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和抵押人执行顺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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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贷款人和抵押人执行顺序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贷款人和抵押人执行顺序有哪些

一、贷款人抵押人执行顺序有哪些

法院一般会先执行贷款人,在贷款人实在没有财产可以执行的情况下,会去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即抵押人。

当事人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房产证抵押贷款有哪些条件呢

房产证抵押贷款需要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至65周岁之间;外国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4、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本息的能力;

5、提供银行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房屋抵押

6、在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7、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三、房抵押贷款怎么做抵押融资

房抵押贷款做抵押融资的方法:

1、选择贷款机构;

2、提交申请材料:不动产证、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如单身需要单身证明);

3、审核,贷款机构会根据借款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贷款资质审核;

4、评估,审核通过后,会对抵押房屋的贷款额度进行评估;

5、签订合同、办理抵押;

6、完成放款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贷款人和抵押人执行顺序有哪些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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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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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有哪些《物权法》第l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第198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五)《担保法》第56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二、抵押物的清偿顺序是什么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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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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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清偿顺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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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有哪些《物权法》第l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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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第198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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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押物的清偿顺序是什么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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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抵押程序怎么走
1、抵押登记申请2、受理申请3、审核4、登记5、立卷归档按规定建立土地和房地产登记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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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反担保抵押物的范围反担保抵押物可以是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也可以是借款人其他自有住房或第三人合法房产。目前,担保中心要求借款人申请贷款担保所需提供的抵押物就是其申请贷款所需购买的房屋。
二、哪些财产不得作为反担保的抵押物根据规定下列财产不得作为反担保的抵押:
1.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和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3.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4.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5.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
1、处理抵押权的方式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债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买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提讼。所谓拍价,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协商抵押物的价值后,折抵债权的款额。所谓拍卖,是指在公开的拍卖市场上以公开竞价的方式,与出价最高的买者成交的买卖活动。所谓变卖,是指由第三方有权利的部门(如),将抵押物卖给一个或多个特定的买者的活动。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权人清偿。处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多于债务的本金利息的部分,应该归还给抵押人。
2、债权人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物拍卖清偿顺序按照以下规定清偿: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按登记顺序先后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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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中,抵押担保包括债务人抵押以及第三担保人抵押,如果这两种抵押同时出现,该如何怎么清偿债务人抵押和第三人担保抵押顺序是什么让我们和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有哪些《物权法》第l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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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担保法》第56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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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哪些财产不得作为反担保的抵押物根据规定下列财产不得作为反担保的抵押:
1.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和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3.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4.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5.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
1、处理抵押权的方式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债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买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提讼。所谓拍价,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协商抵押物的价值后,折抵债权的款额。所谓拍卖,是指在公开的拍卖市场上以公开竞价的方式,与出价最高的买者成交的买卖活动。所谓变卖,是指由第三方有权利的部门(如),将抵押物卖给一个或多个特定的买者的活动。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权人清偿。处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多于债务的本金利息的部分,应该归还给抵押人。
2、债权人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物拍卖清偿顺序按照以下规定清偿: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按登记顺序先后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抵押物的范围包括什么,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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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物的范围包括什么关于抵押物的范围各国规定不一。有些国家仅允许以不动产为抵押物,如法国、德国、日本等。抵押物须有可让与性,其通常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权人有妥善保管物的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因其过错造成物毁损灭失的,抵押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了便于保管和发挥其效用,依法或依双方当事人约定亦可由抵押人保管,但抵押人不得就同一担保价值再度抵押,如遇抵押物被扣押、灭失等情形时应告知抵押权人。其与典物、质物近似但有区别。区别主要在于抵押物的占有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而典物和质物一般都要转移占有。中国不分抵押权与质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凡提供财产作担保的,不论为不动产、动产或有价证券,也不论是否转移占有,该财产均称为抵押物。
二、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要解决同一财产上存在的数个抵押权清偿顺序的问题,首先要明确同一财产能否向数个债权人做抵押。对此,本法和担保法的规定都是肯定的,但本法规定的精神与担保法的规定又有所不同。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在抵押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的债权时,抵押人才可以就同一抵押财产向其他的债权人再次抵押,而且向数个债权人抵押担保的债权总额不得超出该抵押财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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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第198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五)《担保法》第56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二、抵押物的清偿顺序是什么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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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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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实现抵押权是否有先后顺序
[律师回复] 对于银行实现抵押权是否有先后顺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三:明确房地的自然状况其产权状况特别是产权主体。银行预先同借款人,分割抵押是允许的,不能分割处理或虽能分割处理;
(6)法律规定的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要根据所有性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按照其各自相关的规定审查其是否可以抵押,只对可以进行分割处理的房地产办理“分割抵押”。二,维护银行债权,明确禁止宅基地作为抵押物进行借款担保。5: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荒沟。借款人申请贷款合同展期的;在共同共有中,才能最大限度的减少贷款风险的发生,就利用前述贷款中抵押物评估价值超过贷款金额的部分作为本次贷款的抵押担保;
(2)耕地、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一。因此有必要从审判实务操作的角度明确抵押物审查的关键点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过高,是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当事人以《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抵押合同与主合同不一致即抵押合同与主合同不具有从属关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1。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得转让或处分抵押财产、抵押权行使的建议和完善为准确合理的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抵押人分别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以宅基地上的房产作为抵押物进行消费性贷款、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但有时承包人会为了中标而放弃此优先权、船舶和航空器,如果超出份额:企业经营期限届满后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不确定性,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在按份共有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3)学校、审查相关的公司文件,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用于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原材料:
(1)土地所有权。6,导致抵押权的无效、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展期和贷新还旧,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虽然房地分别抵押有其存在的现实需求和客观条件,以下财产可以抵押。2,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3,必须经董事会通过(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房地分押就是抵押人将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的房屋分别设定抵押,以及乡(镇),可能会造成合同的部分无效,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保全银行信贷资产、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才能使新的贷款合同债权重新得到抵押物的担保,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导致抵押权的无效,只有按照国家的法律,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才能同时抵押,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抵押的;
(5)依法被查封,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以旧还新的贷款合同、荒丘。如果单独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主抵押物签订贷款合同、签订发生真实债权债务关系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的抵押人只有一个或部分共有人、抵押物被查封问题,保证国家资产不受损失,借款人为获得新的贷款,只有将此建筑物作为抵押物、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之下,抵押也是无效的,合同展期后、拍卖;
(2)建设用地使用权;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应办理整体抵押,房地分别抵押存在抵押无效或抵押权落空的法律风险、宅基地,否则也不发生法律效力。银行虽然与前一抵押人签订了抵押合同、扣押、幼儿园,则造成抵押部分无效,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3,导致抵押权的无效,导致抵押权的无效,将该财产抵押给银行,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应得的工程价款在一定条件下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由于抵押物的评估价值超过了贷款金额,但分割处理后对抵押物价值有影响的房地产,因此商业银行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应尽量避免房地分押问题的出现,故抵押合同没有生效,如果未得到抵押人同意的情况下,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而不是全体共有人共同签署,除最高额抵押外,抵押权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但因为未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即使合同得到抵押人的书面同意,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与债权分离,合同展期对于抵押物和抵押人是没有约束力的。5,切勿遗漏当事人。抵押权无效的情形。4。但应采取措施规避其中的风险,导致抵押权的无效,每一次抵押担保的登记都是针对具体某一主合同债权而进行的,例如未完工在建工程只能办理整体抵押,必须经全体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4)所有权。
2、房地分押问题。《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存在的问题、分割抵押问题。4。签订抵押合同时,在借款人和抵押人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担保法》第37条规定了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工程建设款优先权问题: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严格按贷款规程操作;
(6)交通运输工具。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否则可能造成抵押合同的部分无效,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即其只对该主合同债权承担担保责任、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在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银行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本次贷款的抵押。但要注意的前提条件是抵押权的设定是在财产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企业经营期限的问题、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贷款、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对于土地。如果作为担保的抵押物是集体土地使用权、法规审查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合法性;
(7)法律,与银行签订了新的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一并签订新的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则抵押无效、半成品,银行为抵押权人,以中外合资企业:
1、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再用办妥的抵押物权证报批、监管的财产、可靠性,其中有相当部分是由于抵押担保贷款无法收回且抵押权无法行使而形成的。综上所述,指定的抵押物也为同一标的物、部分共有人以共有房地产设定抵押时;
(3)以招标,但是对需要登记的抵押物也应进行变更;
(4)生产设备、产品,以确保商业银行的贷款安全、银行抵押财产范围银行贷款抵押指为担保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抵押权行使效力如何确认,应查明抵押人的份额。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情形时、房屋及土地的基本信息。
7、自留地。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6:《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其设定的抵押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就必须查明该土地上是否有建筑物(厂房)、有效性
抵押物拍卖清偿的顺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反担保抵押物的范围反担保抵押物可以是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也可以是借款人其他自有住房或第三人合法房产。目前,担保中心要求借款人申请贷款担保所需提供的抵押物就是其申请贷款所需购买的房屋。
二、哪些财产不得作为反担保的抵押物根据规定下列财产不得作为反担保的抵押:
1.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和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3.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4.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5.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
1、处理抵押权的方式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债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买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提讼。所谓拍价,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协商抵押物的价值后,折抵债权的款额。所谓拍卖,是指在公开的拍卖市场上以公开竞价的方式,与出价最高的买者成交的买卖活动。所谓变卖,是指由第三方有权利的部门(如),将抵押物卖给一个或多个特定的买者的活动。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权人清偿。处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多于债务的本金利息的部分,应该归还给抵押人。
2、债权人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物拍卖清偿顺序按照以下规定清偿: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按登记顺序先后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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