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在申诉阶段是不是能阅卷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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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刑事案件在申诉阶段是不是能阅卷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刑事案件在申诉阶段是不是能阅卷

一、刑事案件申诉阶段是不是能阅卷

刑事申诉案件的申诉人,按照规定也是不能直接查阅本案刑事案卷的,只有他委托的辩护律师在得到法院批准的情况下,才可以查阅有关的案卷。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二、刑事案件私了是不是能撤案

《刑事诉讼法》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刑事案件;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三、涉外刑事案件是指什么案件

涉外刑事案件主要包括: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

2.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

《刑法》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刑事案件在申诉阶段是不是能阅卷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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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在申诉阶段是不是能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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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在申诉阶段是不是能阅卷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刑事案件在申诉阶段是不是能阅卷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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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审查诉讼阶段律师阅卷手续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审查诉讼阶段律师阅卷手续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审查阶段律师阅卷手续
需要进行申请。律师可以直接和检察官接触。经允许,正卷的材料可以查阅,副卷(办案机关操作卷)的不可以。
辩护律师在案件移送到后,应第一时间联系案管中心开展阅卷工作。
应当注意,辩护律师要在案件已送到后的第一时间联系的案管中心,开展阅卷工作。这样做的原因是要防止在律师还未阅卷的情况下,便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而案卷一旦退回到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律师便又无法接触到案卷,而且这期间耽误的时间有可能长达一个月之久。同时,辩护律师在第一时间阅卷,还可以防止案件到达后,以制定管辖手续未到位等理由不允许辩护律师阅卷情形的发生
到了审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力突然增大了许多。他不再是一位咨询者,而是成了一名诉讼的参与者了,这些权力主要包括:
一、辩护律师有权阅卷。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
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
二、有权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持本人的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会见的时间、次数不限。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派员在场。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监视居住的场所进行,会见其他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
三、辩护律师有权调查取证。公诉案件自移送之日起,辩护律师提出申请,要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应以书面形式并说明申请理由。辩护律师提出上述申请的,主诉检察官办公室应当征求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意见,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可以通知辩护律师到场,或者将收集、调取证据的结果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四、辩护律师有权依法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五、辩护律师有权根据案情向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有权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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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最近在了解一些关于审查起诉方面的相关问题,所以我想问问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阅卷笔录?
[律师回复]
一、律师接受委托
  
(一)、律师介入时间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辩护。
  
(二)、律师办理收案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2、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
  保存;
  
3、律师事务所给承办律师开据信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
  
二、与公诉机关联系
  
1、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公诉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信函,
  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2、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三、会见和通信
  
(一)、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需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可以随时会见。
  
(二)、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进行通信,但内容应与本案有关。
  
(三)、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关案件的情况: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2、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3、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
  
4、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5、侦查活动有无其他违法行为;
  
6、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四)、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帮助
  
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时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
  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5、犯罪嫌疑人要求侦查机关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其告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7、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8、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9、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的规定;
  
10、有关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
  1
1、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一)、律师认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2、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3、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4、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的;
  
5、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
  
(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三)、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向有关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等。
  
(四)、律师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后,应当要求公诉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代理申诉和控告
  
1、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2、律师发现侦查机关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管辖不当、非法搜查、扣押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六 、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1、辩护律师可以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2、辩护律师可以向其他证人或者单位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3、辩护律师在调查、收集案件材料时,可以录音、录像。
  
4、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七、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1、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2、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3、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其提出控告。
  
4、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辩护律师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代为提起申诉。
  
5、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师可以在被害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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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阶段律师能否阅卷?
批捕阶段律师不能够阅卷。因为根据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当中明确的规定,在案件已经审查起诉之后,律师就可以阅卷,但是公安机关在批准逮捕阶段,实际上仍然是属于侦查阶段,所以律师是没有权利阅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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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可查阅案卷的规定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案件的有关材料。
  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出示身份证或者律师证等有效证件,可以摘抄或者复印,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依法查阅案件材料的权利的实现需要满足一定的限制条件。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填写查阅案件有关材料阅卷单。所能查阅的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查阅的案件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时不得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人民法院对修改、损毁、抽取案卷材料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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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阶段律师能否阅卷?
批捕阶段律师是可以进行对案件进行阅卷的,这样才能更好的帮助犯罪嫌疑人拿到相关的证据来辩护,阅卷只有律师才有权利进行这么做,如果自己的亲属想要看案件的所有材料,那么法律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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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19年寒假教师阅完试卷就回家了,等阅完试卷后才通知过一个星期才可以走,但很多老师都买了机票了,所以阅完试卷就走了,但学校扣了教师工资一天两百,这是合法吗?
[律师回复] 目前执行的退休政策,是女干部55岁、女职工50岁,男性一律60岁,导致女性平均退休年龄,比国内的男性平均退休年龄年轻了5至10岁。因此,适当推迟女性退休年龄,实现男女退休年龄步调一致,也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男女平等。不排除有一些身体状况良好、工作经验丰富的女性,由于退休年龄的限制,只能告别工作岗位!这对职业女性和整个社会来说都是一种损失。我们看到不少退休的女性选择返聘,重回岗位。因此,不妨先从女干部开始,延迟到60岁退休待时机成熟后,再涵盖所有女性。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不管男性女性,退休年龄不能搞一刀切。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年龄是国家法定的准许就业人员不再继续履行工作职责并终止劳动(聘用或人事)关系、同时开始依法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标准。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工人提前退休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3、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公务员提前退休《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明确,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按照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提前退休的程序有:
首先,符合条件的公务员自愿提出申请。公务员自愿提出申请是提前退休的启动程序,只有符合条件的公务员自愿提出了退休申请才能够让其提前退休。否则,就算公务员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任何个人、单位都不得令其退休。
其次,任免机关批准其提前退休。任免机关在接到公务员提出提前退休的申请后,应当审查该公务员是否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的,不予批准如果该公务员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就应当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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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律师能否阅卷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侦查阶段律师能否阅卷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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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在什么阶段可以看宗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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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侦查阶段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了解案件的实情,申请取保侯审,代为申诉控告。
二、在审查阶段
律师主要是审查各种法律手续是否合法。更重要的是律师在这个阶段能接触到意见书和鉴定材料,能清晰了解到犯罪的涉案金额、伤情等级等重要案件情况。律师根据所掌握的案件情况及时向检查机关提出建议,如侦查机关上报的涉案罪名是否正确,侦查机关在审讯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有无违法取证的行为,侦查机关并未注意到或者忽视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重大情节及证据等等。
三、在审判阶段
律师将根据此前他所掌握的一切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情节依据娴熟的法律知识全面地对抗公诉机关,与公诉机关开展全面的唇枪舌战,真正的一场法庭戮战将全面展开。律师将根据事实、证据法律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并请求充分考虑自己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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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在什么阶段可以看宗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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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侦查阶段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了解案件的实情,申请取保侯审,代为申诉控告。
二、在审查阶段
律师主要是审查各种法律手续是否合法。更重要的是律师在这个阶段能接触到意见书和鉴定材料,能清晰了解到犯罪的涉案金额、伤情等级等重要案件情况。律师根据所掌握的案件情况及时向检查机关提出建议,如侦查机关上报的涉案罪名是否正确,侦查机关在审讯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有无违法取证的行为,侦查机关并未注意到或者忽视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重大情节及证据等等。
三、在审判阶段
律师将根据此前他所掌握的一切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情节依据娴熟的法律知识全面地对抗公诉机关,与公诉机关开展全面的唇枪舌战,真正的一场法庭戮战将全面展开。律师将根据事实、证据法律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并请求充分考虑自己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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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律师能阅卷吗?
侦查阶段律师不能阅卷,这是由于根据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才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如果依旧不知道侦查阶段律师能阅卷吗,可以查阅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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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有权查阅,原告和被告有权查阅有权查阅、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案件的有关材料。
  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出示身份证或者律师证等有效证件,可以摘抄或者复印,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人民应当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依法查阅案件材料的权利的实现需要满足一定的限制条件。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填写查阅案件有关材料阅卷单。所能查阅的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查阅的案件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时不得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人民对修改、损毁、抽取案卷材料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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