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犯数次盗窃怎么判刑?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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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犯盗窃罪的,盗窃行为人可能会被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没到盗窃罪立案标准,则进行行政处理。两年盗窃三次也构成盗窃罪,具体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由法院依法确定。如果对触犯数次盗窃怎么判刑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阅读这篇文章。
触犯数次盗窃怎么判刑?

一、触犯数次盗窃怎么判刑?

1、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犯盗窃罪的,量刑标准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财物被盗窃可以报警处理。

财物被盗窃应该立即报警并且查清损失,如果损失构成盗窃罪立案标准(一般一千到三千不等),警察会立案侦查。如果没到盗窃罪立案标准,则进行行政处理

二、盗窃罪的主观要件是什么?

1、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罪故意的内容包括:

(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

(2)对盗窃后果的预见。如进人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府当定罪处罚。

2、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

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一情况作为情节考虑。有一些偷汽车的案件即属此种情况。

三、盗窃罪既遂构成条件是什么?

1、只要对被盗财物取得了实际控制即为既遂,至于控制时间长短不是影响盗窃既未遂的因素。

以被盗财物与物主的关系状态为依据,已使财物脱离所有人或保管人实际控制的,为既遂,反之为未遂;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是盗窃行为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确定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依据,各国刑法理论说法各异,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

(1)接触说。以行为人的触觉为依据,凡已实际触及财物的,不论是否将财物盗走,均为既遂,反之为未遂;

(2)转移说。以被盗财物的位置变化为依据,已使财物移离其原位的,为既遂,反之为未遂;

(3)藏匿说。以被盗财物是否被隐藏为依据,已将财物隐藏的,为既遂,反之为未遂等。

2、盗窃罪几种常见类型的既遂未遂问题加以分析:

(1)扒窃

一般认为,只要行为人一把被盗财物从原控制人的衣袋或提包中窃取出来,就意味着原控制人对财物的控制丧失,同时行为人获得对所窃财物的控制,为既遂。反之,如果行为人着手犯罪后没有能达到这种程度,还没有把财物从控制人的衣袋或提包中拿出来就被抓住,则属于未能获得对财物的控制,系未遂。

(2)入户盗窃

由于物主对户内财物具有实际的控制权,一般认为只有行为人将所窃财物带出户外才成立既遂。在财物被带出屋外之前,很难说行为人已经排除了被害人的控制而取得自己对被盗财物的控制。当然也有例外:如货币到手即为既遂;雇用工人因其有权利自由出入主人的房间,趁主人不备窃取财物置于自己支配之下,虽没有将财物带出屋外,也为既遂。另外,还要根据房屋的具体情况判断何谓“屋外”:城市公共楼房的屋内是指自家所能控制的门内,而门外的楼道不属其可控制的范围,屋外自然是指门外;农村的每户住宅除了有房屋以外,还有个自家的小院,这个小院也是主人的控制范围,“屋外”一般应指院子的外边。

(3)店中盗窃

商店正常营业时,门口是允许任何人自由出入的,故商店对财物的合法控制范围不能以门口为标准。柜台销售的,物主对财物的合法控制范围以柜台为限,只要行为人将财物窃出柜台,即标志着行为人控制了所窃财物而成立既遂。超市型的商店,顾客可以在超市允许的范围内随便拿取商品,但是这个区域都有一个警戒线,行为人一旦把财物窃出这个警戒线,就可认为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窃取的财物,成立既遂,无需带出商店的门口。但在商店的非营业时间,商店对其财物的控制范围就为整个商店的区域,行为人只有把财物窃出商店,才标志着行为人已实际控制了所窃财物而构成既遂。

(4)企事业单位等有人管理区域内盗窃

原则上讲,行为人避开管理人的警戒,把所盗财物带出被管理人有权控制的区域即为既逐。但警戒管理有严有松,当然会影响到盗窃的既遂未遂,并且被盗对象的形状有大有小,也同样会影响到既遂未遂的时间。如行为人在一工厂里盗窃工厂的财物,如果财物体积小便于藏在身上,一般来讲当行为人将财物藏在身上时就已为既遂。但这还要根据工厂的警戒和管理的具体状况而定,如工厂的性质比较特殊,出入门口都要经过严格检查,行为人在厂内窃取的财物虽然已经藏于身上,在没出门口之前,仍不能认为已经取得实际控制。另外,即便是工厂的门口并非严格检查,比如搜身,但如果行为人盗窃的是体积较大无法藏于身上的财物,那这种财物仍是门口检查的范围,未出厂之前仍不能认定既遂。类似的盗窃还有很多,如发生在博物馆、展览馆内的盗窃。所以,判断从被人管理的区域内盗窃财物的既遂未遂,必须把盗窃对象的性质与该区域的管理控制程度结合起来具体分析。

(5)盗窃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一般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不记名或不挂失有价证券,如国库券、无记名股票等,其特点是义务人只对证券持有人负责给付义务,也就是“认券不认人”。这种证券其实可视为货币,窃取了证券,也应意味着非法占有了证券上所记载数额的财产,所以,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证券的既遂未遂标准与盗窃货币类似,到手即为既遂。第二种有价证券是记名或可挂失的有价证券,如记名银行存单、汇款单、汇票本票支票等,其特点是义务人根据证券向证券指定的人负责给付金钱的义务,也就是“既认券又认人”。行为人盗窃到这种有价证券后,并不意味着已经获得了对证券所记载财产的完全控制。如果行为人要进一步非法占有证券所记载的财产,就必须以权利人的身份去支取财物。所以,盗窃行为人盗得记名、可挂失的有价证券后,在冒名领取时被人发觉或在行为人冒领以前义务人挂失或在窃得有价证券后马上被人抓获等原因,导致行为人没能最终控制证券中记载的钱财,应构成未遂;如果盗窃行为人窃得记名、可挂失的有价证券后,顺利地支取了证券中记载的财物,则构成既遂。

(6)盗窃运输中货物

在运输工具如铁路、汽车上作案的,一般应以货物脱离运输工具时作为既遂。如汽车在行驶中,盗窃人扒车行窃,只要将货物卸下车,即为既遂。在停留的运输工具内行窃,如有人监视、警戒的,脱离了监视、警戒区才能控制财产,因而应以盗窃分子将财产窃离监视、警戒区为既遂;没有监视、警戒的,以窃离运输工具为既遂。

法院审理盗窃案件后,如果发现盗窃行为人两年内多次实施了盗窃行为,即使不存在其他情形,都有可能会被认定为犯了盗窃罪。如果对触犯数次盗窃怎么判刑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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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窃罪不光是只有盗窃达到一定数额以后才能够认定。即使在一些数额尚未达到,但是少量多次,频繁盗窃的案件中也同样适用。如果行为人在两年内实施了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虽然盗窃数额未达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也应当作盗窃罪处理。
2、“多次盗窃”构罪不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盗窃罪作为结果犯,以数额较大为认定其是否成立犯罪的标准。在刑法的立法沿革中,一直是将数额较大作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也称盗窃罪为数额犯。正确认定“次”。应当以时间是否相同或者连续、空间是否相对同一、对象是否同一这三个充分必要条件作为判断标准,对于在相同的时空范围内,针对同一对象实施的一次盗窃,就是一次盗窃行为;在同一连续的时间,三次进入同一楼道的三户住户家中进行盗窃,尽管行为人是基于同一的犯意,但由于是针对不同的居民家中实施的,在空间上和对象上并非同一,应认定为三次盗窃,而不是一次盗窃;同理,对同一停车棚等公共场所连续盗窃三辆自行车的,也应当认定为三次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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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注意划分“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两种不同的定罪标准。该适用“数额较大”定罪标准的,应该适用“数额较大”定罪标准;该适用“多次盗窃”定罪标准的,应适用“多次盗窃”的定罪标准。如一年内入户盗窃两次,数额已达到了较大标准,对此,不能认为入户盗窃只有两次而作无罪处理;而应当适用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依法作盗窃罪处理。一年内入户盗窃三次,数额已达到了较大标准的,也应适用“数额较大”定罪标准,而不能适用“多次盗窃”的定罪标准。盗窃罪与非罪的认定盗窃行为的性质,是指盗窃行为的法律性质,即作出法律评价的性质。根据盗窃行为的具体情节并结合其法律后果,可将盗窃行为的性质分为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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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哪些情况下会触犯盗窃罪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这是刑法关于盗窃罪数额的限制。盗窃数额的认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如果具有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财产损失、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恶劣情节的,也可以定罪处罚。所谓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参照有关规定,应为达到规定数额80%以上。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如果具有未成年人作案、全部退赃退赔、主动投案、被胁迫作案等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可以不作犯罪处理。 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2、多次盗窃。 所谓多次盗窃,应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这一规定主要指三次以上盗窃累计数额仍达不到较大者。若在追溯期限内,多次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以“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的情形来定罪处罚。 3、入户盗窃。 刑法修正案 (八)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基于入户盗窃的这一危害性,为了加强对人身、财产权的保护,刑法作此修改。 4、携带凶器盗窃。 对于携带凶器的目的的非法性,必须是为了在盗窃中为抗拒抓捕等目的,否则,若只是为了实施盗窃方便,为顺利实施盗窃创造条件而携带剪刀、钳子等工具,只是一般的作案工具,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若查明携带的器具确实不是为实施盗窃而携带,则更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若在盗窃中,将携带的凶器向被害人加以显示或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凶器、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则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5、扒窃。 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为扒窃。刑法修正案 (八),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成为盗窃罪的罪状之 一,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 二、触犯盗窃罪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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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犯盗窃罪可减刑多少次
触犯盗窃罪每年可以减刑一次,如果有重大立功除外。此外,在具体量刑过程中,需要注意盗窃罪的量刑细则以及加重量刑的情节。触犯盗窃罪可减刑多少次,关于该问题,具体回答如下文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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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次犯盗窃罪怎么判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多次盗窃者,视金额大小,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金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者,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罚金。特别巨大或情节严重者,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罚金或没收财产。量刑综合考虑盗窃次数、金额及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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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量刑标准盗窃罪数额少次数多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盗窃罪不光是只有盗窃达到一定数额以后才能够认定。即使在一些数额尚未达到,但是少量多次,频繁盗窃的案件中也同样适用。如果行为人在两年内实施了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虽然盗窃数额未达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也应当作盗窃罪处理。
2、“多次盗窃”构罪不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盗窃罪作为结果犯,以数额较大为认定其是否成立犯罪的标准。在刑法的立法沿革中,一直是将数额较大作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也称盗窃罪为数额犯。正确认定“次”。应当以时间是否相同或者连续、空间是否相对同一、对象是否同一这三个充分必要条件作为判断标准,对于在相同的时空范围内,针对同一对象实施的一次盗窃,就是一次盗窃行为;在同一连续的时间,三次进入同一楼道的三户住户家中进行盗窃,尽管行为人是基于同一的犯意,但由于是针对不同的居民家中实施的,在空间上和对象上并非同一,应认定为三次盗窃,而不是一次盗窃;同理,对同一停车棚等公共场所连续盗窃三辆自行车的,也应当认定为三次盗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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