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的风险承担具体是怎么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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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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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租赁合同的风险承担具体是怎么的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租赁合同的风险承担具体是怎么的

一、租赁合同的风险承担具体是怎么的

租赁合同的风险承担的具体方式是,如果是因承租人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造成的,则承租人可以请求减租或者不交租金;

如果租赁物因此全部毁损,合同履行不能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二、怎么的合同才是合法的

1、合同当事人要具备签订合同的能力

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订立合同,合同作为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载体,应当体现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真实

保证合同能够合法履行、经济秩序稳定,法律要求合同当事人除了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表示外,还要有能为自己的意思表示负责的能力。

3、不违反法律及公序良俗

合同当事人虽然享有订立合同和确认合同内容的自由,但此自由并非完全不受限制,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内容被法律禁止或违反公序良俗(社会利益与道德风俗),法律也不认可该合同的效力

4、符合特定形式的要件

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形式,比如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来订立合同;但法律、法规或合同当事人约定对合同的形式有所要求,那么合同当事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的要求,采用特定的形式来订立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货运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

运输合同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

理由如下:首先,如果认定运输合同为实践合同,承运人在同意托运后,而未实际交付货物前,合同并不生效。即使之后对托运人交付的货物不予接受和托运,也不承担违约责任,这样对托运人是极不公平的,会严重影响托运人和收货人的生产经营活动。

同样,若托运人不交付货物,即使承运人已为托运作了准备,也不能追究托运人的违约责任,则会影响承运人的营业。因此,将运输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符合了现代化社会中专业化的要求,保护了托运方和承运方的共同利益。

实践中,典型的实践合同有: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例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只有当借贷方实际交付借款时该合同才真正成立。

《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租赁合同的风险承担具体是怎么的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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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负担租赁合同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何负担租赁合同风险
1、租赁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问题。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出租人自身的过错造成的,出租人应当自己负责;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承租人的过失造成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则第三人向出租人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原因,例如不可抗力,引起的,则根据“不幸事件由被击中者承担”的原则,由出租人对自身负担财产损失风险。
2、租赁物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风险承担问题。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是由出租人造成的,那么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由承租人造成,那么承租人不得向出租人主张任何权利;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由第三人造成,那么出租人首先应当向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之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由不可抗力或者自然损耗造成,承租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如果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负担租赁合同的风险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所谓灭失,应依社会上的立场来考察,作宽泛的解释,即使是租赁物仍实际存在,但由于战争或其他特殊的社会情况,致使标的物被无偿征收或征用,也应视为租赁折灭失。确定灭失部分的比例,不应以灭失部分的面积大小为标准,而应以灭失部分的使用、收益的价值大小为标准。如果租赁物虽有部分灭失,但不影响租赁物的使用、收益,则不发生租金的减少问题。
(二)租赁物部分灭失毁损时,承租人的租金减少请求权何时发生,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只能在租赁物修缮不能时始得发生,如修缮可能,则以承租人对于出租人请求修缮义务的履行为限,不得为租金减少的请求;出有学者认为,减少租金的请求,不限于修缮不能的情形,在修缮可能时,承租人可以选择请求修缮义务的履行或请求减少租金。我们认为,两种观点都有不妥之处,请求修缮义务的履行,并不妨碍请求使用、收益不完全期间租金的减少。
(三)承租人请求减少租金时,是只能就请求后的租金发生减少的效力,还是溯及于租赁物部分毁损灭失时产生效力,也有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依该条规定,租金的减少需基于承租人的请求,在承租人未为请求前,出租人仍享有全部的租金支付请求权,如承租人不为减少租金的请求仍然全部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则无权就已支付的部分请求不当得得利的返还。因此就租金的减少,只能向将来发生效力。也有学者认为,租金的减少应有溯及力。我们同意前一种观点。
能怎么负担租赁合同风险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负担租赁合同风险
1、租赁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问题。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出租人自身的过错造成的,出租人应当自己负责;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承租人的过失造成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则第三人向出租人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原因,例如不可抗力,引起的,则根据“不幸事件由被击中者承担”的原则,由出租人对自身负担财产损失风险。
2、租赁物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风险承担问题。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是由出租人造成的,那么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由承租人造成,那么承租人不得向出租人主张任何权利;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由第三人造成,那么出租人首先应当向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之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由不可抗力或者自然损耗造成,承租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如果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负担租赁合同的风险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所谓灭失,应依社会上的立场来考察,作宽泛的解释,即使是租赁物仍实际存在,但由于战争或其他特殊的社会情况,致使标的物被无偿征收或征用,也应视为租赁折灭失。确定灭失部分的比例,不应以灭失部分的面积大小为标准,而应以灭失部分的使用、收益的价值大小为标准。如果租赁物虽有部分灭失,但不影响租赁物的使用、收益,则不发生租金的减少问题。
(二)租赁物部分灭失毁损时,承租人的租金减少请求权何时发生,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只能在租赁物修缮不能时始得发生,如修缮可能,则以承租人对于出租人请求修缮义务的履行为限,不得为租金减少的请求;出有学者认为,减少租金的请求,不限于修缮不能的情形,在修缮可能时,承租人可以选择请求修缮义务的履行或请求减少租金。我们认为,两种观点都有不妥之处,请求修缮义务的履行,并不妨碍请求使用、收益不完全期间租金的减少。
(三)承租人请求减少租金时,是只能就请求后的租金发生减少的效力,还是溯及于租赁物部分毁损灭失时产生效力,也有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依该条规定,租金的减少需基于承租人的请求,在承租人未为请求前,出租人仍享有全部的租金支付请求权,如承租人不为减少租金的请求仍然全部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则无权就已支付的部分请求不当得得利的返还。因此就租金的减少,只能向将来发生效力。也有学者认为,租金的减少应有溯及力。我们同意前一种观点。
要如何负担租赁合同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要如何负担租赁合同风险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负担租赁合同风险
1、租赁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问题。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出租人自身的过错造成的,出租人应当自己负责;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承租人的过失造成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则第三人向出租人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原因,例如不可抗力,引起的,则根据“不幸事件由被击中者承担”的原则,由出租人对自身负担财产损失风险。
2、租赁物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风险承担问题。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是由出租人造成的,那么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由承租人造成,那么承租人不得向出租人主张任何权利;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由第三人造成,那么出租人首先应当向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之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由不可抗力或者自然损耗造成,承租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如果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负担租赁合同的风险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所谓灭失,应依社会上的立场来考察,作宽泛的解释,即使是租赁物仍实际存在,但由于战争或其他特殊的社会情况,致使标的物被无偿征收或征用,也应视为租赁折灭失。确定灭失部分的比例,不应以灭失部分的面积大小为标准,而应以灭失部分的使用、收益的价值大小为标准。如果租赁物虽有部分灭失,但不影响租赁物的使用、收益,则不发生租金的减少问题。
(二)租赁物部分灭失毁损时,承租人的租金减少请求权何时发生,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只能在租赁物修缮不能时始得发生,如修缮可能,则以承租人对于出租人请求修缮义务的履行为限,不得为租金减少的请求;出有学者认为,减少租金的请求,不限于修缮不能的情形,在修缮可能时,承租人可以选择请求修缮义务的履行或请求减少租金。我们认为,两种观点都有不妥之处,请求修缮义务的履行,并不妨碍请求使用、收益不完全期间租金的减少。
(三)承租人请求减少租金时,是只能就请求后的租金发生减少的效力,还是溯及于租赁物部分毁损灭失时产生效力,也有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依该条规定,租金的减少需基于承租人的请求,在承租人未为请求前,出租人仍享有全部的租金支付请求权,如承租人不为减少租金的请求仍然全部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则无权就已支付的部分请求不当得得利的返还。因此就租金的减少,只能向将来发生效力。也有学者认为,租金的减少应有溯及力。我们同意前一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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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租赁物损坏责任具体应当该由谁来承担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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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赁的定义具体是什么
转租赁是指转租人根据最终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从原始出租人租入租赁物后,再转租给最终承租人的一种租赁交易。目前,转租赁在房屋租赁中比较常见,由于承租人可能临时有意外情况发生,导致无法继续租赁房屋,但这个时候也不能提前退租,因此就会想要把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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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租人请求减少租金时,是只能就请求后的租金发生减少的效力,还是溯及于租赁物部分毁损灭失时产生效力,也有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依该条规定,租金的减少需基于承租人的请求,在承租人未为请求前,出租人仍享有全部的租金支付请求权,如承租人不为减少租金的请求仍然全部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则无权就已支付的部分请求不当得得利的返还。因此就租金的减少,只能向将来发生效力。也有学者认为,租金的减少应有溯及力。我们同意前一种观点。
租赁合同中的风险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1、合同提存的风险由谁承担标的物提存后,不论债权人是否提取,都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根据法律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提存视为标的物的交付,因此,自提存之日起,提存物的所有权转移,债权人作为提存标的物的所有者,该标的物上的权利由其享有,义务和风险由其承担,标的物提存后,因不可抗力、标的物的自然变化。
2、第三人的原因或者提存人保管不当,都可能引起标的物的毁坏、损失、甚至标的物不复存在,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一方面指由债权人承担因不可抗力、标的物自身性质而产生的毁损、灭失的后果;另一方面指由债权人负责对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责任的第三人或者提存保管人索赔。标的物的孳息,指由标的物产生的收益。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法定孳息指依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比如金钱所产生的利息,有价证券产生的股息、红利、自然孳息指依自然规律产生的收益,比如母牛所生产的牛犊、债权人作为提存物的所有者,对提存物享有收益的权利,因此,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合同提存的费用由谁承担关于提存费用的承担问题,法律规定,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不能向债权人履行合同,而且提存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进行的行为,因此提存的费用应该由债权人承担。提存费用包括:公告费、邮费、保管费、评估鉴定费、拍卖变卖费、保险费以及为保管、处理、运输提存标的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作为标的物的所有者,债权人应当支付提存费用,不支付提存费的,提存人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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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入职担保人有什么风险
保证人在保证合同规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一旦债务人无法承担自己的义务,保证人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有义务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债务。具体入职担保人有什么风险,本篇文章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如下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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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建筑公司在县城周边有一个工程,现在想租赁一些设备和地方,对这方面不是很懂,问一下建筑租赁合同担保期限,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一、怎么确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一)不定期租赁租赁合同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来说,由于其期限不固定,所以,当事人双方均可随时终止合同。只不过为了照顾承租人的利益及租赁合同的特点,一般也都要求终止合同的出租人应当给承租人一个宽限期。
(二)定期租赁定期租赁有明确的租赁期限,对此法律一般都有最高期限的限制。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期限超过法定期限的,租赁期要缩减到法定最高期限以内。我国《合同法》也规定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视为不定期租赁,按照不定期租赁的规则来确定。当然,租赁合同超过20年,当事人可以续定合同,只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续租的期限仍不得超过20年。续租并非另外签订一个新的租赁合同,而是对原来合同期限的延长。当然,如果当事人双方不仅延长了期限,而且还改变了后来合同的内容,那么将其视为另一个合同也不存在问题。如果合同的内容保持不变仅期限延长的,称为合同的更新。合同的更新与合同的变更不同;前者是在合同期满后,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继续延长合同的期限;而后者则是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合同内容或条件、期限等的改变。合同更新可分为约定更新和法定更新两种。
(1)约定更新。又称明示更新,即当事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后另订合同,约定将租赁期限延长的;
(2)法定更新,即租赁期限届满以后,承租人继续对租赁物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亦继续收受租金或并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合同法》第232条对于此类默示更新,承认其继续有效,并视更新后的租赁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随时解除或终止。不过,若租赁关系有担保人的存在,则这种租赁关系的更新,若非经其承认,其担保责任将因此而免除。这一点应依我国《担保法》的相关条文精神处理。
二、未约定租赁期限合同怎么履行在实践中,对于租赁合同的期限约定不明确,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不定期租赁合同,也就是当事人特意不约定租赁期限的合同;另一种是当事人有意订立定期租赁合同,但可能由于某种原因对租赁的期限约定的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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