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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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属于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有什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属于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有什么

一、属于行政诉讼立案条件有什么

属于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的有: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案件有明确的被告并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同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案件不予处罚的情形有什么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5)当事人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行政赔偿诉讼起诉条件是什么

原告是行政侵权行为受害人。作为受害人的公民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作为受害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原告。有明确的被告。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是执行行政职权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相应的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及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必须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这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前提条件。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起诉。

国家赔偿法》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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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第五十条 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五十一条 人民在接到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收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状。对于不接收状、接收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投诉,上级人民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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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第五十条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五十一条 人民在接到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收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状。对于不接收状、接收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投诉,上级人民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二条 人民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上一级人民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立案、审理。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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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能不能成立诉讼范围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调解程序的启动。对可适用调解的案件,调解程序的启动主要应由当事人申请提出,人民也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查明事实、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作出判断后提出建议。
2、调解程序的主持。鉴于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行政诉讼的调解应有别于民事诉讼,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由独任法官主持,而应与行判的组织一致,实行合议制,且由审理该案的同一合议庭主持,以保证合议庭成员熟悉具体案情,发挥集体智慧,对案件作出准确判断。同时,也能起到互相监督的作用,规范法官在调解中的行为,进而保证调解的合法与公正。
3、调解的阶段。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决定着行政诉讼案件能否适用调解,因此,行政诉讼的调解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明确判断的庭审中或庭审后判决前的阶段中,而不能适用于判决前的各个阶段,这点应与民事诉讼相区别。如果在诉讼伊始,原告与之间的矛盾异常激烈时,对其纠纷进行调解,不仅会使许多本能调解成功的案件被排除在外,而且不符合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因此,行政诉讼的调解只能在庭审中或庭审后判决前的两个阶段中进行。
4、调解的次数与时限。为防止案件久调不决,以拖压调,应对调解的次数作出限制。为了与调解的阶段相协调,调解的次数不应超过两次。两次调解可在庭审中或庭审后判决前各进行一次,也可以在其中的某一阶段进行,但不能超过两次的规定。调解的时限应在行政诉讼的审限范围内。调解不成立的案件,应当及时由法官或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做出判决。
5、调解协议审查的内客和标准。由于诉讼上的调解是行政主体在特定范围、特定条件对其权限处分的结果。故法官必须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行为能力,调解协议是否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调解的事项是否属于当事人(尤其是行政主体)能够自由处分的事项,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利益。法官审查后认为调解协议无误的,应制作调解书。由于经过了调解过程,原告已不再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因此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可以放宽到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标准。
6、调解书的效力。鉴于民事诉讼中赋予当事人调解的反悔权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常常被滥用而暴露出的各种弊端,为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避免当事人在调解时的随意性,以增强其责任感,在行政诉讼案件的调解中,如果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审查认可后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各方签收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7、确定调解结案为法定的结案方式。行政诉讼确立调解制度,应将调解结案作为法定的结案方式作出规定,赋予调解书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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