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期间公司签订的合同效力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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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债权申报期间公司签订的合同效力是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债权申报期间公司签订的合同效力是哪些

一、债权申报期间公司签订的合同效力是哪些

清算中的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如果交易相对人与清算中的公司签订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已经解散清算,仍与其进行与清算无关的交易活动,双方因此签订的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引发的法律后果有三种:

一是双方因该交易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二是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

三是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按照过错原则分担。

除非交易相对人为善意,否则对于上述情形中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交易相对人和清算中的公司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清算中的公司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造成的损失,司法实务中亦是坚持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各自过错分担的观点。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二、合同的效力效力是哪些

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

1、有效合同。是指具备了合同的生效要件,能够严“生合同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合同。

2、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

3、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

4、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三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是哪些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处理:

(1)主体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指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纯获利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不必追认。相对人可催告法定代理人1个月内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的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后果由行为人承担。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3)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债权申报期间公司签订的合同效力是哪些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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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期间签订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债权申报期间签订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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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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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期间公司签订的合同效力有什么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债权申报期间公司签订的合同效力有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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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您好,我们家有一个表妹将自己的钱借出去了之后现在准备将债权给转让了,撤销债权转让效力是什么
[律师回复]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撤销权成立的要件
1、客观要件
(一)须有债务人的行为。依《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另外,依《合同法解释
(二)》第18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券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大地的履行期的行为,债权人可以撤销。依《合同法解释
(二)》第19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格7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二)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例如结婚、收养或者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或者承认等,不得撤销。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以提供劳务的目的的民事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已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均不得作为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标的。
(三)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合同法》第74条第1款)。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历,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债务人减少清偿资历包括两种情况:一为减少积极财产;二为增加消极财产。
2、主观要件
(一)债务人的恶意。恶意有意思主义与观念主义的界定分歧。按意思主义,债务人在行为时须有诈害的意思。按观念主义,债务人须明知有损债权人的权利,以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加其无资历状态为已足。
(二)受益人的恶意。受益人,《合同法》中称为“受让人”(第74条第1 款后段),在《合同法解释
(一)》中称为“受益人或者受让人”(第24条),是指基于债务人的行为而取得利益的人。受益人的恶意是指受益人在取得一定财产或者取得一定财产利益时,已经知道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已经认识到了该行为对债权损害的事实。至于受益人是否具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或者是否曾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不再考虑之列。
(三)转得人的恶意。在有些立法例上,定有转得人。所谓转得人,指由受益人取得权利的人。
债权转让时不得改变哪些主要的内容
债权转让不得改变主要内容,改变债权转让主要内容的债权转让不成立。对于债权转让不得改变主要内容的具体规定如下: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
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
债权转让通知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债权转让合同对债务人的生效要件。债权的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更,第三人取得合同权利成为合同当事人。转让合同尽管是转让人(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但往往涉及到债务人的利益。对于债权转让生效要件,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只需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
2、认定债权转让已经通知债务人,一般有两种方式:
(1)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
(2)债权人、受让人、债务人共同订立债权转让协议,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可认定债权人已尽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3、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关于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时,不可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只有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后才有可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债权转让通知并不当然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但是如果债权转让通知中同时有催收债务的内容,或债务人收转让通知后明确表示同意履行义务,债权转让通知就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条明确了我国在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效力是怎样的,债权转让对外效力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如何 债权转让应满足以下转让的前提条件: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二、债权转让对内有什么效力 债权转让,也称为“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债的性质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转让协议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 债权转让的效力分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以下我们论述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对内效力发生在转让双方当事人之间,即作为转让人的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债权由转让人(原债权人)转移给受让人享有,转让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其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即新的债权人。 2、转让人向受让人转移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属权利也一并转移,但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关系除外。 依附于主债权的从属权利是指包括债的担保或其他从属权利,如抵押权、定金、留置、保证等担保债权;从属债权未付利息请求权;债不履行时的违约金及赔偿损失请求权等。需要注意的是,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如合同的解除权是不能随主债权转移而转移的。因为解除权关系到合同的存废,与原债权人不可分离,不能当然地转移给受让人。 3、转让人向受让人转让债权时,应将行使债权所必要的法律文件和证据提供给对方,并应告之有关主张债权所必要的一切情况。 转让人占有的抵押担保财产,还应在债权转移生效时交付给对方。行使债权所必要的法律文件,比如合同、协议、欠条等证明债权成立的证书,应交付对方,其债权附有质权或抵押证书的,应将该证书一同交付。 4、转让人对受让人有担保义务。 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的。这种保证称为权利瑕疵担保。如果在权利转让以后,因权利存在瑕疵而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在转让前债权人明确告知受让人权利有瑕疵,受让人仍接受债权转让的,则受让人无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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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期间签订的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债权申报期间签订的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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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是一个刚刚就职的职场新人马上就要签订劳动合同了 想问一下劳动合同有没法律效力 怎么签订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劳动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征以外,还有自己独有的一些特征:
1、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通常为用人单位即具有使用劳动能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双方在实现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2、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相对性。没有只享有劳动权利而不履行劳动义务的,也没有只履行劳动义务而不享有劳动权利的。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
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点。
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二、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哪些原则
1、合法的原则。所谓合法,就是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三项要求。
(1)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作为用人单位,应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组织等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在我国应是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
(2)劳动合同内容要合法。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的规定。
(3)订立劳动合同形式要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我国订立劳动合同要以书面形式。
2、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平等,是指当事人双方的地位平等;自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出于当事人的自己的意愿,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意愿强加给另一方;协商一致,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思的饿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但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这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就业难度不断加大的现实面前,有时为了找到一个工作,往往会接受相对用人单位有利的,对自己不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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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期间公司签订的合同效力有哪些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债权申报期间公司签订的合同效力有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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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冒名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签订合同,是经常发生在我们生活中的行为,很多时候,有的人想要享受相关权利但不愿意承担相关义务,便采用的方式与他人签订合同,而总结众多向我咨询的合同纠纷类问题,签订合同占据很大比重,那么,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事实上,行为是一种欺诈行为,即人具有故意隐瞒真实的意思,使得合同签订的相对方因此陷入认识错误而与之签订合同,进而可能造成相对方不必要的损失出现,对于签订合同的效力问题,我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如下的解答:
(1)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该类合同因为损害国家利益,因此是绝对无效的。
(2)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该类合同因为不涉及国家利益的损害,因此,该类合同可撤销,受欺诈方可以或仲裁的方式请求撤销合同。
综上,建议合同签订的相关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应重点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实际身份,防止的情况出现,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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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签章签订合同的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伪造签章签订合同的效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如果发现对方隐瞒了事实,采取了欺诈的手段骗取当事人签订合同,那么合同还有效吗
根据合同法及民法总则的规定,合同签订须遵守诚信原则,合同约定须出自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对合同条款、内容等约定都确认无误,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成立生效。如果一方当事人隐瞒了重要事实,则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知情权,导致当事人对合同签订的相关事实产生了误解或者误信,对合同签订作出了错误判断,那么就构成合同法上的欺诈,可能造成当事人对合同的误解,或者造成合同约定不公平。
在此种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撤销合同,或者要求变更合同条款。合同如果被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则合同自始无效,不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当然也就无须履行,因此取得的财产或者物品等都必须返还,实施欺诈行为的一方还要赔偿受害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订房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生活中,因为资金周转需要,借款人需要借款,但是出借人为了保障资金安全,往往都会让借款人担保或者因为债务到期,无法还钱而签订以房抵债协议。
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情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目的,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情况下,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对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人民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等证据予以审查,以防止当事人将超出法律规定保护限额的高额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
因此,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裁定驳回。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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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怎样认定赌债的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怎样认定赌债的效力问题解答如下, 涉赌债务可以结合涉赌债务中的当事人主体以及相互之间的行为不同而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赌博过程中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直接用于赌博的债务,或者是先赌后借,一般情况是在赌博过程中,因赌博输赢没有实际支付,而采取欠条方式确认的赌博债务;或者是先借后赌,是指赌博过程中,一方向另一方先有借贷关系后发生赌博行为;
2、赌博关系中当事人与
第三人产生的直接用于赌博的债务,其中,以是否以谋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第三人有恶意与善意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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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的规定,即“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予以制裁”,恶意借贷债务,一种情形是在赌场内或赌场之外,出借人为谋取高额利息,明知或应知借款人借款目的用于赌博,而专门从事的放高利贷行为;一种情形是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搏活动而借款的,出于亲情、友情等其他非以谋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的借贷行为;善意借贷债务,是指不以谋取高额利息为目的,与借款人产生的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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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情形,则应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债权,不保护恶意第三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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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法律地位的取代。债权转让生效后,在债权全部转让时,该债权即由原债权人(让与人)移转于受让人,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让与人而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但在债权部分转让时,让与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
2、从权利随之转移。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随同债权转移而一并移转的从权利包括:担保物权保证物权,定金债权,优先权(例如职工工资的优先受偿权),形成权(如选择权、催告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3、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合同权利所必须的一切情况。对此合同法虽然未作规定,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该义务构成让与人的从给付义务,其中有关的债权证明文件包括债务人出示的借据、票据、合同。来往电报信等。应告知受让人主张债权的必要情况,一般指债务的履行期、履行地、履行方式、债务人的住所、债权的担保方式以及债务人可能会主张的抗辩等。此外债权人占有的债权担保物,也应全部移交受让的占有。
4、让与人对其让其的债权应负瑕疵担保责任。由于债权让与给一人后,又就同一债权让与其他人,由此引起的债权让与合同效力和债权归属问题。对此通说认为应按照以下规则处理:全部转让中的受让人优于部分转让中的受让人取得权利;已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优先于未通知的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如何 债权转让应满足以下转让的前提条件: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二、债权转让对内有什么效力 债权转让,也称为“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债的性质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转让协议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 债权转让的效力分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以下我们论述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对内效力发生在转让双方当事人之间,即作为转让人的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债权由转让人(原债权人)转移给受让人享有,转让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其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即新的债权人。 2、转让人向受让人转移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属权利也一并转移,但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关系除外。 依附于主债权的从属权利是指包括债的担保或其他从属权利,如抵押权、定金、留置、保证等担保债权;从属债权未付利息请求权;债不履行时的违约金及赔偿损失请求权等。需要注意的是,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如合同的解除权是不能随主债权转移而转移的。因为解除权关系到合同的存废,与原债权人不可分离,不能当然地转移给受让人。 3、转让人向受让人转让债权时,应将行使债权所必要的法律文件和证据提供给对方,并应告之有关主张债权所必要的一切情况。 转让人占有的抵押担保财产,还应在债权转移生效时交付给对方。行使债权所必要的法律文件,比如合同、协议、欠条等证明债权成立的证书,应交付对方,其债权附有质权或抵押证书的,应将该证书一同交付。 4、转让人对受让人有担保义务。 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的。这种保证称为权利瑕疵担保。如果在权利转让以后,因权利存在瑕疵而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在转让前债权人明确告知受让人权利有瑕疵,受让人仍接受债权转让的,则受让人无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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