予以占有,而应当依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依法提请仲裁机构裁决或向人民提讼,否则其行为将有可能构成合同侵权或合同违约之嫌。
在本案中,既不能将承租方所交的保证金当作定金处理,也不能在出租方未提出赔偿损失的反诉请求的情况下采信出租方不予退还承租方保证金的主张,而应综合评判全案事实将保证金作为金钱质押,按照《合同法》、《担保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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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金和保证金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的法律效力、法律后果、适用原则、数额标准及目的均不尽相同。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质物以担保合同债务的履行。从其内容和《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关于定金的规定来看,它不是担保物权,也不是保证担保,而是一种特殊的金钱担保,即金钱质。其特点首先表现在它具有普通质物的特点,作为质物在质押期间所有权不转移,即接受定金的一方对定金不拥有所有权。但其又具有其他质物不具有的特点,不适用《担保法》
第六十六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为质权人所有”的禁止流质契约的规定。《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担保法解释》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因此,定金作为金钱质,不适用禁止流质契约的规定而适用定金罚则规定,它是法定的一种特殊的金钱质,也就是说当合同约定的定金处罚条件成就时,定金的所有权即可发生转移,或成为双倍索赔的标准和依据,或成为不予返还的法律依据,具有补偿和惩罚的双重性。其担保的方式是双方担保而非普通质物的对债权人一方的担保。定金的数额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不得高于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保证金是指债务人或
第三人以担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将其一定数额的金钱交付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根据《担保法》及其解释,以金钱作为出质物设立质押的,即为金钱质。因此,保证金实际上就是金钱质的一种,根据《担保法解释》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订约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之规定,保证金作为金钱质与定金作为金钱质一样,虽然同样具有在交付时不转移所有权的特点,但其又有与定金作为特殊金钱质而不同的特点,它不适用定金罚则规定,而适用《担保法》第六十六条关于质押中禁止流质转移的规定,即“出质人与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因此,保证金设立的目的是增强收受保证金一方对支付保证金一方的信任度,减少收受保证金一方可能产生的损失,担保合同正常完全履行,其作用是保障债权人因债务人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给其造成损失后能确保受到补偿。它的担保方式也与定金的保证方式不同,它是对债权人的担保而非对双方的担保。这种保证方式目前多见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租赁合同之中。保证金的数额没有法定的标准。对于保证金的处理,《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以该保证金优先受偿;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2、如前所述,本案中的保证金首先属于金钱质的范畴,但是否具有定金的性质,要综合具体案情来分析,不能简单的予以定性。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有承租方违约出租方不予返还保证金和出租方违约则双倍返还承租方保证金的文字约定或意思表述,或者出现诸如“没收保证金”、“对保证金双倍罚款”等不正确适用法律名词或概念的约定,但只要在合同内容中表述了定金罚则的性质,不论约定中有没有冠以“定金”的字样,亦或出现“没收”、“罚款”等行政强制力色彩很强的字眼,但由于该合同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民商事合同,这些字眼表述的真实意思就是定金罚则性质和定金罚则约定。因此,不论以什么表现形式表述,只要合同内容对保证金表述了符合定金特性的定金罚则,就应该将该保证金认定为定金,不宜僵化的以定金名称作为认定定金的唯一标准。如合同内容中无定金罚则的文字表述或定金罚则的意思表示,则应当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的规定,认定该保证金并非定金。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虽然约定了保证金,也约定了某些违约行为发生后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但对该保证金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或意思表示为适用定金罚则的定金性质。故不能将该保证金认定为定金。所以,即使承租方违约,出租方也不得将保证金作为定金或者违反禁止流质转移的法律规定将保证金不予返还。如出租方认为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其交付保证金以及未向其交验装修图纸等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完全可以依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向承租方主张损失赔偿。而当其计算的损失数额得不到对方认可或法定的公权机构确认的情况下,其损失的数额在法律上属于待定的状态,出租方不能自行行使私权利将承租方所交的全部保证金确定为弥补自己损失的数额予以占有,而应当依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依法提请仲裁机构裁决或向人民提讼,否则其行为将有可能构成合同侵权或合同违约之嫌。
在本案中,既不能将承租方所交的保证金当作定金处理,也不能在出租方未提出赔偿损失的反诉请求的情况下采信出租方不予退还承租方保证金的主张,而应综合评判全案事实将保证金作为金钱质押,按照《合同法》、《担保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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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这一规定确立了建筑物权,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应不再一律是违章建筑,将一定程度上规范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
  对“违章建筑的界定:
  

一, 法律依据是关键
  我们应该理解,不予补偿的违章建筑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无偿拆除的建筑而不能以是否具有产权证或批准文件作为判断是否是违章建筑的唯一标准。既然是这种理解,有一个前提,首先要找到依据确认他的是违章建筑的法律依据,如果是占了公路的保护区,违反了《公路法》的规定,还是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违反《城市规划法》的规定 是在建房当中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违反了《建筑法》的规定,还是在机场高度控制区域,房屋建设超高,违反《民航法》的规定 是在河道当中修建房屋,违反了《防洪法》的规定,还是房屋的质量形象太差,影响市容,违反了的《市容管理条例》的规定等等。
  

二,是否违章必须由法律授权的机关界定
  现是否违章这个话不应该是随便哪个机关都能说的,必须是法律授权即有权的执法机关才能界定。比如说没有施工许可证,或者没有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甚至没有房契,没有登记,就说它一定是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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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数额如何界定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抚养费数额如何界定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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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强奸罪中自愿与强制怎么界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罪的界定,我们可以从罪罪与非罪、既遂与未遂以及的一些特殊情况作出判断。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均不能定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罪论处。
2、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的是,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与的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3、丈夫妻子是否构成“罪”?
通说观点认为,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同居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目前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视为犯罪。
4、“”男性是否构成罪?
刑法对于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并且完成“行为”,并不构成罪。调查近几年的案例,判决大多是“故意伤害罪”。如果由于对象是男性而不能的情况下,以未遂定罪。视当时情况如果是故意轻伤,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我国目前尚未对男性被的情形立法,而且就是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对此保护的案例。但是很多国家的刑法或司法实践早就不强调罪中受害方的性别了。
二、认定罪的情形有哪些?
在了解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可以从反向来收集相关资料。除开不能认定为罪的情形,其余的大部分就可以认定为罪的情形。法律规定不能认定为罪的情形如下:
(一)有些早熟,身材高大等特征以及本人谎报年龄,确实认为不像,主动要求或在的主动要求下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根据2003年 1月24日最高人民颁布的《关于被告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该性行为不能认定为罪。
(二)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是的,根据《解答》的规定,不能认定为罪。
(三)第一次性行为是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且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方男子发生性行为的,根据《解答》的规定,也不能认定为罪。
(四)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夫妻间也会发生一些行为。一般认为,夫妻之间既已结婚,即相互承诺其共同生活,有同居的义务,虽然其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但只要是婚姻正常存续期间,也应排除该行为构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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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中自愿与强制怎么界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罪的界定,我们可以从罪罪与非罪、既遂与未遂以及的一些特殊情况作出判断。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均不能定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罪论处。
2、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的是,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与的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3、丈夫妻子是否构成“罪”?
通说观点认为,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同居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目前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视为犯罪。
4、“”男性是否构成罪?
刑法对于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并且完成“行为”,并不构成罪。调查近几年的案例,判决大多是“故意伤害罪”。如果由于对象是男性而不能的情况下,以未遂定罪。视当时情况如果是故意轻伤,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我国目前尚未对男性被的情形立法,而且就是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对此保护的案例。但是很多国家的刑法或司法实践早就不强调罪中受害方的性别了。
二、认定罪的情形有哪些?
在了解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可以从反向来收集相关资料。除开不能认定为罪的情形,其余的大部分就可以认定为罪的情形。法律规定不能认定为罪的情形如下:
(一)有些早熟,身材高大等特征以及本人谎报年龄,确实认为不像,主动要求或在的主动要求下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根据2003年 1月24日最高人民颁布的《关于被告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该性行为不能认定为罪。
(二)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是的,根据《解答》的规定,不能认定为罪。
(三)第一次性行为是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且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方男子发生性行为的,根据《解答》的规定,也不能认定为罪。
(四)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夫妻间也会发生一些行为。一般认为,夫妻之间既已结婚,即相互承诺其共同生活,有同居的义务,虽然其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但只要是婚姻正常存续期间,也应排除该行为构成罪。
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故意伤害罪是指在故意的主观心态下希望他人的身体受到伤害继而实施的伤害行为。
2、正当防卫是指对于眼前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了以防集体、国家、自己、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的侵害,而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正当防卫。
3、但正当防卫有条件的:
a、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正当防卫人具有防卫意识,是保护无辜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不是对对方的挑衅或激将;c、只能针对不法侵害本人
d、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如果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你依然继续进行
实施你的反抗,就不再是正当防卫而是故意侵害他人的行为了;能够用伤害最小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的就不能用严重的伤害甚至是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来防卫,否则就是防卫过度或者故意伤害。
4、如果在防卫的过程中您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在对方已经停手或者被制服后继续实施行为的话,那么正当防卫应是没问题的,当然前面的几个条件也要符合。
5、如果您符合该条,您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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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的范围如何界定
被扶养人范围可分为三类:受害人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受害人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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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款与非法集资如何界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2、普通借款与非法集资最大的区别就是目的性不同,非法集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4、《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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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款与非法集资如何界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2、普通借款与非法集资最大的区别就是目的性不同,非法集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4、《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孩子的抚养费多少怎么界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孩子的抚养费多少怎么界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法律规定孩子抚养费由夫妻协议,协议不成的由判决,没有具体的数值与标准。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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