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义务赔偿单位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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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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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义务赔偿单位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义务赔偿单位吗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义务赔偿单位吗

一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赔偿单位的,但是如果单位给劳动者提供了培训,并且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在服务期未满之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则需要赔偿单位。需要赔偿的费用包括下列费用: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二、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赔偿是什么

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医疗期未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和赔偿金是什么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的两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对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义务赔偿单位吗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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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的义务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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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单位有什么义务?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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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单位负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证明义务?
[律师回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主动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实践中可能有些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并不会主动要求用人单位履行上述义务,用人单位千万别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劳动者不要求就可以不办。说不定过了几个月甚至几年,劳动者突然提出索赔,那时候后悔就来不及了。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根据本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负有如下随附义务:  

1)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对劳动者来说是很重要的,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招聘员工时均要求提供跟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对劳动者就业带来很大影响。另外,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也是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拒绝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延伸阅读: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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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有哪些义务和义务?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患者的权利有哪些
1、得到周到、舒适和优质的医疗、护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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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得到有关诊断、病情、诊疗措施、治疗结果(包括意外情况)、手术过程、医疗风险、临床试验及疾病预后等方面的相关信息,入院时,请签署《告知及授权委托书》。
4、根据实际情况,参与制定和实施治疗计划,参与治疗过程中发生的伦理道德问题的讨论,包括终止抢救和停止生命支持治疗的选择等。
5、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选择拒绝治疗或选择自动出院,但无权要求不恰当或医学上尚不可能的治疗或服务。
6、同意或拒绝与治疗相关科研项目。
7、要求医院在其服务范围内,对其合理的服务需求做出适当的反应。
8、要求个人隐私得到尊重和保护。医院在进行病例讨论、会诊、检查和治疗时要满足患者合理的隐私需求,如病房内使用床帘;与患者治疗无直接关系者,必须得到患者同意方可在场。
9、要求保密个人以及与治疗有关的所有内容及记录等信息,相关人员调阅病历时,遵守《病历调用、复印制度》。
10、在安全的场所接受治疗,受到礼貌对待,并有权接受保护。1
1、得到出院后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方面的信息。1
2、按有关法规要求,患者有权复印其法规允许内的病历记录。1
3、要求知晓医院的服务内容和有关的规定。1
4、无论付费方式如何,患者均可以要求核对其账单,并得到合理的解释。1
5、有投诉的权利,医院有关科室接待医疗纠纷或投诉,并及时告知已采取的措施。1
6、得到合适的疼痛评价和处理的权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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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患者的义务有哪些
1、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得侵犯医院员工和其他患者的权利。
2、配合主管医生、护士及其他相关医务人员的治疗护理计划和指导,当拒绝治疗或不遵从指导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了解自身疾病、治疗、预后及出院后保健事项;如果不明了,应向主管医生询问。
4、如实提供与疾病及诊疗相关的信息,不得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与事实相背的信息。
5、在身体状况允许的情况下,配合医院的教学工作。
6、如果存在语言沟通障碍,要及时告知有关工作人员以取得帮助。
7、爱护医院设施和仪器。
8、履行付费义务,按医院有关规定交款。
9、勿将非必需的贵重物品及私人财务等带入病房。医院对没有遵守医院规章制度而引起的财务损失,及患者或家属自己携带的贵重物品和私人财务的损失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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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义务赔偿单位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义务赔偿单位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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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的义务能怎么履行
[律师回复]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的义务怎样履行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规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风险影响:
1.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可能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隐患。
2.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会引发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应对策略:
1.制作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文书的注意事项
(1)协商解除时,要时确是由谁主动提出的,因为这涉及到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最好不要用“开除”等字眼,尽量用规范说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关系”。因为根据相关规定,“开除”的处理程序非常严格,如果程序不当,极有可能被判定为违法解雇行为。
2.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文书的送达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文书只有送达给对方,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将文书送达给对方,应保存好相关的证据证明已送达劳动者的事实,避免日后举证出现困难。
(1)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最好当面交给员工,并要求当事人签字确认。
(2)本人不在地,可以采取留置送达,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实践中这种方式比较少用。
(3)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应选用挂号信或EMS邮寄,并在信封行头上注明信件内所寄文件名称如“解除合同通知书等”等等,并保留好底单。
(4)只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生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3.文本的保存
根据规定,对已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企业至少保存两年备查。同样,对于其他与劳动合同有关的文本,建议也要妥善保管最少两年。
注意事项:
为避免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出现地址错误,最好在“员工入职登记表”申明:“公司有关书面文件、通知无法直接送达给本人时,本人确认本表中所填写的家庭住址为邮寄送达地址。”或者在劳动合风吹草动约定:“甲方有关书面文件、通知无法直接送达给乙方时,乙方确认劳动合同中所填写的家庭住址为邮寄送达地址。”
经营者的义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经营者的义务是什么,具体有哪些义务 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为了有效实现消费者的保障安全权,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于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表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应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4.不作虚假宣传。为了保证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否则就构成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具体问题提出询问时,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在价格标示方面,商店在提供商品时,应当明码标价。 5.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买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由于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对于界定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义务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明确经营者出具相应的购货凭证和单据的义务,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6.保证质量的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7.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为了保证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货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经营者在格式合同、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免除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等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8.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义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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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哪些告知义务?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哪些告知义务?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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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什么告知义务?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什么告知义务?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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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三叔进入工厂的时候不仅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还签订了保密协议,合同中劳动者的义务是哪些?
[律师回复] 在借鉴国外立法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保密义务的范围
所谓“秘密”,是指有所隐蔽、不让人知道的事情。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营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我国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并不是法定的企业员工的义务,必须由企业与员工约定。笔者认为,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而派生出的带有准强制性的义务。因此,笔者认为,只要劳动合同签订,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即产生。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保守秘密的附随义务比较明确和易于操作,而且作为劳动者,保守本单位的秘密与自己的利益基本是一致的。但是当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人员流动已成为企业泄密的最大危险。因为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储存于掌握信息人员的头脑中,而且随着人员的流动,储存信息的介质也会很容易地被这些人员带走。因此人员的流动确实给企业秘密泄露带来很大威胁。但实践中的难点在于,企业若以劳动争议启动司法程序,那么从法律角度讲,在劳动合同关系已不存在的情况下如何行使权利?这就需要从附随义务中的违反后合同义务来加以解释,后合同义务是形式上脱离了合同,即已履行了劳动合同的义务,但实质上它是以“履行了的合同”为依据而产生的义务。因而,遵守后合同义务的行为,归为广义的附随义务之列。
2.竞业禁止中的问题
有学者认为,竞业禁止侵害劳动者的自由选择职业权,对劳动者的限制不妥。但是竞业禁止的效力一方面涉及到劳动权,另一方面又涉及到竞争政策。不同经济体制决定了不同的竞争政策。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竞争规则是:既鼓励竞争,反对限制竞争;但同时又不允许违背诚信原则进行恶意竞争。劳动合同解除后,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竞业禁止义务仍应起到约束劳动者的作用。
但是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以避免片面加重劳动者的义务。
首先,不能将竞业禁止的范围无限扩大,否则会损害劳动者的利益。竞业禁止的范围应当在雇员于原单位任职时接触或可能接触的商业秘密范围之内,一般应限定在不得开展与原用人单位相同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单位,这也是国际上比较普遍的做法。我们知道,有很多劳动者熟悉数个专业,有多方面特长,在离职竞业禁止中限制劳动者以其他专业的其他专长去自营或去他处工作,就有对劳动者不公平之嫌;
其次,劳动者以劳动维持生计,其家庭成员的生活也或多或少依赖于其劳动所得报酬,若竞业禁止的时间过长,不但影响劳动者本人的生活,也有损于其家庭成员的利益。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的今天,超过一定期限,商业秘密的竞争优势一般会丧失。因此竞业禁止的时间过长,不能体现我国劳动法
首先保护劳动者,向劳动者倾斜的立法宗旨。笔者认为,规定不超过2年的竞业禁止期限较为合理。
3.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关系,具有明显的身份上的从属关系,因此,在工作中劳动者应以最大的忠诚对待用人单位.
这种附随义务,不能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归于消灭。但具体如何处理,应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从公平、正义等方面全面衡量。其基本点应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总之,笔者认为,规定劳动者附随义务对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及保证公平、有序、合理竞争的就业环境是很有益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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