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婚约能否要回礼金
解除婚约能否要回礼金。
以结婚为目的赠送的礼金,在婚约解除后,应当返还。
实务中,法院一般认定给付彩礼是一种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涉及到返还彩礼,要考虑三方面的问题:
1、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
2、未办理婚姻登记具体原因;
3、彩礼的实际用途。
因此,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有生育情形或将彩礼用于共同生活的,彩礼能否不返还或酌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女方骗婚能否要回彩礼
能否。
对于大额财物的赠与,如果是基于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其赠与行为能否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合同未实际生效,男方能否要求女方返还财物。
在判断彩礼是否返还、返还数额上,要充分考量男女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婚前交往时间的长短、彩礼的数额与家庭收入水平、是否生育子女、子女由谁抚养、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或离婚的原因和过错、当地风俗、彩礼使用情况等多种因素。
但是对于索要彩礼后失踪、离家出走的,索要彩礼后与他人同居的,或者短期内多次婚嫁的,要注意甄别是否涉嫌诈骗犯罪。
即使不构成诈骗犯罪,存在上述情形的,在确定彩礼返还时,法院也会给予足够的价值评判。如果认定女方的确是以索要彩礼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涉嫌诈骗犯罪的,人民法院会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能否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三、无效婚姻能否退回彩礼
无效婚姻给的彩礼一般是能否够返还的。
返还彩礼的情形有: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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