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交通事故定义标准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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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特大交通事故定义标准有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特大交通事故定义标准有什么

一、特大交通事故定义标准有什么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

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造成特大交通事故,如果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将构成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事故的类型主要有什么

交通事故的类型主要如下:

一、城市交通事故类:

1、直行事故。市区非主要路口及边远郊区,由于没有安装红绿灯,直行车辆发生事故的概率较大,约占事故总数30%。

2、追尾事故。多发生在遇红灯急停车时由于前后车距过近而追尾,或雨雾天气则追尾更为常见,约占事故总数13%。

3、超车事故。快速车在超慢速车时与对面车相撞,或与突然横穿的行人、骑车人相撞而导致;夜间超车时遇对向车炫目灯光,亦常造成事故;约占事故15%。

4、左转弯事故。交叉路口左转变时,交织点多,车与车、车与人冲突可能性增大,常引发事故,约占事故总数25%。

5、右转变事故。在巷道的进出口、单位大门的进出口和一些十字路口,是右转弯事故的多发之处,约占事故总数20%。

二、山区公路交通事故类:

1、窄道事故。

2、弯道事故。

3、坡道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三、交通事故的索赔范围有什么

交通事故索赔范围有:

第一,一般性项目

也即常见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后续治疗费等,此类费用以相应的单据、票据为据,简单相加即可得到赔偿的总数额。

第二,与伤残相关项目

(1)残疾赔偿金

伤残案件主要项目之一,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结合受害人年龄、伤残级别计算。

(2)被抚养人生活费

受害人有老幼需要抚养的,可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结合被抚养人年龄、伤残级别计算。

(3)护理费

伤残受害人需要人呵护日常,例如请护工的,就会产生护理费的问题,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伤残级别的大小,目前我国各地实践中,从3000元到10万元不等,且个别地区跟事故责任大小紧密相关。

(5)残疾辅助器具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对于特大交通事故定义标准有什么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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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交通事故定义是怎样的
特大交通事故是道路交通事故当中最严重的一种,往往会对人员、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害。特大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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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特大交通事故?特大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重特大交通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2、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一项所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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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加盟含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特许加盟含义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国际特许经营协会对特许加盟的解释
特许加盟是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契约,特许人向受许人提供一种独特的商业经营特许权,并给予人员训练、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商品采购等方面的指导和帮助,受许人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通俗讲特许经营是特许方拓展业务、销售商品和服务的一种营业模式。
2、特许加盟的特征
(1)特许加盟是利用自己的品牌、专有技术、经营管理模式等与他人的资本相结合来扩大经营规模的一种商业模式。特许加盟对特许人来说,是技术和品牌价值的扩张,经营模式的克隆而不是资本的扩张。
(2)特许加盟是一种双赢的商业模式。只有使特许人获得比他独自直营更有效率的发展,让受许人获得比独自经营更多的利益,特许加盟才能进行下去。
(3)特许加盟是一种智能型的商业组织形式。特许加盟使特许经营人能够最充分地组合、利用自身的优势,并最大限度地吸纳广泛的社会资源,受许人则降低了创业风险和时间、资金等创业成本。
总之,特许加盟是二十一世纪开店创业的新趋势、新潮流,是推动未来社会经济发展新动力,她将为许多创业者带来新的创业机遇和赢利前景。
特有财产制度的定义
[律师回复] 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日益多样、丰厚,财产关系日趋复杂,为了更好地规范夫妻财产关系,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制作了具体的规定。本文要阐述的是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的概念、意义、范围是什么。
一、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概述
1、我国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概念所谓夫妻个人财产,也称夫妻保留财产,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由一方占有、使用、支配与处分的财产,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夫妻特有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是同时并存的,是共同财产制的限制与补充。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在我国婚姻立法史上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这是一个突破,更是一个里程碑。法律规定特有财产主要是为了弥补共同财产制度对个人权利和意愿关注不够的缺陷,防止共同财产范围的无限延伸,有利于保护个人财产权,使得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夫妻特有财产制度的意义特有财产是指专属于配偶一方个人所有并排斥夫妻共有的财产。特有财产制是与共同财产制相匹配的制度。这是婚姻法中新增加的内容,其意义在于:弥补了共同财产制对个人权利和意愿关注不够的缺陷,防止共同财产范围的无限延伸,有利于保护个人财产权利。
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的范围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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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交通事故是什么?江西特大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特大交通事故认定标准是: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都由交警接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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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特大交通事故时单位有什么义务
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2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涉及军民两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及将所发生特大事故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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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合同义务有什么特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后合同义务有哪些特征
在现代合同法中,当事人所负担的并不以给付义务为限,在合同成立前及终止后,当事人亦负有某种作为或义务,其中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所负的作为或义务,称为后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也具有它一些明显的特征:
1、后合同义务是法定义务。对于后合同义务,我国《合同法》第92条明确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说明后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定,这种义务都适用于当事人,并且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排除这种后合同义务。规避后合同义务的行为属无效行为。
那么,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一方所负担的义务是否一定就是后合同义务。我以为应视具体情况,加以区别对待。一般而言,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终止后仍负担某种义务,而该种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也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则此种义务的履行行为为后合同义务的履行;但是,如果主要是为了合同能够成立,当事人双方约定,合同终止后负担某种义务,同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当事人一方也不必为此种行为,则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所负的义务并非后合同义务,而只是合同义务。比如在一个买卖合同中,由于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一旦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此合同关系即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也随即终止,但是买卖双方有关质量条款的约定,并不因合同关系的终止而终止。它可以延续到合同终止后的某一特定期限内,买方一旦违反,将承担违约责任。
2、后合同义务的附随性。现代合同法上的义务一般包括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等。相对于给付义务而言,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后合同义务是附随义务,它具有附随性,是合同义务的扩张,这种义务是附属于主债务的从属义务,因此后合同义务具有从属性。
3、后合同义务发生时间的特定性。后合同义务只能发生在合同消灭后,在时间点上,“合同消灭”是合同义务解除与后合同义务开始的临界点。它也是区分后合同义务与先合同义务、给付义务区别的关键所在。
4、后合同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事人合同履行中义务的扩张。在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是一条贯穿始终、全局的基本原则,其适用范围扩张于合同履行中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诚实信用原则它要求交易当事人在合同履行的准备阶段、执行阶段、善后阶段等全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调整。
5、后合同义务的目的在于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善后事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但由于过去合同关系的存在,而对当事人双方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一方当事人不顾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滥用权利就很可能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
6、后合同义务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即后合同义务是在缔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义务,其义务主体为特定义务主体。
特许加盟的定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特许加盟总部必须拥有一套完整有效的运作技术优势,从而专业指导,让加盟店能很快地运作,同时从中获取利益,加盟网络才能日益壮大。因此,经营技术如何传承,则是特许经营的关键所在。
连锁加盟连锁总公司与加盟店二者之间存在持续契约关系。根据契约,总公司必须提供一项独特的商业,并加上人员训练、组织结构、经营管理,以及商品供销的协助;而加盟店也需付出相应的报偿。加盟店在和总公司同一形象、商誉下,从事销售同样的商品或劳务。加盟店相对于总公司赋予的权利,必须投入相对的事业资金,包括加盟金、权利金、契约金在内的开办资金。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经营权拥有者(特许者)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允许被特许经营者(被特许者)有偿使用其名称、标志、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经营模式。主要优点在于:特许者只以品牌、经营管理经验等投入,便可达到规模经营的目的,不仅能在短期内得到回报,而且使无形资产迅速提升。被特许者可以在选址、设计、员工培训、市场等方面,得到经验丰富的特许者的帮助和支持,使其运营迅速走向良性循环。
总之,特许加盟是二十一世纪开店创业的新趋势、新潮流,是推动未来社会经济发展新动力,它将为许多创业者带来新的创业机遇和赢利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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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几人算特大事故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交通事故几人算特大事故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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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格式合同的定义与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对格式条款作了确切的定义。究竟何谓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字体或载体格式化的条款吗?不,“格式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
由此可以看出,格式合同的特征有以下四个方面:
1.要约对象的不特定性或重复性。所谓的不特定性指的是要约一般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受要约人此时并不确定。重复性是指,这种要约一般情况下总是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连续使用,在合同拟定人改变其经营内容或策略以前,该要约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
2.格式合同承诺内容的确定性。在受要约人对合同内容承诺时,其内容已经确定下来,受要约人也只能根据已经确定的内容作出选择承诺与否的表示,而不能对其内容再行讨价还价。
3.格式合同的效率性和低成本性。格式合同在对方发出承诺之前往往已经拟定完成准备多次使用,因此要约人不必就每一笔交易单独进行谈判、协商,这也是格式合同得以存在的社会原因。
4.格式合同当事人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衡性。一般情况下,格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实力上有较大差距,提供合同的一方往往占有明显优势,在某一行业处于社会上或事实上的垄断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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