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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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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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监理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监理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一、监理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监理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及其法定或约定的其他责任等。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合同一方违约合同约定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呀

合同一方违约,违约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双方约定了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给守约方违约金,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的,违约方应当按照自己的违约行为给守约方实际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三、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和债权人过错等。

但有以下例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无效的一般情形包括:

(1)一方以其宅、胁迫手段将免责条款订入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

(3)免责条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4)免责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5)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生责任的条款无效;

(6)免除根本性违约所生责任的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监理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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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一、支付违约金;二、损害赔偿;三、继续履行;四、其他补救措施。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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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法》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可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债权人在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要求债务人采取的补救措施。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
(三)损害赔偿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具体方式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适用定金罚则等多种情况。
1、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按照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增加。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3、定金。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但两者不可同时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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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违反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是如何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违反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1、实际履行。对“实际履行”之界定,各国存在较大分歧。要言之,大陆法把实际履行作为主要救济方法,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其履行或请求判决其履行合同规定的特定义务,而不允许其以金钱或其它方法代替履行。英美法把实际履行作为辅助救济方法,一般仅限于判决并强制违约方履行义务,而且只有在损害赔偿不是一种充分的补救方法时才采用。
我国亦规定了实际履行,称为“继续履行”,除第107条外,《合同法》第 109条、第110条等条款规定,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非金钱债务在特殊情况下不适用实际履行。特殊情况即指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如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措施。另外,《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受损害方在要求违约方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后,若仍有其他损失,还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3、赔偿损失。又称“损害赔偿”,是违约人补偿、赔偿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它是一种最重要最常见的违约补救方法。
损害赔偿具有典型的补偿性,它以违约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事实为基础。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损害赔偿。这是损害赔偿不同于违约金的根本所在。赔偿损失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损害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合理预见规则。损害赔偿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物质利益分配,体现着违约责任的作用,是一种较普遍的责任方式,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4、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未约定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且违约金的约定不应过高或者过低。
5、定金罚则。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定金按担保法规定执行,但如果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可选择适用其一。
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1、继续履行。
一方当事人在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另一方当事人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为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合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必须有违约行为。当事人有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如拒付货款、迟延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等。没有违约行为的,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
(二)必须是非违约方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非违约方认为继续履行合同更有利于保护其利益,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但不是所有合同都要继续履行,只要非违约方不要求继续履行,债务人也不必继续履行。
(三)继续履行不违背合同的性质和法律。对于基于人身依赖关系或者信任对方特殊技能、业务水平而产生的合同,如委托合同、服务合同、某些承揽合同,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等于对债务人实施人身强制,与合同的性质相违背。
(四)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如果违约方确实无履行能力,强迫其继续履行合同也是做不到的。继续履行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只有继续履行,才能使债权人获得原合同规定的标的,实现合同的目的;并能防止违约人通过违约获得不正当利益;同时继续履行使债权人不必承担对违约损失的举证责任。因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货币债务或者履行货币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货币债务或者履行非货币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当然,非违约方要求对方继续履行的,应当提出一个履行期限,即宽限期,要求违约方在该期限内履行。在该宽限期过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方式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
2、支付违约金。
3、赔偿损失。
4、履行定金罚则。
5、其他补救措施。
除了上述方式以外,当事人还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采用其他的补救措施。如履行合同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害人可以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或者退货的补救措施。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此外,还可以采用解除合同,中止履行的补救措施。
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1、继续履行。
一方当事人在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另一方当事人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为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合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必须有违约行为。当事人有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如拒付货款、迟延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等。没有违约行为的,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
(二)必须是非违约方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非违约方认为继续履行合同更有利于保护其利益,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但不是所有合同都要继续履行,只要非违约方不要求继续履行,债务人也不必继续履行。
(三)继续履行不违背合同的性质和法律。对于基于人身依赖关系或者信任对方特殊技能、业务水平而产生的合同,如委托合同、服务合同、某些承揽合同,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等于对债务人实施人身强制,与合同的性质相违背。
(四)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如果违约方确实无履行能力,强迫其继续履行合同也是做不到的。继续履行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只有继续履行,才能使债权人获得原合同规定的标的,实现合同的目的;并能防止违约人通过违约获得不正当利益;同时继续履行使债权人不必承担对违约损失的举证责任。因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货币债务或者履行货币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货币债务或者履行非货币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当然,非违约方要求对方继续履行的,应当提出一个履行期限,即宽限期,要求违约方在该期限内履行。在该宽限期过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方式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
2、支付违约金。
3、赔偿损失。
4、履行定金罚则。
5、其他补救措施。
除了上述方式以外,当事人还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采用其他的补救措施。如履行合同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害人可以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或者退货的补救措施。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此外,还可以采用解除合同,中止履行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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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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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有哪三种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有哪三种问题解答如下,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继续履行。一方当事人在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另一方当事人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为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合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必须有违约行为。当事人有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如拒付货款、迟延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等。没有违约行为的,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
(二)必须是非违约方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非违约方认为继续履行合同更有利于保护其利益,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但不是所有合同都要继续履行,只要非违约方不要求继续履行,债务人也不必继续履行。
(三)继续履行不违背合同的性质和法律。对于基于人身依赖关系或者信任对方特殊技能、业务水平而产生的合同,如委托合同、服务合同、某些承揽合同,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等于对债务人实施人身强制,与合同的性质相违背。
(四)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如果违约方确实无履行能力,强迫其继续履行合同也是做不到的。继续履行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只有继续履行,才能使债权人获得原合同规定的标的,实现合同的目的;并能防止违约人通过违约获得不正当利益;同时继续履行使债权人不必承担对违约损失的举证责任。因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货币债务或者履行货币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货币债务或者履行非货币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当然,非违约方要求对方继续履行的,应当提出一个履行期限,即宽限期,要求违约方在该期限内履行。在该宽限期过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方式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2.支付违约金。3.赔偿损失。4.履行定金罚则。5.其他补救措施。除了上述前四种方式以外,当事人还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采用其他的补救措施。如履行合同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害人可以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或者退货的补救措施。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此外,还可以采用解除合同,中止履行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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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违反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违反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1、实际履行。对“实际履行”之界定,各国存在较大分歧。要言之,大陆法把实际履行作为主要救济方法,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其履行或请求判决其履行合同规定的特定义务,而不允许其以金钱或其它方法代替履行。英美法把实际履行作为辅助救济方法,一般仅限于判决并强制违约方履行义务,而且只有在损害赔偿不是一种充分的补救方法时才采用。
我国亦规定了实际履行,称为“继续履行”,除第107条外,《合同法》第 109条、第110条等条款规定,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非金钱债务在特殊情况下不适用实际履行。特殊情况即指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如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措施。另外,《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受损害方在要求违约方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后,若仍有其他损失,还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3、赔偿损失。又称“损害赔偿”,是违约人补偿、赔偿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它是一种最重要最常见的违约补救方法。
损害赔偿具有典型的补偿性,它以违约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事实为基础。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损害赔偿。这是损害赔偿不同于违约金的根本所在。赔偿损失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损害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合理预见规则。损害赔偿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物质利益分配,体现着违约责任的作用,是一种较普遍的责任方式,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4、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未约定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且违约金的约定不应过高或者过低。
5、定金罚则。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定金按担保法规定执行,但如果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可选择适用其一。
瑕疵履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瑕疵履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一、瑕疵履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什么
关于瑕疵履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第一百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在交付的物比约定的品质低劣的场合,或者在应当交付中等品质的物时却实际交付了下等品质物的场合,或者在交付的标的物具有瑕疵场合,均不属于债务的本旨履行。在此相对的责任方式上,这一条规定了修理、更换、重作,这在学说上被认为是强制履行的表现;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债务人退货,这被认为是合同解除的一个表现;减少价款或者报酬,有的也叫减价请求权,这里也可以看成是对所受损失的补偿。
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选择
但须注意的是,债权人拥有的完全履行请求权在行使上还应当受诚信原则的限制,在违约责任方式的选择上须具有合理性。在债务人可以为修理、更换、重作等措施消除瑕疵的前提下,债权人应优先选择该类责任方式。这是因为,合同是市场主体自由谈判,以促进资源向更高使用价值转移的最主要交易形式,是当事人双方为确认某种事实而达成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协议。合同法的基本功能是鼓励交易、增进社会财富。因此对于违约责任的选择,法律也应鼓励向交易完成的方向发展。对于退货,合同法第94条第4项的规定,应在瑕疵的存在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形下选择。退货相当于合同解除,因此要注意解除合同是否会造成债务人重大不利,只有在瑕疵的存在对于债权人所生的损害与解除对于债务人所生的损害相比显失公平的场合,或者经过修理、更换、重作仍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债权人始得主张退货。但何谓显失公平,则应视具体情况,交易习惯而定。
如果合同存在欺诈成分,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可根据自身的利益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而受害人在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本身就是有效的,而当履行义务一方未适当履行合同,另一方当然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授受了对方的履行标的物,不等于就免除了对方的违约责任。接受了对方有瑕疵的标的物,仍可通过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以救济。由于合同的性质具有可撤销性,当事人接受了标的物,意味着以其行为表明放弃了撤销权,即认可了合同的效力,但也并不因此就改变了履行方的不适当履行义务的违约性质。这是两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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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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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一、继续履行
1、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合同责任形式。其特征为:
(1)继续履行是一种的合同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于其他责任形式。
(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不得径行判决。
2、继续履行的适用。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不同而不同:
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
(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
二、采取补救措施
作为一种的合同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
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作了如下规定:
1、合同法第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合同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北条仍不能确定合同责任为前提。
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
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
三、赔偿损失
在合同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
1、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合同责任形式。
2、赔偿损失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
3、赔偿损失是由违约方赔偿受害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首先,赔偿损失是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
其次,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
4、赔偿损失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有两种: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 法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由违约方对受害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
1、完全赔偿原则。
2、合理预见规则。
①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②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
③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 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它具有预定型、从属性、附条件性。
四、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
2、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
五、定金责任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合同法第115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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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1)继续履行。
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种型号或规格的元器件。
(2)采取补救措施。
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违约金。
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4)赔偿金。
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上述违约责任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几种方式同时适用,但宗旨是以合同目的达到为准,而且需经合同各方一致同意,实际操作以便捷、有效为宜。
《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强制实际履行或称继续履行;修理、重作、更换、减少价款或者报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条款主要 是对违约形态和后果的规定或约定,通常是合同当事人合意选择的结果。
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一、继续履行
1、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合同责任形式。其特征为:
(1)继续履行是一种的合同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于其他责任形式。
(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不得径行判决。
2、继续履行的适用。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不同而不同:
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
(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
二、采取补救措施
作为一种的合同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
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作了如下规定:
1、合同法第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合同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北条仍不能确定合同责任为前提。
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
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
三、赔偿损失
在合同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
1、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合同责任形式。
2、赔偿损失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
3、赔偿损失是由违约方赔偿受害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首先,赔偿损失是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
其次,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
4、赔偿损失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有两种: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 法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由违约方对受害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
1、完全赔偿原则。
2、合理预见规则。
①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②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
③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 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它具有预定型、从属性、附条件性。
四、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
2、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
五、定金责任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合同法第115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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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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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承揽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承揽合同违约责任的免除
[律师回复]
一、承揽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
(一)承揽人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标的质量的责任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2、标的数量的责任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3、包装定作物的责任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人不要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人应当偿付定作人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人赔偿损失。
4、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标的的责任。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付款总额计算,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的1%偿付违约金。未经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权拒收。
5、不妥善保管或擅自调换定作人所提供的原材料等物的责任,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定作人承担的违约责任
1、定作人中途废止合同的违约责任中途废止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间,定作人未经承揽人同意而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行为。这是违反平等互利原则的,严重地损害了承揽人的权益,定作人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来说,对承揽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定作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或酬金;对承揽人未履行部分的赔偿,根据原材料来源的不同,违约金计算基数也不同。如果由承揽人提供原材料,违约金是以未履行部分的价款为计算基数。如果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违约金是以未履行部分的酬金计算基数。
2、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责任按照合同规定,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等或完成某些辅助和准备工作,定作人应按时按量完成,这是承揽人顺利履行合同的前提和保证。如果承揽人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未接到定作人的原材料或接到的原材料质量不合格、数量不足,不能按原计划开工,或开工后又被迫停工待料,那么,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定作人应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金小于承揽人的实际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偿不足部分;承揽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根据情况,将交付定作物的日期推迟,定作人还应偿付承揽人停工待料的损失。
3、定作人逾期领取定作物的违约责任。承揽人按时按质完成定作物后,定作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领取定作物。如果无故推迟领取,应承担承揽人实际支出的保管、保养费。同时,还应偿付违约金。
4、违反合同其他条款的责任
1)不领取定作物承揽人按时按质交付定作物后,定作人应及时验收。若承揽人委托运输部门将定作物运到合同规定的收货地点或收货人,按货运合同有关规定,收货人(定作人)应及时取货,并在规定的免费暂存期限内,将货物搬出车站,超过规定期限,不领取货物,要交纳运输部门的罚款,并赔偿承揽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2)变更履行地点履行地点即交付定作物的地点,它是合同主要条款之一,双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执行。若定作人不与承揽人协商,擅自改变交付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造成承揽人多次运输、无人接收的结果,定作人应承担由此而多支付的运输费用及保管、保养费等,同时还应支付违约金。
二、承揽合同违约责任的免除
1、不可抗力在实践中,运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即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等。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如果当事人不采取必要措施,则对此负有相应的责任。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部分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情况和理由,使对方及早采取补救措施。如未及时通报情况和理由,由此而加重对方损失的,加重部分不在免责范围之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不可抗力必须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发生,才可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如果是在延期履行合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违约责任。如果是在定作人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人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人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5)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取得有关证明,证明不可抗力及其影响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而且证明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将证明送交对方以后,才能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6)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不得以不可抗力为借口,任意扩大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以避免或减轻自己的违约责任。
2、合同约定的负责条款合同约定的负责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某种情况下,即使出现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亦不承担违约责任。在约定负责条款时,需注意不得显失公平,否则约定的负责条款无效。
承揽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承揽合同违约责任的免除
[律师回复]
一、承揽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
(一)承揽人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标的质量的责任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2、标的数量的责任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3、包装定作物的责任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人不要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人应当偿付定作人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人赔偿损失。
4、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标的的责任。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付款总额计算,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的1%偿付违约金。未经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权拒收。
5、不妥善保管或擅自调换定作人所提供的原材料等物的责任,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定作人承担的违约责任
1、定作人中途废止合同的违约责任中途废止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间,定作人未经承揽人同意而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行为。这是违反平等互利原则的,严重地损害了承揽人的权益,定作人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来说,对承揽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定作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或酬金;对承揽人未履行部分的赔偿,根据原材料来源的不同,违约金计算基数也不同。如果由承揽人提供原材料,违约金是以未履行部分的价款为计算基数。如果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违约金是以未履行部分的酬金计算基数。
2、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责任按照合同规定,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等或完成某些辅助和准备工作,定作人应按时按量完成,这是承揽人顺利履行合同的前提和保证。如果承揽人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未接到定作人的原材料或接到的原材料质量不合格、数量不足,不能按原计划开工,或开工后又被迫停工待料,那么,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定作人应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金小于承揽人的实际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偿不足部分;承揽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根据情况,将交付定作物的日期推迟,定作人还应偿付承揽人停工待料的损失。
3、定作人逾期领取定作物的违约责任。承揽人按时按质完成定作物后,定作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领取定作物。如果无故推迟领取,应承担承揽人实际支出的保管、保养费。同时,还应偿付违约金。
4、违反合同其他条款的责任
1)不领取定作物承揽人按时按质交付定作物后,定作人应及时验收。若承揽人委托运输部门将定作物运到合同规定的收货地点或收货人,按货运合同有关规定,收货人(定作人)应及时取货,并在规定的免费暂存期限内,将货物搬出车站,超过规定期限,不领取货物,要交纳运输部门的罚款,并赔偿承揽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2)变更履行地点履行地点即交付定作物的地点,它是合同主要条款之一,双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执行。若定作人不与承揽人协商,擅自改变交付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造成承揽人多次运输、无人接收的结果,定作人应承担由此而多支付的运输费用及保管、保养费等,同时还应支付违约金。
二、承揽合同违约责任的免除
1、不可抗力在实践中,运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即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等。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如果当事人不采取必要措施,则对此负有相应的责任。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部分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情况和理由,使对方及早采取补救措施。如未及时通报情况和理由,由此而加重对方损失的,加重部分不在免责范围之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不可抗力必须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发生,才可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如果是在延期履行合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违约责任。如果是在定作人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人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人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5)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取得有关证明,证明不可抗力及其影响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而且证明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将证明送交对方以后,才能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6)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不得以不可抗力为借口,任意扩大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以避免或减轻自己的违约责任。
2、合同约定的负责条款合同约定的负责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某种情况下,即使出现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亦不承担违约责任。在约定负责条款时,需注意不得显失公平,否则约定的负责条款无效。
违反承揽合同承担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违反承揽合同承担的违约责任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违反承揽合同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1、不能完成工作或不能交付的责任
承揽人不能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工作或不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工作成果的,应当偿付违约金。
2、迟延交付的责任
承揽人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工作成果的,应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并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利息。承揽人偿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
3、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应承担的责任
如果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的,应当按质论价,减少报酬;定作人不同意接受该工作成果的,承揽人应当按定作人的要求修理、重作,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赔偿给定作人造成的损失。
4、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应承担的责任
《合同法》明确禁止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擅自进行更换,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承揽人违反这一规定的,应按定作人的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5、保管不善应当承担的责任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并应承担在其占有期间材料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如果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保管不善,致使材料毁损、灭失的,要赔偿定作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承揽人对工作成果也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工作成果在交付定作人之前,或异地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而由定作人代为保管时,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或者由承揽人偿付定作人代为保管而实际支付的费用。
6、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负责
按《合同法》规定,承揽人不能未经定作人同意就把自己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则,在定作人不解除合同的条件下,承揽人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当然,如果定作人不同意承揽人把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7、违反保密要求的责任
如果承揽人违反保密约定,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或者向第三人泄露秘密的,应向定作人交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赔偿因此给定作人造成的损失。
8、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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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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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根本违约怎样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本违约如何承担责任
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合同债务人只有存在可归责于他的过错情况下,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大际法系国家采取的是过错或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前者如《德国民法典》第276条:“债务人,法无其它规定,应就其故意或过失的行为负其责任。”后者如《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不应归其个人负责的外来原因时,即使在其个人方面无恶意,债务人对于其不履行或延迟履行债务,如有必要,应支付损害赔偿。”英美法系国家不以当事人有过失作为构成违约的必要条件,而认为一切合同都是“担保”,只要债务人不能达到担保的结果,就是违约。《公约》也没有采取过失责任原则,只要一方违反合同,并给他方造成损失,他就要负损害赔偿责任,至于他违反合同有无过失,在所不问。根据中国《合同法》第107—108条和第120—121条的规定,只要违约,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都违约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使一方因
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仍应承担违约责任,该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或约定解决。可见,我国的规定与《公约》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对于根本违约,应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其宗旨在于合理补偿债权人的损失。
其理由有两点

一,这是由根本违约的性质决定的。一旦根本违约,当事人的整个合同目的落空,严重损害了当事人订约的预期利益,因此,有必要归之以严格责任,督促合同当事人谨慎履行合同义务,合法行使合同权利。

二,符合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般认为,该条款是对公平责任,无过错责任的法律规定,换言之,该条款为严格责任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符合《合同法》和《公约》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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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违约行为,违约责任承担形式有哪些,并分析在施工合同中的具体应用
[律师回复]
一、违约行为(又称违反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
二、违约承担形式包括:
1、继续履行合同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4、支付违约金
5、定金责任(给涪饥帝渴郜韭佃血顶摩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同法》第115条)。
三、在施工合同中,根据不同情形判定违约责任。承包人的责任:

一,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发包人的责任:

一,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四,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五,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的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什么是违约行为,违约责任承担形式有哪些,并分析在施工合同中的具体应用
[律师回复]
一、违约行为(又称违反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
二、违约承担形式包括:
1、继续履行合同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4、支付违约金
5、定金责任(给涪饥帝渴郜韭佃血顶摩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同法》第115条)。
三、在施工合同中,根据不同情形判定违约责任。承包人的责任:

一,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发包人的责任:

一,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四,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五,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的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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