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构成重婚自首判了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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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构成重婚罪有自首情节的可以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虽然《刑法》第67条规定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根据自首的原因及犯罪动机等情节才能确定构成重婚自首判了多久。
嫌疑人构成重婚自首判了多久

一、嫌疑人构成重婚自首判了多久?

一般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重婚罪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罪的处理流程有哪些?

1、侦查立案侦查机关接受报案人或控告人的举报,或侦查机关自行发现犯罪线索,予以立案侦查

2、移送审查起诉:侦查机关侦查终结,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公诉,提交起诉意见书,并附全案证据

3、提起公诉:检察院经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案件进行审查,对认为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证据不充分的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4、法庭审判:人民法院受理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组织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辩论,听取被告人的陈述,综合全案证据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

5、执行:对有罪的刑事判决,在判决生效后交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有监狱、看守所、社区、司法所等。

三、涉嫌重婚罪不能委托哪些人做辩护人?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八)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前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四、涉嫌重婚罪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是什么?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五、涉嫌重婚罪法院审理流程有哪些?

(一)庭前准备。查阅公诉人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材料,必要时召开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

(二)开庭。

(三)法庭调查。通过向被告人或证人发问以及举证质证等查明案件事实。

(四)法庭辩论。

(五)被告人最后陈述。

(六)法院公开宣判

六、重婚是否属于无效婚姻?

重婚属于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包括: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详细了解构成重婚自首判了多久,需要注意,构成重婚不仅会被判刑,而且重婚属于无效婚姻。希望通过上文中的法律知识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果还需要了解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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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扭送的是否能构成自首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犯罪嫌疑人被扭送的是否能构成自首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嫌疑人被扭送的是否可以构成自首
犯罪嫌疑人被扭送的,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
成立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动投案
所谓自动投案是批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的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对此,可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1)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
(2)自动投案一般应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或意愿。如果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自动投案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出于真诚悔罪,有的慑于法律的威力,有的是为了争取宽大处理,有的因潜逃在外生活无着落,有的经亲友规劝而觉醒等,不同的动机,一般不影响归案的自动性。
(3)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
(4)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具体的犯罪,即不能仅空泛地承认犯罪,而是必须承认自己实施了某种具体犯罪。
犯罪人自动投案并供述罪行后又隐匿、脱逃的,或者自动投案并供述罪行后推翻供述,意图逃避制裁;或者委托他人代为自首而本人拒不到案的,都不属于“自动投案”。但是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后,为自己进行辩护,或者提出上诉或者补充或更正某些事实的,这都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权利,应当允许,并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足以证明其有自首的诚意,也才能为司法机关追诉其罪行提供客观条件。因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核心条件。所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自动投案后,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至于所供述的罪行,司法机关是否已经掌握,是投案人单独实施的,还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是一罪还是数罪,并不影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条件成立。但是,如果在供述中隐瞒主要的犯罪事实,或者推诿罪责意图保全自己,或者一人独揽罪行、庇护同伙,或者避重就轻,企图蒙混过关等,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成立自首。此外,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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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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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
(2)自动投案一般应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或意愿。如果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自动投案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出于真诚悔罪,有的慑于法律的威力,有的是为了争取宽大处理,有的因潜逃在外生活无着落,有的经亲友规劝而觉醒等,不同的动机,一般不影响归案的自动性。
(3)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
(4)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具体的犯罪,即不能仅空泛地承认犯罪,而是必须承认自己实施了某种具体犯罪。
犯罪人自动投案并供述罪行后又隐匿、脱逃的,或者自动投案并供述罪行后推翻供述,意图逃避制裁;或者委托他人代为自首而本人拒不到案的,都不属于“自动投案”。但是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后,为自己进行辩护,或者提出上诉或者补充或更正某些事实的,这都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权利,应当允许,并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足以证明其有自首的诚意,也才能为司法机关追诉其罪行提供客观条件。因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核心条件。所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自动投案后,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至于所供述的罪行,司法机关是否已经掌握,是投案人单独实施的,还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是一罪还是数罪,并不影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条件成立。但是,如果在供述中隐瞒主要的犯罪事实,或者推诿罪责意图保全自己,或者一人独揽罪行、庇护同伙,或者避重就轻,企图蒙混过关等,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成立自首。此外,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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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扭送的是否可以构成被自首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犯罪嫌疑人被扭送的,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 成立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动投案 所谓自动投案是批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的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对此,可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1)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 (2)自动投案一般应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或意愿。如果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自动投案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出于真诚悔罪,有的慑于法律的威力,有的是为了争取宽大处理,有的因潜逃在外生活无着落,有的经亲友规劝而觉醒等,不同的动机,一般不影响归案的自动性。 (3)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 (4)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具体的犯罪,即不能仅空泛地承认犯罪,而是必须承认自己实施了某种具体犯罪。 犯罪人自动投案并供述罪行后又隐匿、脱逃的,或者自动投案并供述罪行后推翻供述,意图逃避制裁;或者委托他人代为自首而本人拒不到案的,都不属于“自动投案”。但是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后,为自己进行辩护,或者提出上诉或者补充或更正某些事实的,这都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权利,应当允许,并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足以证明其有自首的诚意,也才能为司法机关追诉其罪行提供客观条件。因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核心条件。所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自动投案后,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至于所供述的罪行,司法机关是否已经掌握,是投案人单独实施的,还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是一罪还是数罪,并不影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条件成立。但是,如果在供述中隐瞒主要的犯罪事实,或者推诿罪责意图保全自己,或者一人独揽罪行、庇护同伙,或者避重就轻,企图蒙混过关等,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成立自首。此外,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重大犯罪嫌疑人是自由的吗重大犯罪嫌疑人的犯罪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重大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予以逮捕羁押。逮捕,是指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逮捕的三大要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逮捕的量刑条件、罪责条件或称之为法律条件。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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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到案是否构成自首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到案是否构成自首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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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抓后,被扣押的,是否有可能构成自首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犯罪嫌疑人被扭送的,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 成立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动投案 所谓自动投案是批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的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对此,可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1)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 (2)自动投案一般应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或意愿。如果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自动投案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出于真诚悔罪,有的慑于法律的威力,有的是为了争取宽大处理,有的因潜逃在外生活无着落,有的经亲友规劝而觉醒等,不同的动机,一般不影响归案的自动性。 (3)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 (4)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具体的犯罪,即不能仅空泛地承认犯罪,而是必须承认自己实施了某种具体犯罪。 犯罪人自动投案并供述罪行后又隐匿、脱逃的,或者自动投案并供述罪行后推翻供述,意图逃避制裁;或者委托他人代为自首而本人拒不到案的,都不属于“自动投案”。但是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后,为自己进行辩护,或者提出上诉或者补充或更正某些事实的,这都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权利,应当允许,并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足以证明其有自首的诚意,也才能为司法机关追诉其罪行提供客观条件。因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核心条件。所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自动投案后,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至于所供述的罪行,司法机关是否已经掌握,是投案人单独实施的,还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是一罪还是数罪,并不影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条件成立。但是,如果在供述中隐瞒主要的犯罪事实,或者推诿罪责意图保全自己,或者一人独揽罪行、庇护同伙,或者避重就轻,企图蒙混过关等,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成立自首。此外,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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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犯罪嫌疑人的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正式向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
又称嫌犯,罪嫌。指犯罪侦查机关的侦查对象或者被侦查线索初步确定的怀疑对象。犯罪嫌疑人必须是特定的人,对尚未找到的和身份未确定的犯罪实施者不能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刑侦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被不在场证据和其他科学证据排除嫌疑。刑事侦查终结后受到刑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称为刑事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侦查机关负责入、案件侦查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
犯罪嫌疑人的界定
由于我国法律至今未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明确的界定,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也没有具体的说明,因而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每个人对“犯罪嫌疑人”都有不同的理解,有人甚至错误地将其与“嫌疑人”混为一谈。因此,为科学界定“犯罪嫌疑人”,有必要首先来了解什么是“嫌疑人”。
嫌疑人的界定
关于“嫌疑人”的概念,不但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在学术界也很少有人对其作出明确的界定。笔者认为,嫌疑人,是指因某种迹象与案件有关,有犯罪可疑的人。这里的“某种迹象”通常是指具备某种条件,例如,和死者认识、有仇、有矛盾、有积怨、有经济往来,与目击者描述的作案人长得像,具备作案因素,有作案条件,持有赃物,等等。根据某人是否具备某种条件来确定其是否为嫌疑人。确定嫌疑人的条件主要有:
1.作案时间。作案时间是指作案人实施犯罪活动从开始到结束的持续时间。任何人作案都离不开一定的时间,如果不具备作案时间,就可以排除其直接实施犯罪的嫌疑。因此,作案时间是确定嫌疑人的一个基本条件。
2.作案空间。作案空间是指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所涉及的地点和场所。任何案件都有一定的空间,离开空间的案件是不存在的。在发案时间内,是否进入与案件有关的空间,是确定嫌疑人的一个重要条件。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作案人与案件之间的内在联系。案件的发生往往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只不过有的因果关系比较明显,有的因果关系不太明显。因此,因果关系也是确定嫌疑人的一个重要条件。
4.作案工具。作案工具是指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时所使用的器具、物品。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时,往往要使用一定的工具,这些工具大多具有一定的行业性或地区性,有的能反映出作案人的职业、专门知识、技能。因此,作案工具也是确定嫌疑人的一个重要条件。
5.赃物。赃物是指作案人通过实施犯罪活动所获取的物品。某人持有赃物,往往与案件有关联。因此,有些案件,尤其是侵财型案件,应把赃物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6.痕迹物证。痕迹物证是指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各种痕迹和物品。与犯罪活动有关的痕迹和物品,通常能反映出作案人的个人特点以及物品的特征。因此,痕迹物证是确定嫌疑人的条件之一。
7.特殊技能。特殊技能是指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时具有的不同于普通人的技术、能力。如利用绘图、刻印技术、有价证券、印章、票证,利用爆破技术爆炸等。有些案件,应把特殊技能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8.体貌特征。体貌特征是指作案人的人身形象和特点。它包括作案人的性别、年龄、身高、口音、发型、面部特征、行走姿式以及穿着式样、颜色等。有些案件,作案人体貌特征给被害人或目击者留下深刻的印象,可将作案人的体貌特征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9.知情。知情是指作案人在实施犯罪前,了解和知道现场、侵害对象等情况。有些案件,在现场上能反映出作案人对现场的进出口、财物存放、保管、安全防范情况以及被害人的生活规律等十分熟悉,说明作案人知情,可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10.反常。反常是指作案人作案前后违反常规的表现或状况。一些作案人在作案前后常常表现出语言、行为等方面的反常,或者在案发前后经济状况差别巨大等。有些案件,反常可以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此外,有些案件经过现场勘查或运用其它侦查措施之后,推断出作案人具有的心理特征、嗜好怪癖、交往关系、需求特征等,也可以作为确定嫌疑人的条件。总之,某人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可以将其确定为嫌疑人。当然,有的嫌疑人可能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或多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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