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婚姻是否能登记
我国的无效婚姻不能登记。无效婚姻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违反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程序而建立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二、婚前协议婚后是不是有效
符合以下条件的婚前协议在婚后是有效的: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婚前协议签订时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该协议无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如果婚前协议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该协议无效;
(四)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三、未婚生子送人是否能
未婚生子,私下送养孩子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私下商量好,给钱就领养孩子的行为是违法的。
国家对领养孩子有着严格规定,领养人必须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领养申请,办理正式收养等手续才能领养孩子,一些私下将孩子送人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此外,市民要想收养孩子,必须经过民政部门的评估,对住所、收入、婚姻状态、文化程度、健康状况、品德品行等进行打分。通过评估之后,才有资格领养孩子,也能更好保障被收养孩子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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