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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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一、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公安行政处罚违法的法律后果是该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在被行政处罚的相对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后;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对公安部门作出的违法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并且要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行政处罚相对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可申请国家赔偿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的决定根据处罚的轻重有三种不同程序:

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一般程序:除适用简易程序外的其他处罚,行政机关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听证程序: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三、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的决定根据处罚的轻重有三种不同程序:

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一般程序:除适用简易程序外的其他处罚,行政机关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听证程序: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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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有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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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院强拆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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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当事人认为政府的行为侵权,可以进行。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二,如果当事人已经,且不服一审的判决可以进行上诉,或者申请再审。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
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
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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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去办理工伤申请赔偿的时候,发现社保局程序违法,要去申请复议,行政程序违法是行政复议范围吗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程序是行政复议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各项步骤、形式、顺序和时限的总和。
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四个步骤。
行政复议程序违法造成损失的由复议机关赔偿
4月27日电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介绍,原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复议程序违法给原告造成损失的,由复议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将27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回答记者提问。
其表示,新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对此,《解释》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二是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三是原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复议程序违法给原告造成损失的,由复议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四是对追加被告、举证责任、判决方式等也作出相应规定。
我家住6楼,小区6楼以上就是天台了,我在天台修了很大的私人游泳池,没想到被邻居举报了,想咨询一下,违建的行政处罚一般有哪些程序?
[律师回复]
1、立案
  立案就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这个程序中要注意哪些行政机关有权立案查处违章建筑:
  一是规划局或者规划委员会。这是法定部门,城市里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二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是乡、镇人民政府。它的执法范围是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简单讲就是在农村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除了上述部门,其他部门都没有权利查处违章建筑。实践中有国土局或者国土所、住房和城乡局、房管局等来查处违章建筑的,这是错误的。
  
2、调查程序
  在调查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
一、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个人。
  第
二、调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有两个作用:一是调查人员必须具备执法资格;二是防止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冒充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在实践中,很多地方得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往往是不出示执法证件的。面对这种情形,建议被处罚的人可以主动要求他们出示证件,并记录下他们证件上的相关信息(比较重要的信息有姓名、编号等),这样方便日后维权。
  第三,在被询问以及在签署笔录时要谨慎。一是不要害怕,因为在恐惧和害怕中往往会出错。二是不该说的不要说。三是在笔录上签字要小心谨慎。
  
3、决定程序
  第
一、告知,听取陈述、申辩
  这个主要是保证被处罚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一般会书面告知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处罚人有权陈述、申辩,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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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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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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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的好朋友犯法了,想要咨询一下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包括哪些呢?
[律师回复] 判断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成立的标准最主要的是看其是否经过了法定的程序,这些程序包括步骤、时限、方式、形式等诸方面要求,不符合这些法定的程序即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这三种观点都值得商榷。第
一,行政行为是否成立与行政行为是否无效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行政行为的不成立,是指行政行为在事实上并未作出或形成,而无效行政行为则指成立后的行政行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这是因为,法律行为的成立与否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某一法律行为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从事的某一具体行为是否属于其他表示行为。而法律行为有效与否则是一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行为人从事的某一法律行为(或表意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因而能否取得法律所认许的效力。第
二,不成熟的行政行为一般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对象。为避免法院过早卷入行政决定的程序,许多国家确立了司法审查的成熟原则。所谓成熟原则,是指行政程序必须发展到适宜由法院处理的阶段,即已达到成熟的程度,才能允许进行司法审查。在美国,衡量行政行为是否成熟的标准,除是否存在法律问题之外,主要看
最后的行政决定是否已经产生,即通常情况下,只有当行政决定具有
最后性时,司法审查才有可能。在日本,最高法院判例严格要求纷争的成熟性。即行政机关的行为,只要没有到达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作出最终决定的所谓终局阶段,便不承认其具有处分性。虽然近几年来,各国判例发展的趋势是放宽成熟原则的解释,以方便当事人起诉。在我国,行政诉讼也同样只能针对已存在的行政行为提起。根据《行政诉讼若干问题解释》第40条的规定,即使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相对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也必须证明行政行为存在。据此,不成立或不成熟的具体行政行为就不适宜运用确认无效判决,因为如果一个正在运作、尚未正式对外作出的行政行为被提起诉讼,法院应该裁定不予受理而不是越俎代庖地宣告其无效。第
三,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不等于行政行为没有成立,也不表示其一律无效。
首先,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在性质上属于违法行政行为,而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与行政行为是否成立是两个不同的问题。行政行为只有在成立后才发生合法与违法的问题;
其次,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会产生多种法律后果。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的处理涉及到许多复杂的理论与实际问题。诚如大多数国家所规定的,明显的行政程序违法并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害的行政行为应属无效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明显轻微的,可以通过在法定期限内加以补正的方式得到解决。但大部分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属于可撤销的行政行为,而这种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又会遇到各种复杂情况。因此,对这一问题不宜片面化、简单化。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行政诉讼若干问题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所谓的“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并不分别对应于学理上的行政行为不成立和无效,而是指现行立法(主要是指行政处罚法)中所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不成立和无效。以上是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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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目前有涉及一些有关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的内容,但是要走很多程序,目前有点迷。想咨询一下:行政机关行政复议程序法有什么程序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行政机关行政复议程序法的问题,我整理了下面的材料:行政复议法律的责任是指涉及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开展行政复议活动的法律责任,这样的法律责任目的是为了监督行政复议机关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通过行政复议活动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又保护共鸣、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
①行政复议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②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复议的要求
1.申请人具有主体资格
根据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2.具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因为申请人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被申请人是任何一个行政复议案件都不可缺少的行政复议参加人。如果没有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就无法进行行政复议。因此,申请人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必须指明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
3.有具体的请求和根据
申请行政复议,必须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如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撤消或者变更行政处罚行为、请求减轻行政处罚、请求被申请人予以行政赔偿等,以使行政复议机关明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主张。申请人还需要具备能够证明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事实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等,以说明行政复议申请有充分理由和事实根据。否则,行政复议机关可不予受理。
4.复议机关有管辖权限
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必须符合行政复议管辖的规定。申请人向无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不能成立。《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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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违法的行政许可如何规定的?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许可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要求,如果存在符合法定条件却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未按法定程序公示材料或者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属于违反行政许可法定程序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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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法律爱好者,没事的时候就喜欢看看我国的法律法规,看看新闻。不久前看到新闻说强制执行拆除一栋违章建筑,不禁好奇违法违筑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具体是什么样子的?
[律师回复] (1)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下列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4)作出执行裁定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材料齐全,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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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的调查程序
1、立案。海关缉私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或线索,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立案。2、调查。调查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办案人员凭执法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表明身份进行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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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申请的行政复议,现在在处理相关的程序,有个问题要问问,关于行政复议中程序违法的处理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一、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的受理是行政复议程序中的首要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根据上述规定,行政复议受理环节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期限。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五日内进行审查,以确定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果不符合,应在五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这里的“五日”从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的日期作为基准,仅有五日,超过五日,则不能再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在五日之后发现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只能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
2、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应加盖复议机关印章。尽管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相关职责。由于不予受理决定属于程序终了型决定,故该决定不能再由行政复议机关的内设机构签章。
3、行政复议受理时间的确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除决定不予受理的以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实践中,常有申请人以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收件人也大多写的是行政复议机关,而复议机关也大多以收发章签收,从复议机关签收复议申请到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复议申请,可能存在一段时间(下称内部流转时间),对此时间的长短法律法规均未明确规定,如何把握此种内部流转时间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笔者认为,对该内部流转时间的把握应遵循合法、合理、及时的原则,综合《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显然比内部流转这一单纯过程性事务承担了更多的义务,根据“举重以明轻”的道理,内部流转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五日。在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单纯就内部流转时间进行审查,大多是作为审查行政复议期限时才被纳入成为审查的因素。如,原告于2017年2月11日向被告行政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被告于同年2月12日以单位收发章签收,同年5月8日,被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原告。原告认为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而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违法。被告辩称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于同年3月15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至5月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未超出法定复议期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行政机关2017年2月12日已签收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其称3月15日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才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此间的内部流转时间超出合理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应遵循的及时原则,进而确认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违法。
二、行政复议机关的通知发送义务。《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送行政复议申请是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义务,在发送的同时应要求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这种通知发送义务对复议机关要求并不高,一般复议机关不会在这个环节出现问题。但是,被申请人如果未在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程序违法,应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此种情况,行政复议法已作出明确规定,被申请人未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证据材料和依据的,复议机关应视被复议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应决定撤销被复议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还规定了此种情况下被申请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但这属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监督关系,一般不纳入司法审查的范畴。故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提出书面答复和证据、依据的,不会直接因此认定复议机关的复议程序违法。
三、保障申请人、第三人依法查阅相关材料的权利。《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那么,保障申请人、第三人依法查阅材料权就显得尤为重要。行政复议不仅具有普通行政行为的性质,对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来说更兼具“司法审查”的性质,保障复议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材料权是行政复议公正、公开原则的体现,也是听取申请人、第三人意见的必然要求。《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复议机关未能保证查阅权的,在行政诉讼中有可能被确认为程序违法。如,申请人向某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过程中,申请人向该行政机关提出了书面查阅相关材料的申请,该行政机关未安排申请人进行查阅,后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该行政机关未能保障申请人的查阅材料权,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确认其程序违法。
四、行政复议的期限与送达。《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期限从受理申请之日作为起算的基准时间点,行政复议期限的结束却不能以行政复议决定书落款的日期为准,而应当以行政复议决定等复议文书的送达日期为准,如果是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行政复议期限结束日期。这是因为,行政复议决定属于行政行为,是依申请行政行为的一种,依申请行政行为的成立应具备行政行为外化这一要素,即行政行为对外(即对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已发生影响,这表现为行政复议文书已送达行政复议当事人。如果复议机关已制作好复议决定书,却不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和送达,即成为“锁在保险箱里的决定”,不会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无法认定为已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为此,《行政复议法》专门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经送达,始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期间与送达的规定,应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复议法》特别规定,关于行政复议期间中“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且仅限于“五日”、“七日”这两种期间,其他的期间均应按自然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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