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离婚后孩子有没有份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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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婚前财产离婚后孩子有没有份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没有帮助。
婚前财产离婚后孩子有没有份

一、婚前财产离婚后孩子有没有份

没有没有。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离婚时,是不参与分割的,无论是女方还是子女都没有没有份。但是,离婚后,子女对没有没有抚养权的一方的婚前财产可以要求支付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没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后能要求分割婚前财产

离婚后是不可以要求分割婚前财产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合法财产,离婚时是无需分割的,双方只能协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没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没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没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婚后买的房子属于婚前财产

结婚后买的房子不是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可分为以下4类:

(1)个人所有没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婚前财产的利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没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没有,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没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没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婚前财产离婚后孩子有没有份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没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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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离婚后孩子是否可以分得财产要看离婚时,孩子是否对家庭财产有贡献,而不是以孩子的大或者小来确定。如果有贡献,那么原则上就应当有孩子的分,如果离婚时,孩子还小,没有工作,或者虽然有了工作,但并没有对家庭财产有贡献,那么就没有孩子的分。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的原则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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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财产的执行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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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明各共有人的共有份额。一般情况,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的份额从一开始就是确定的,但也有可能存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还有可能原来有约定,但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与其他共有人恶意串通故意降低其份额。这些情况都需要一一查清,为执行工作扫清障碍。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共有财产份额的确定一般可按以下原则处理:有登记公示的,以登记为准;执行开始前有书面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执行前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又不能确定出资额,但事后各共有人协商一致,且确定被执行人份额超过平均数的,亦可从其约定。
3.查明共有人之间是否有特别约定。主要查明:有无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有无约定共有财产分割方式;共有财产的处分有无特别约定等。
(二)召集共有人进行协商分割共有财产
根据《物权法》
第一百条的规定,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可以由各共有人协商确定,事先有约定的,也应从其约定,以充分体现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当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公权力的介入,协商活动相应要体现出的意志,即一般应由负责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可在尊重各共有人意思表示的前提下予以适当引导,以提高协商的效率,最后协议的有效性还要由来认定。同时,由于牵涉到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查封规定》
第十四条
第二款的规定,共有人达成的分割协议,还应由债权人认可。这里要着重强调两点:一是被执行人的意思表示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被执行人的共有份额作为执行的对象后,被执行人即对其失去了绝对控制,不能容许被执行人有任何干扰协商的行为,在不损害被执行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代替被执行人作相应的意思表示;二是分割方案可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不要求全体协商一致。依据《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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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按份共有财产的强制执行分割
各共有人就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形成多数意见,在此情况下,是应告之共有人及申请执行人提起析产诉讼,还是可以依职权径行强制分割,理论上颇多争议,实践中各地也操作不一。笔者认为,在通常情况下,可依职权决定强制分割。理由有:

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这些规定表明按份共有人对于共有财产的分割或份额的转让有较大的自主权,依职权强制分割也是应有之义;

二,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降低司法成本。按份共有份额确定,分割方式也有法律明文规定,分割也相对容易,但如果要进行诉讼分割,无论对于共有人,还是申请执行人,无不耗时费力,对来讲也是案件久拖不决;

三,共有人及利害关系人尚有救济渠道。共有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强制分割所做的处理行为持有异议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强制执行分割共有财产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第一步,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各共有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为提高效率,这一过程可与协商会一并进行。举行听证会应组成合议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程序。
2.第二步,确定分割方案。听证后,合议庭经研究,以共有财物的性质为依据分别确定分割方案。对于可实物分割的共有财产,应直接裁定将实物按份额分割,如其他共有人较多的,可以考虑先将被执行人份额所对应部分分割出来。对不可分割的共同财产,则可视情况采取两种方式:一是裁定强制转让被执行人所占的份额。一般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的方式进行,先通过评估确定保留价,流拍时可降价再拍卖一次,如再次流拍,可以发布变卖公告进行变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还可以以被执行人所占份额抵债;二是裁定强制拍卖共有财产。若强制转让共有份额不成功,可考虑将共有财产整体拍卖,对拍卖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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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多人保全份财产要怎样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看财产的性质和财产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类型,一般来说银行的抵押权是优先受偿。具体来说就是物权大于债权,同种权利依比例分配。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另一种意见认为没有优先受偿权。《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并没有规定先申请查封债务财产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的特点表现为:
首先,它是不依破产程序能够对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权是优先受偿权的基础。要求设定担保权的目的是为依靠担保物确保债权和经济价值。这样,破产法承认担保权在原定人破产情况下仍有法律效力,担保人可以不依破产程序从担保物中优先受偿。
其次,优先受偿权限于在特定财产上得到。特定财产指进行债权担保的财产。再次,优先受偿权仅能在破产财产中担任保权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权。所以,其对象只限于破产范围内的特定财产,对于其它财产,都不能使用优先受偿权。
第四,债务人提供的财产担保必须是在破产宣告之前一定期限内设定的。按我国《破产法》规定:在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到破产宣告之H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无效。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限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债权人无论就动产,还是就不动产没有抵押权,只要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不依据破产程序得到优先受偿。
出轨可以多分一份财产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对方出轨离婚可以多分一些财产吗通常婚外情的证据,分为三大类:
第一种是一般婚外情相关证据。包括一般的婚外性行为、婚外恋;
第二种是《婚姻法》说的“有配偶者与其它异性同居”的婚外情证据。
第三类最为严重,是涉及到重婚罪的婚外情证据。我国现行法律认为,婚外情的过错,与离婚时候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无必然的联系。就是说,即使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也不大。通常情形下,夫妻离婚时候,进行财产分割的总原则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则、按照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和生活困难的一方的原则。如果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也只能是作为法官酌情考虑的一点,但是并不必然对夫妻财产分割产生重大影响。有很多当事人不顾一切,甚至付出巨大代价去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以期待在离婚时候可以多分到夫妻共同财产,其实是陷入了一个误区。那么取得婚外情的证据是不是一点用也没有呢并不是。如果是前面所说的
第二类、
第三类婚外情,那么可基于此判决离婚,并且无过错方有权力据此要求对方给付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
二、军人离婚时的财产怎样分割军人由于履行特殊义务,他们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军人离婚时这些财产如何分配,必须先分清哪些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
1、军人伤亡保险金等财产的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2、军人所获住房补贴的分配目前部队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属个人财产,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这不表示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这样规定是考虑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住房,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应由双方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离婚法定过错行为中,并不包括出轨。因此,即使有证据证明对方出轨,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影响也不是很大的。当然,若能够证明对方出轨的行为实际构成了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话,此时可以同时要求对方做出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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