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减资是不是需要登报
合伙企业减资不需要登报,只需要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八十八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二、合伙协议是不是需要盖公章
合伙协议不是必须要盖公章。
当事人对协议的确认可以是由所有当事人签名、盖章或由有代理权的人签名。但是如果合同明文规定需要加盖公章,就必须加盖公章才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三、合伙做生意是不是要写合同
合伙做生意的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相关合伙事宜,应该订立合伙合同。如果在合伙过程中,双方产生歧义。纠纷的应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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