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集资常用套路有什么
1、装点公司门面,营造实力假象。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貌似合法,实则没有金融资质。
2、编造投资项目,打消群众疑虑。从过去的农林矿业开发、民间借贷、房地产销售、原始股发行、加盟经营等形式逐渐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
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海外上市、私募股权等形形色色的理财项目,并且承诺有担保、可回购、低风险、高回报等。
3、混淆投资概念,常人难以判断。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
4、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致富神话。高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属于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
非法集资协助人立即停止有关非法活动;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调查认定,不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必经程序。
二、非法集资行为的特征有什么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一是非法性,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是公开性,即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是利诱性,即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是社会性,即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三、非法集资的常见方式有
非法集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3、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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