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能否办银行卡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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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能否办银行卡

一、被执行人能否办银行卡

能否被执行人能否办银行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对其本人进行信用惩戒,消费方面受到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能否办理银行的储蓄卡、向银行申请开立新的账户,办理储蓄卡时不查个人征信,提供身份证明、居住证明社保证明即可,但是不能否办理信用卡以及银行的贷款业务,办理信用卡以及银行的贷款业务时需要查询个人征信,是否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在征信中有体现,审核一般无法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能否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二、将银行卡借给他人赌博能否

银行卡借出去赌博要承担责任。银行账户只能否由本人使用,不得转让租借他人,在租借使用过程中,如产生违法行为,卡主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连带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他人用于诈骗、洗钱、非法集资等触犯刑法的行为,那作为出借人,还可能否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三、因涉赌银行卡被冻结抓人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赌博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冻结银行卡后,会对案件的当事人进行抓捕,以便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被执行人能否办银行卡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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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银行起诉银行,房子被执行要多久才能执行?
[律师回复] 连续6个月。
房贷逾期的后果:
1、若一次没有还款,银行将会经过电话或短信的方式通知并提醒按时还款,同时会产生罚息。
2、若连续三次未还款,银行客户经理将进行催收,同样借款人会被罚息。
3、若逾期还款次数达到六次及以上,银行会经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这期间房产或被冻结。
4、若银行与借款人协商无果,银行将经过法律程序对抵押房产进行拍卖。
解决房贷还不上的方法:
1、延长贷款期限:如不能按照原还款计划按期还房贷,可以向银行提出延长贷款期限的申请。银行批准后,就可以签订延期还款协议,申请延期还款通常只有一次机会,延长后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30年。
2、申请还款展期:目前很多银行房贷都可以申请,在借款人无法还款时,可以暂时向银行说明情况并申请还款展期。展期的时间可以由借款人自定,但有一个最长期限的限制,并且展期也通常只能申请一两次。
3、在实在无法偿还房贷的情况下,可以找亲友帮忙,暂时解决下困境,尽量不要出现房贷断供。如果断供时间长,房屋很有可能会被拍卖。
4、如果购房者因变故无法按时偿还房贷,可以提前三十日向贷款行申请贷款展期,经银行查实后,会适当延长房贷期限,并降低月供。
5、最后还有一种办法卖房,找中介公司垫付剩余贷款(当然中介会收一定费用),然后委托中介把房子卖掉,还可以挣一定差价。
银行中止执行利息该如何执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止执行利息怎么办 判决生效后开始计算利息,不会因为执行暂时中止,而停止!中止执行只是暂时停止了执行,案件并未完结,所以利息仍然计算,仍然依据判决书确定的利息计算方式计算。 现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0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第103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第104条.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105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案件中止后,除非作为法人的被执行破产,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 (一)~ (四)项规定之一的条件,不管中止过多少年,没有规定可以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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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银行贷款被执行后,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银行贷款被强制执行后如何协商解决 向银行贷款时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银行向申请强制执行的,债务人想与银行协商解除应该要拿出偿还债务的实际行动,例如清偿部分债务等,这样才有可能协商解决。 强制执行的措施有哪些 第一,查询、冻结、划拨存款。被执行人在银行里存款的,有权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必须协助。查询、冻结、划拨都需要手续齐备。 第二,扣留、提取收入。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是由执行做出裁定,并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资、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收入等。这一强制措施原是针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使用,但现在的多种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分配方式的多样化,这一措施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查封、扣押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现在操作的依据主要是司法解释《查封规定》,这个司法解释有几个主要精神大家可以掌握: 1、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限制被执行人处分、损毁其财产的强制措施。查封、扣押除了必须下达裁定外,还必须有公示程序,对于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人民应当向有关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于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人民应当加贴封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被执行人转让无效。例如甲公司将被查封的财产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虽然付了钱,但不能取得该财产,因为该财产是禁止转让的财产,转让行为无效,该查封财产仍可由执行拍卖、变卖,将其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交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作为乙公司付了钱没有取得财产可以另行追究甲公司的责任。也就是说,在执行中查封、扣押的财产, 第三人即便是善意也不保护,必须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但是有一个例外,如果查封没有经过公示的,或者应当办理登记手续没有办理而第三人没有过错的,那么第三人的善意取得,给以保护; 2、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申请执行人经常处于无奈,生效法律文书上确定由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自动履行,过了这个期限才能申请执行,债务人恰恰在这个期间转移财产,因此对债务人可以采取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措施,但保全措施由谁来办?由立案机构办,还是执行机构办?通常做法是由立案机构办; 3、查封期限、查封的解除,这些都是重要内容,还有《查封规定》第6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一条引起强烈反响,银行反对的意见极大,说对按揭贷款是一个冲击。这条规定本身没错,因为还有第7条,对于超出“必需”的部分,还是可以执行的。最高现在正在讨论制定一个关于设定抵押房屋查封问题的规定,也算是对第6条的补充。还有豁免查封的财产、轮候查封和查封期限的问题,前面已经提到过。 第四,拍卖、变卖财产。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可以将其查封、扣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用拍卖、变卖的资金清偿债务。为了解决当前的需要,关于《拍卖规定》的司法解释有几个重要问题需要注意: 第一,拍卖、变卖效率优先的原则。拍卖、变卖过程中有许多时间限制,当事人如果在一定期限内不主张权利可能就丧失了这个权利; 第二,无益拍卖的变通处理。当预计被执行的财产拍卖以后,清偿有优先权的债权和执行费用后可能没有剩余,申请执行的债权得不到清偿的,按照国外立法叫无益拍卖禁止,就不拍卖了。最高在此做了一个变通处理,给予债权人一个选择,通知债权人,由其决定是否还要拍卖。债权人如果主张拍卖要重新确定底价,此底价要高于原来的底价,重新确定底价的拍卖流拍了,流拍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第三,以物抵债,不管动产还是不动产的拍卖,申请执行人和执行债权人,可以主张以物抵债,如果都不主张以物抵债,则将该财产退还给被执行人。有主张抵债的就要以物受偿,如果抵债物价值大于债权的债权人需要补交差额,补交差额行为如果未完成,可以决定重新拍卖,并不受拍卖次数的限制,即如果是第三次流拍的财产以物抵债而没有付足差额款的还可以决定再进行拍卖。关于拍卖次数的规定,动产拍卖两次,不动产拍卖三次;也规定了确定保底底价的标准,每一次降价不得降低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也就是说 第一次拍卖的财产比如评估价是一百万元的话,你可以以80万元作为保底价拍卖,如果叫价在80万元以下的视为无效; 第二次拍卖时候,也可以在前一次80万基础上再下调不高于20%,也就是64万元,64万元再流拍还可以在64万元基础上再下调20%,成5 2.8万元。动产只拍卖两次,如果按照变卖价处理,变卖最后价格不得低于市场价的二分之一。还有一个规定,拍卖财产上的优先权的消灭,买受人买取的是没有负担的标的物,还有其他的有关规定。拍卖保留价由人民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第五,搜查。在执行中,人民认为被执行人有隐匿财产或者隐匿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的,可责令被执行人交出,被执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可以依法定程序进行搜查,被执行人的会计账簿是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也可以对其搜查,并可以复制,但是对会计掌簿原则上不得查封和扣押,但必要时也可以。依据现代诉讼理念,谁主张谁举证:民事当事人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除《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不去调查相关证据而判其败诉。但是在执行程序中,的搜查,却是提取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证据的强硬手段。 第六,强制交付。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必须交付一个特定物给债权人的时候,他不履行义务,可以强令他限期交付,如果限期不交付,可以采取强制交付,强制交付方法通常也要搜查。有一个案例某甲与某乙系兄弟俩,因祖传的一幅名画发生纠纷,经判决,该争议的名画为某甲所有,某乙应将此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给某甲。但是某乙没有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某甲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人民责令某乙交出该画,某乙拒绝交出,人民依法搜查出了该名画,交付给某甲,某甲签字接收,人民同时对某乙进行了处罚。 第七,强制迁退。这是指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迁出房屋、船舶或拒不退出土地时,通过人民的强制执行,令被执行人迁出房屋、船舶或退出土地的强制手段。强制被执行人迁出,人民应将被执行人在房屋、船舶内的财产清出后,将房屋、船舶交给申请执行人。这个环节的工作较为复杂,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可以不清出被执行人财产的,也应当允许。 第八,强制完成行为。强制执行的标的大多是财产,但有时候也可以对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对于行为的强制执行分两种情况,分别对待:第一种情况,对可以替代的行为的强制执行。人民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例如,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修缮房屋行为即是可以替代的行为,当被执行人拒绝修缮时,人民可委托他人修缮,修缮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拒绝承担此费用的,按金钱债权的执行方式予以强制执行;第二种情况,对不能替代的行为的强制执行。这种情况的强制执行较复杂,一般可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或司法拘留等处罚措施,直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因行为性质的不同做出不同的处理。例如,某甲剽窃某乙作品,侵犯某乙著作权,该纠纷经判决,判令某甲赔偿某乙损失和某甲在报刊上赔礼道歉。某甲支付了赔偿金后拒绝在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执行对“公开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采取的方式: (1)对某甲罚款; (2)在报刊上刊登公告说明判决的内容和进行公开训诫; (3)公告费用由某甲承担。这种情况在必要时也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的措施。 第九,强制管理被执行人财产。对此,最高在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列了若干条。债务人的财产,可以由申请执行人管理,也可以由指令第三人管理,现在也有几个成功案例,这是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能变现情况下采取的有效手段。 第十,有权主持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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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强制执行银行卡被冻结怎么解封
银行卡遭强制执行冻结,需先履行法院判决如缴纳罚款等,再向法院提交解冻申请及证明资料。法院审核通过后,联系银行解冻,提供解冻令等文件。通常5个工作日内可解冻。如因误冻,可向高院申请并提供证据。若双方协商同意解冻或由法院认定急需资金,也可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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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银行营业执照有没有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可以贷款申请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不含港澳台居民),包括个体工商经营者、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合伙人或主要自然人股东等。
2、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在分行管辖地域范围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
3、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信用良好,经营稳定;
4、相关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申请资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经年检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收入证明,如个人纳税证明、工资薪金证明、个人在经营实体的分红证明、租金收入、在工行或他行近6个月内的存款、国债、基金等平均金融资产证明等;
4.能反映借款人或其经营实体近期经营状况的银行结算账户明细或完税凭证等证明资料;
5.抵押房产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有权处分人(包括房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
6.贷款采用保证方式的,须提供保证人相关资料;
7.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申请流程
1、借款人将上述资料准备齐全,提交给贷款机构;
2、贷款机构审核资料,同时对借款人进行贷款前调查;
3、调查通过,双方签订借贷协议;
4、协议签订完毕,贷款机构发放贷款;
5、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内容进行还款。注意事项一般都要求营业执照满一年以上,除了营业执照外,还需提供个人的身份证和银行流水。银行流水应是半年或以上的。
贷款被执行强制执行,银行会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向银行贷款时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银行向申请强制执行的,债务人想与银行协商解除应该要拿出偿还债务的实际行动,例如清偿部分债务等,这样才有可能协商解决。 强制执行的措施有哪些 第一,查询、冻结、划拨存款。被执行人在银行里存款的,有权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必须协助。查询、冻结、划拨都需要手续齐备。 第二,扣留、提取收入。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是由执行做出裁定,并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资、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收入等。这一强制措施原是针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使用,但现在的多种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分配方式的多样化,这一措施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查封、扣押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现在操作的依据主要是司法解释《查封规定》,这个司法解释有几个主要精神大家可以掌握: 1、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限制被执行人处分、损毁其财产的强制措施。查封、扣押除了必须下达裁定外,还必须有公示程序,对于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人民应当向有关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于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人民应当加贴封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被执行人转让无效。例如甲公司将被查封的财产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虽然付了钱,但不能取得该财产,因为该财产是禁止转让的财产,转让行为无效,该查封财产仍可由执行拍卖、变卖,将其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交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作为乙公司付了钱没有取得财产可以另行追究甲公司的责任。也就是说,在执行中查封、扣押的财产, 第三人即便是善意也不保护,必须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但是有一个例外,如果查封没有经过公示的,或者应当办理登记手续没有办理而第三人没有过错的,那么第三人的善意取得,给以保护; 2、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申请执行人经常处于无奈,生效法律文书上确定由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自动履行,过了这个期限才能申请执行,债务人恰恰在这个期间转移财产,因此对债务人可以采取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措施,但保全措施由谁来办?由立案机构办,还是执行机构办?通常做法是由立案机构办; 3、查封期限、查封的解除,这些都是重要内容,还有《查封规定》第6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一条引起强烈反响,银行反对的意见极大,说对按揭贷款是一个冲击。这条规定本身没错,因为还有第7条,对于超出“必需”的部分,还是可以执行的。最高现在正在讨论制定一个关于设定抵押房屋查封问题的规定,也算是对第6条的补充。还有豁免查封的财产、轮候查封和查封期限的问题,前面已经提到过。 第四,拍卖、变卖财产。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可以将其查封、扣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用拍卖、变卖的资金清偿债务。为了解决当前的需要,关于《拍卖规定》的司法解释有几个重要问题需要注意: 第一,拍卖、变卖效率优先的原则。拍卖、变卖过程中有许多时间限制,当事人如果在一定期限内不主张权利可能就丧失了这个权利; 第二,无益拍卖的变通处理。当预计被执行的财产拍卖以后,清偿有优先权的债权和执行费用后可能没有剩余,申请执行的债权得不到清偿的,按照国外立法叫无益拍卖禁止,就不拍卖了。最高在此做了一个变通处理,给予债权人一个选择,通知债权人,由其决定是否还要拍卖。债权人如果主张拍卖要重新确定底价,此底价要高于原来的底价,重新确定底价的拍卖流拍了,流拍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第三,以物抵债,不管动产还是不动产的拍卖,申请执行人和执行债权人,可以主张以物抵债,如果都不主张以物抵债,则将该财产退还给被执行人。有主张抵债的就要以物受偿,如果抵债物价值大于债权的债权人需要补交差额,补交差额行为如果未完成,可以决定重新拍卖,并不受拍卖次数的限制,即如果是第三次流拍的财产以物抵债而没有付足差额款的还可以决定再进行拍卖。关于拍卖次数的规定,动产拍卖两次,不动产拍卖三次;也规定了确定保底底价的标准,每一次降价不得降低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也就是说 第一次拍卖的财产比如评估价是一百万元的话,你可以以80万元作为保底价拍卖,如果叫价在80万元以下的视为无效; 第二次拍卖时候,也可以在前一次80万基础上再下调不高于20%,也就是64万元,64万元再流拍还可以在64万元基础上再下调20%,成5 2.8万元。动产只拍卖两次,如果按照变卖价处理,变卖最后价格不得低于市场价的二分之一。还有一个规定,拍卖财产上的优先权的消灭,买受人买取的是没有负担的标的物,还有其他的有关规定。拍卖保留价由人民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第五,搜查。在执行中,人民认为被执行人有隐匿财产或者隐匿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的,可责令被执行人交出,被执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可以依法定程序进行搜查,被执行人的会计账簿是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也可以对其搜查,并可以复制,但是对会计掌簿原则上不得查封和扣押,但必要时也可以。依据现代诉讼理念,谁主张谁举证:民事当事人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除《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不去调查相关证据而判其败诉。但是在执行程序中,的搜查,却是提取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证据的强硬手段。 第六,强制交付。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必须交付一个特定物给债权人的时候,他不履行义务,可以强令他限期交付,如果限期不交付,可以采取强制交付,强制交付方法通常也要搜查。有一个案例某甲与某乙系兄弟俩,因祖传的一幅名画发生纠纷,经判决,该争议的名画为某甲所有,某乙应将此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给某甲。但是某乙没有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某甲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人民责令某乙交出该画,某乙拒绝交出,人民依法搜查出了该名画,交付给某甲,某甲签字接收,人民同时对某乙进行了处罚。 第七,强制迁退。这是指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迁出房屋、船舶或拒不退出土地时,通过人民的强制执行,令被执行人迁出房屋、船舶或退出土地的强制手段。强制被执行人迁出,人民应将被执行人在房屋、船舶内的财产清出后,将房屋、船舶交给申请执行人。这个环节的工作较为复杂,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可以不清出被执行人财产的,也应当允许。 第八,强制完成行为。强制执行的标的大多是财产,但有时候也可以对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对于行为的强制执行分两种情况,分别对待:第一种情况,对可以替代的行为的强制执行。人民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例如,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修缮房屋行为即是可以替代的行为,当被执行人拒绝修缮时,人民可委托他人修缮,修缮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拒绝承担此费用的,按金钱债权的执行方式予以强制执行;第二种情况,对不能替代的行为的强制执行。这种情况的强制执行较复杂,一般可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或司法拘留等处罚措施,直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因行为性质的不同做出不同的处理。例如,某甲剽窃某乙作品,侵犯某乙著作权,该纠纷经判决,判令某甲赔偿某乙损失和某甲在报刊上赔礼道歉。某甲支付了赔偿金后拒绝在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执行对“公开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采取的方式: (1)对某甲罚款; (2)在报刊上刊登公告说明判决的内容和进行公开训诫; (3)公告费用由某甲承担。这种情况在必要时也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的措施。 第九,强制管理被执行人财产。对此,最高在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列了若干条。债务人的财产,可以由申请执行人管理,也可以由指令第三人管理,现在也有几个成功案例,这是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能变现情况下采取的有效手段。 第十,有权主持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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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强制执行银行卡被冻结怎么解封?
只要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就可以要求冻结的执法机关在解除冻结通知书上签字,银行在收到之后就会马上解冻;一般自己的账户在被冻结之后只有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可以要求解封。遇到被强制执行银行卡被冻结怎么解封不清楚的,可以了解一下本文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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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小表弟在银行里面上班,上个周接到了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银行如何协助法院执行执行款的扣除?
[律师回复] 法院可以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等等。
  三、根据规定,我国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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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被执行强制执行,如果贷款被强制执行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银行贷款被强制执行后如何协商解决 向银行贷款时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银行向申请强制执行的,债务人想与银行协商解除应该要拿出偿还债务的实际行动,例如清偿部分债务等,这样才有可能协商解决。 强制执行的措施有哪些 第一,查询、冻结、划拨存款。被执行人在银行里存款的,有权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必须协助。查询、冻结、划拨都需要手续齐备。 第二,扣留、提取收入。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是由执行做出裁定,并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资、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收入等。这一强制措施原是针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使用,但现在的多种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分配方式的多样化,这一措施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查封、扣押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现在操作的依据主要是司法解释《查封规定》,这个司法解释有几个主要精神大家可以掌握: 1、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限制被执行人处分、损毁其财产的强制措施。查封、扣押除了必须下达裁定外,还必须有公示程序,对于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人民应当向有关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于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人民应当加贴封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被执行人转让无效。例如甲公司将被查封的财产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虽然付了钱,但不能取得该财产,因为该财产是禁止转让的财产,转让行为无效,该查封财产仍可由执行拍卖、变卖,将其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交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作为乙公司付了钱没有取得财产可以另行追究甲公司的责任。也就是说,在执行中查封、扣押的财产, 第三人即便是善意也不保护,必须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但是有一个例外,如果查封没有经过公示的,或者应当办理登记手续没有办理而第三人没有过错的,那么第三人的善意取得,给以保护; 2、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申请执行人经常处于无奈,生效法律文书上确定由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自动履行,过了这个期限才能申请执行,债务人恰恰在这个期间转移财产,因此对债务人可以采取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措施,但保全措施由谁来办?由立案机构办,还是执行机构办?通常做法是由立案机构办; 3、查封期限、查封的解除,这些都是重要内容,还有《查封规定》第6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一条引起强烈反响,银行反对的意见极大,说对按揭贷款是一个冲击。这条规定本身没错,因为还有第7条,对于超出“必需”的部分,还是可以执行的。最高现在正在讨论制定一个关于设定抵押房屋查封问题的规定,也算是对第6条的补充。还有豁免查封的财产、轮候查封和查封期限的问题,前面已经提到过。 第四,拍卖、变卖财产。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可以将其查封、扣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用拍卖、变卖的资金清偿债务。为了解决当前的需要,关于《拍卖规定》的司法解释有几个重要问题需要注意: 第一,拍卖、变卖效率优先的原则。拍卖、变卖过程中有许多时间限制,当事人如果在一定期限内不主张权利可能就丧失了这个权利; 第二,无益拍卖的变通处理。当预计被执行的财产拍卖以后,清偿有优先权的债权和执行费用后可能没有剩余,申请执行的债权得不到清偿的,按照国外立法叫无益拍卖禁止,就不拍卖了。最高在此做了一个变通处理,给予债权人一个选择,通知债权人,由其决定是否还要拍卖。债权人如果主张拍卖要重新确定底价,此底价要高于原来的底价,重新确定底价的拍卖流拍了,流拍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第三,以物抵债,不管动产还是不动产的拍卖,申请执行人和执行债权人,可以主张以物抵债,如果都不主张以物抵债,则将该财产退还给被执行人。有主张抵债的就要以物受偿,如果抵债物价值大于债权的债权人需要补交差额,补交差额行为如果未完成,可以决定重新拍卖,并不受拍卖次数的限制,即如果是第三次流拍的财产以物抵债而没有付足差额款的还可以决定再进行拍卖。关于拍卖次数的规定,动产拍卖两次,不动产拍卖三次;也规定了确定保底底价的标准,每一次降价不得降低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也就是说 第一次拍卖的财产比如评估价是一百万元的话,你可以以80万元作为保底价拍卖,如果叫价在80万元以下的视为无效; 第二次拍卖时候,也可以在前一次80万基础上再下调不高于20%,也就是64万元,64万元再流拍还可以在64万元基础上再下调20%,成5 2.8万元。动产只拍卖两次,如果按照变卖价处理,变卖最后价格不得低于市场价的二分之一。还有一个规定,拍卖财产上的优先权的消灭,买受人买取的是没有负担的标的物,还有其他的有关规定。拍卖保留价由人民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第五,搜查。在执行中,人民认为被执行人有隐匿财产或者隐匿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的,可责令被执行人交出,被执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可以依法定程序进行搜查,被执行人的会计账簿是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也可以对其搜查,并可以复制,但是对会计掌簿原则上不得查封和扣押,但必要时也可以。依据现代诉讼理念,谁主张谁举证:民事当事人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除《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不去调查相关证据而判其败诉。但是在执行程序中,的搜查,却是提取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证据的强硬手段。 第六,强制交付。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必须交付一个特定物给债权人的时候,他不履行义务,可以强令他限期交付,如果限期不交付,可以采取强制交付,强制交付方法通常也要搜查。有一个案例某甲与某乙系兄弟俩,因祖传的一幅名画发生纠纷,经判决,该争议的名画为某甲所有,某乙应将此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给某甲。但是某乙没有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某甲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人民责令某乙交出该画,某乙拒绝交出,人民依法搜查出了该名画,交付给某甲,某甲签字接收,人民同时对某乙进行了处罚。 第七,强制迁退。这是指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迁出房屋、船舶或拒不退出土地时,通过人民的强制执行,令被执行人迁出房屋、船舶或退出土地的强制手段。强制被执行人迁出,人民应将被执行人在房屋、船舶内的财产清出后,将房屋、船舶交给申请执行人。这个环节的工作较为复杂,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可以不清出被执行人财产的,也应当允许。 第八,强制完成行为。强制执行的标的大多是财产,但有时候也可以对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对于行为的强制执行分两种情况,分别对待:第一种情况,对可以替代的行为的强制执行。人民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例如,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修缮房屋行为即是可以替代的行为,当被执行人拒绝修缮时,人民可委托他人修缮,修缮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拒绝承担此费用的,按金钱债权的执行方式予以强制执行;第二种情况,对不能替代的行为的强制执行。这种情况的强制执行较复杂,一般可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或司法拘留等处罚措施,直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因行为性质的不同做出不同的处理。例如,某甲剽窃某乙作品,侵犯某乙著作权,该纠纷经判决,判令某甲赔偿某乙损失和某甲在报刊上赔礼道歉。某甲支付了赔偿金后拒绝在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执行对“公开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采取的方式: (1)对某甲罚款; (2)在报刊上刊登公告说明判决的内容和进行公开训诫; (3)公告费用由某甲承担。这种情况在必要时也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的措施。 第九,强制管理被执行人财产。对此,最高在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列了若干条。债务人的财产,可以由申请执行人管理,也可以由指令第三人管理,现在也有几个成功案例,这是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能变现情况下采取的有效手段。 第十,有权主持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被执行人能开银行卡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办储蓄卡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你往卡里面存钱,那么这个卡里面的钱就可能会被冻结划扣。相关知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类型无论被执行人是公司法人还是自然人,其财产形态通常包括:
1、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租赁收入,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等;
2、动产,如汽车、船舶、飞行器、产品、原材料等;
3、不动产,如土地使用权、房屋、厂房、大型设备等;
4、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金银首饰;
5、个人收藏;
6、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等财产性权利;如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第一种当事人主动报告分为申请执行人向报告和被执行人主动报告两种:
1、申请执行人在向申请执行时或在执行过程中,提供与被执行人合作过程中了解到和执行中调查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2、被执行人接到人民的报告财产令后,主动向书面报告自己的全部财产情况,如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还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
第二种律师和专业机构调查律师可根据法律赋予的调查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投资、债权等进行调查。律师可以在诉讼准备阶段甚至是在双方合作之初就开始调查,这样更容易收集和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另外,也有专门从事征信调查的专业机构,申请人在必要时也可委托此类机构提供帮助。
第四种悬赏举报对恶意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可以鼓励案外人及公众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举报,也可以申请悬赏执行。采取奖励的办法,鼓励有关知情人员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第五种完善征信体系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定由国家发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立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人民银行等44部门就针对违法失信的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一致,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提出55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行业准入、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全面进行限制,更大力度更大范围地惩戒失信被执行人。这一联动机制的实施,必将让所有被执行人的财产暴露无遗,无疑会加快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能办银行卡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没有收到强制执行通知书银行卡就被冻结了,那样是合法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第248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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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冻结银行卡多久
若因涉案账户被冻结,需等案件结案才能解冻,通常不超过六个月。法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最多六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三个月。若被执行人涉嫌违法需赔偿或缴纳罚款,银行卡将长期冻结至问题解决。超期后,冻结措施会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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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银行回执单能不能起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回执单不可以的。新车上牌照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车辆须提供《企业代码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人车辆须提供车主《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不属于免检车型的还应提供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原件,包括购车发票(报税联、注册登记联、发票联三联都要带上)。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如果原件丢失的,其它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 (五)机动车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原件。 (六)如代理人代办的,还须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属于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还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它证明、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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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回执单可以起诉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回执单不可以的。新车上牌照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车辆须提供《企业代码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人车辆须提供车主《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不属于免检车型的还应提供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原件,包括购车发票(报税联、注册登记联、发票联三联都要带上)。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如果原件丢失的,其它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 (五)机动车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原件。 (六)如代理人代办的,还须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属于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还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它证明、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银行回执单可以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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