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申请强制执行前,是否要去催告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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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行政处理决定申请强制执行前,是否要去催告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行政处理决定申请强制执行前,是否要去催告

一、行政处理决定申请强制执行前,是否要去催告

要催告。

公安机关在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被处理人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催告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直接送达被处理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条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被处罚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

(三)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四)不得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处罚的执行。

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公安机关不得妨碍被处罚人依法行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二、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是否需要交费

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应当交纳申请费

依法向人民法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行政处理决定申请强制执行前,是否要去催告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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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一则新闻,说有个人拒不签收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心中就在想这该怎么办呢,新闻也没说具体的处理办法,于是好奇地来问一下,如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不签收,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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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催告书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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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准备写强制执行催告是,不知道是怎么写的,所以请问一下一般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怎么写,规定是什么的
[律师回复]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必须履行。复议决定在未被依法撤销之前始终具有效力,允许申请人等提起诉讼仍然是一种行政救济性的程序。按照《行政复议法》第33条及《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当事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选择自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于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复议决定的执行机关因复议决定书的性质不同而有区别: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则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值得注意的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33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在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内申请人没有提起诉讼,即申请人放弃就行政复议决定申请救济的权利。
你们好,请问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结合案例简要分析。我们写论文要用的
[律师回复]
一、是行政决定送达后,法律所赋予的行政当事人行政复议权和起诉权期限尚未届满,就送达了催告书。认同这种方式的理由是:
  
1、行政强制法54条公将行政催告限定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并未要求必须在执行期内,更未明确不能在诉讼期内。由此可知,行政机关的行政催告无论何时提出,只要满足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即符合法律规定。从行政强制法的立法本意也可看出,该条规定通过增设行政机关的行政催告义务来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审查的重点在于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行政催告义务,履行催告义务在申请执行前即可,更不能因未在执行期内履行催告义务认定为程序违法。
  
2、若要求行政催告必须在申请执行期间内进行,无形中推迟了行政机关的申请执行时间,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的执行期限为诉讼期满后三个月,若同时要求必须在诉讼期满后执行期内进行催告,则将申请执行开始之日往后推迟十天,影响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权的及时行使。相反,若行政催告在诉讼期届满前进行,执行期开始之日即可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如此便可在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诉讼权利前提下,提高行政机关的执行效率。
  
3、为避免行政催告制度形同虚设,允许行政催告在诉讼期届满前进行的前提下又不宜将行政催告无限制提前,而应与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履行期限间距一定的时间,以规定在诉讼期届满前十日内进行为宜,以此保证行政机关在执行期开始之日即可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二、是行政决定所赋予行政相对人应享有的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期限届满后,行政相对人仍未履行的,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申请到期前十日内送达催告书,这种方式笔者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立法本意。其理由是:
  
1、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期限尚未届满前送达催告书,虽然是在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但这时行政机关相关的行政决定效力尚处在待定状态,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尚未行使,两种救济后的结果是否支持行政决定亦不能确定,如果两种救济的结果不支持行政决定,此种情况下催告程序的启动没有任何法律意义和实际意义,而且还涉嫌剥夺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在法院强制执行。”该法条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起止期限。即应当是行政当事人的行政复议权和司法救济权期限届满之日起才能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催告程序也应当在行政当事人的两项救济权利期限届满之后启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在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条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申请人在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所指申请强制执行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已明确作了界定,如果在二项救济期限没有届满前,就启动催告程序,显然与上述条款相悖,正确启动催告程序应当是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复议、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三个月期限届满的十日前内送达催告书为宜,这样既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相关权利,行政机关执行催告程序也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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